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律师 今日说法昆山反杀案件完整版

对于“昆山反杀案”的处理结果陕西律师段万金表示这是一个公民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从2003年的孙志刚案最终导致废除收容审查制度到如今于海明案让我们对长期处。希望《昆山反杀案律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今日说法昆山反杀案件完整版

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警方通报:警方定性正当防卫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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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法律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通报

昆山反杀案律师意见笔录

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22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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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参考资料:湛江日报-昆山反杀案检方通报:属正当防卫 公安机关撤案

参考资料:江苏网警-昆山公安: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反杀案判决书全文

当事人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所以,除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行为作出的防卫,造成人员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昆山反杀案律师

扩展资料:

事情经过: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行至昆山市震川路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

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致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等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参考资料:

人民网-昆山反杀案当事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人民网-江苏昆山通报"反杀案":当事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百度百科-防卫过当

昆山反杀案律师事务

对于这件事情,我就不说什么了。居然看到有律师说,为什么大伙觉得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在危机没有解除之前,先砍人的吓跑了,属于危机已经解除...再追上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好,估计是控方律师,我真想问一下,什么才叫危机解除?行动上是停止了就是了?那不知道是律师水平的问题,还是法律的不科学。要面子得很、穷凶极恶、当时喝了酒而且先动手反而被砍,这么多因素加在一起,复仇或再次危害别人生命危险的危机会解除?好了..这个就看法律怎么判,个人估计会酌情减轻,遇上扫黑的风气吧。我现在说一些和别人不一样的吧,你们要知道黑社会这个词怎么来的,原来是干什么的。反正你们的印象就是坏事干尽这种人吧,就连港片好看而且拍得有独到之处的题材之一也是黑帮片吧,而且还是真正的黑帮自己拍的。由此可见,黑社会应该是有一定人数规模的组织,素质有没有不好说(素质?黑社会讲素质?没看错,有的黑社会可是比某些地方当官的素质还高),至于组织宗旨估计不尽相同。但是这位...就被黑黑社会了吧,顶多是一位流氓,被砍时身边两位无动于衷的小弟也可以看出连地域帮都不是。中国早期的黑社会多数就是地域的区分而分帮派的。。。还是不多说了,个人觉得中国的黑社会真的很丢脸,其实就是一帮地痞流氓而已。山口组,世界上最大和唯一合法化的黑社会,这个你们都知道的吧,已经是完全洗白,只干好事,不过公司经营下去还是要盈利的。如果发生洪灾地震,中国肯定是解放军先上吧,日本的黑社会慢慢把组织变成一个民间英雄的角色。说到这里,重点提一下,真的不多人知道的,就是日本的武术,日本大多数人从小习武,不是我们平时看到那些已经被改良只剩下躯壳的,是真正能防卫或者杀人的招式,估计现代和传统的武术山口组很多人都掌握,肯定不会出现像这种低能砍人居然拿不稳刀的情况,就算这货没喝酒又拿刀,合气道一个基本的功夫就能把这货的手给废了。说了那么多你们明白是什么用意?曾经一个经济发达和兵器牛逼武术核能的大国,现在懂武术的人有几个,拥有武德的人是真正能打的高手。如果中国大力发展武术,砍人的流氓能有机会被净化,白衣小哥也因为懂武术几下就收拾这种只会叫的狗,大不必杀之。中国人与人之间大部分除了利益几乎没有任何情感上的联系,只以家庭为单位,对于一个民族和国家、社会要良性循环发展都是不利的。缺少的正式美国的社区文化,结合中国自己的实际,武术可以为一种元素摆进去。连李小龙的真传都已经在欧美地区遍地开花了,提高了外国人的战斗力。唉,也不知道那几个年代的职权者是不是没有这种意识,除了经济,这些同步也是可以的,说不定还有促进完成经济指标的作用。为什么就不能试一下?

2022年昆山反杀案

属于正当防卫,但存在防卫过当的嫌疑。
这是因为对方刀具被夺后虽然依旧有夺回刀具威胁事主生命的危险,但事主可以在制服对方解除自身生命威胁的前提下进行防卫,比如轻伤,甚至重伤对方使得对方失去反抗能力。现在直接把对方杀死了就存在防卫过当的嫌疑。
当然,具体要看调查结论,你也没有说明杀死对方的详细过程,这里只能说存在“嫌疑”不能下结论。结论还是由警方调查后确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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