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好的刑事上诉律师 99.9刑事专门律师第二季在线观看

铁岭刑事辩护在线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在线咨询和电话咨询服务在这里您不用预约即可方便快捷的在线咨询铁岭刑事辩护律师是您身边的免费法律顾问!,铁岭律师是铁岭知名的免费在线法律咨询站提供众多专业的铁岭律师以及铁岭律师上免费咨询服务。在这里你可以了解到铁岭律师的电话和铁岭律师的律所地址!,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在职)、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刑辩班、中国人民大学第六届刑辩班、中国。希望《铁岭好的刑事上诉律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铁民一终字第00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温庄子分场。
法定代表人:贾德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寿贺君,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也为,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15号。
负责人:陈红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祥,辽宁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于友,男,1954年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审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富州2号组团。
法定代表人:王双,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2)铁开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寿贺君、周也为、被上诉人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的委托代理人吕祥、原审第三人于友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一审诉称:2022年6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委派的第三人于友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704块超声波热力表,合同价款684970元,热力表安装并经检测合格后,被告给付货款313988元,余款370982元及安装过程中空运费2407元、仓储费600元、人工费1.7万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于友共同给付货款及各项费用38423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南光地产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其公司与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协议项目承包价均为一次性包死且整体工程未决算,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海川公司述称,其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也未委托他人签订合同,与原告鹏运经销处不存在买卖关系。
第三人于友述称,其为施工方代表,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提出水表、电表及热力表按200万元掌控,执行合同时款项分别汇入供方账户,与原告鹏运经销处签订合同后,给付预付款及货款313988元,余款370982元未付。
一审查明:2022年3月25日,第三人海川公司(原铁岭经济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光地产公司签订《盛世桃源小区一期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海川公司承建被告南光地产公司开发的盛世桃源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对承包范围等进行了约定。2022年6月14日,原告鹏运经销处与第三人海川公司所属盛世桃园项目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提供超声波热力表704块,合同价款684970元,预付款40%,余款60%在安装完成后一次性结清。同年6月19日,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对合同价款及货款给付等内容在《工程款拨付申请单》签字确认,同意按合同执行与付款,并于6月21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73988元。之后,被告南光地产公司以现金形式给付原告货款4万元,余款370982元未付。原告将超声波热力表安装于第三人海川公司承建被告南光地产公司开发的盛世桃源建设工程,原告支出安装费1.7万元。另查明,202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为6.15%。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债权债务主体问题。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6月19日对“盛世桃源”项目部与原告鹏运经销处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内容予以签批确认,该公司又于同年6月25日将涉案热能表送检。被告南光地产公司于同年6月21日按该《合同》约定直接向原告鹏运经销处支付了全额预付款,后又直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4万元,且该热能表安装并非《盛世桃源小区一期项目承包协议》内容。据此,“盛世桃源”项目部与原告鹏运经销处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应视为被告南光地产公司的行为,且该《产品销售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故被告南光地产公司与原告鹏运经销处依法成立了买卖合同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原告鹏运经销处要求被告南光地产公司给付货款370982元、安装费1.7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运费、仓储费及要求第三人海川公司、于友承担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产品销售合同》第三条约定,从货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安装验收。2022年6月25日,被告南光地产公司将热能表704块送检合格。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收到热能表的时间。据此,应推定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收到原告鹏运经销处热能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5日。《产品销售合同》第六条约定,剩余60%款项安装完成一次结清。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安装完成的时间。据此,应推定2022年7月16日安装验收完成。被告南光地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鹏运经销处剩余价款370982元,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南光地产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鹏运经销处主张被告给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因《产品销售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货款37098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二、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安装费17000元;三、驳回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4元,由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被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以原审认定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供货热力表的买受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错误由提出上诉。原审原告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答辩同意原判决。原审第三人于友、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5日,原审第三人海川公司(原铁岭经济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光地产公司签订《盛世桃源小区一期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海川公司承建南光地产公司开发的盛世桃源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合同中对水暖、电气、电讯部分进行约定。其中第7条约定:住户相关的水表、电表及供暖锁闭阀门的配置及安装按铁岭市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水表、电表及供暖锁闭阀门由甲方指定品牌,乙方负责采购施工。电表箱由甲方按市场价指定生产厂家,乙方负责采购并安装。2022年6月14日,被上诉人鹏运经销处与原审第三人海川公司所属盛世桃园项目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鹏运经销处提供超声波热力表704块,合同价款684970元,预付款40%,余款60%在安装完成后一次性结清。同年6月19日,南光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对合同价款及货款给付等内容在《工程款拨付申请单》签字确认,同意按合同执行与付款,并于6月21日向鹏运经销处支付预付款273988元。之后,南光地产公司以现金形式给付鹏运经销处货款4万元,余款370982元未付。鹏运经销处将超声波热力表安装于第三人海川公司承建南光地产公司开发的盛世桃源建设工程,鹏运经销处支出安装费1.7万元。
本院认为:2022年6月14日,被上诉人鹏运经销处与原审第三人海川公司所属盛世桃园项目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鹏运经销处按约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安装了热力表,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鹏运经销处剩余价款370982元,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原判没有将合同一方当事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不当,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也应承担给付合同价款一节。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盛世桃源小区一期项目承包协议》中对水暖、电气、电讯部分进行约定:住户相关的水表、电表及供暖锁闭阀门的配置及安装按铁岭市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水表、电表及供暖锁闭阀门由甲方指定品牌,乙方负责采购施工。电表箱由甲方按市场价指定生产厂家,乙方负责采购并安装。本案诉争的热力表虽然不是该条款约定的供暖锁闭阀门,但该热力表的采购与安装是按照铁岭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求及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指定,由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在执行该合同过程中,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替代了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按该《合同》约定直接向鹏运经销处支付了全额预付款,后又直接向鹏运经销处支付了货款4万元。据此,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购买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的热力表,应当认定为甲方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控材料,由甲方支付采购费用。其应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就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承认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欠其工程款,因此也不应承担给付货款一节。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提供了情况说明及付款证明,以此证明南光公司已向海川公司支付完毕工程款,但开情况说明并不是工程决算文件,南光公司仅凭该情况说明并不能足以证明其不欠海川公司工程款。因此南光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2)铁开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为原审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货款37098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
三、原审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安装费17000元;
四、上诉人铁岭南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沈阳市鹏运通物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064元,由原审第三人辽宁海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伟
代理审判员裴好生
代理审判员贾春红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雪莹

上一篇:刑事自诉会不会收监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包括()

下一篇:刑事自诉热点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包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银川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