政和法院刑事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断卡会议纪要

最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经查上诉人杨世。希望《政和法院刑事审判》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般不可以;根据此类银行卡流入金额大、流入流出快、汇款人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特点,办案中应准确把握实际涉案流水的起算时间及累计金额,对于有争议部分应当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而予以扣除。如出现犯罪嫌疑人已因卖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又因有新的被害人报案,导致支付结算金额提高而影响量刑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以“出现新的事实和理由”为由提出抗诉,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关于支付结算金额的范围与计算,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支付结算金额应当认定为已被查实的被害人(或违法行为人)划转至卡内的资金,所谓被查实,则应结合被害人报案笔录、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认定,并组成完整的证据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成为活跃罪名。如东南沿海某基层检察院,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2月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96件118人,人数占同期受理案件总人数的8.5%。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适用依据存有内在干扰。《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最高法刑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和公安部刑侦局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共同构成当前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指导框架。《解释》第十二条列举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等构成“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会议纪要》第五条列举了三类客观行为按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即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的,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或者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但是,《会议纪要》列举的三类行为是修正替代的独立构罪要件,还是作为《解释》的补充条款,语焉不详。二者不仅金额起点不同,限定词也各异,致使二者的关系、位次成疑,导致适用困扰。
二是犯罪金额的计算标准不明确。支付结算金额是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的主要适用标准。司法实务中关于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主要有两种做法,其中较为主流的是以有明确被害人报案的结算金额进行认定。但由于大量被害人未报案或未能查实,该标准可能造成多数罪行无法计入的后果。另一种做法则是以该卡被作为上游犯罪支付结算工具的全部卡内流水进行认定。而上游犯罪的涉案资金均是在大额资金转入之后又迅速转出,如将卡内流入、流出资金重复计算,必然造成金额虚高,进而可能导致刑事责任不当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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