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和解程序的区别 刑事公诉和解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和解程序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九十六条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另外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来刑事和解有了特别的程序叫“刑事和解公诉程序”虽然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可以和解但是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无权作出不起,适用的范围不同。刑事和解是适用于特定的公诉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希望《刑事公诉和解程序的区别》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1.性质不同。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和解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上一篇:刑事公诉和解程序最新规定 刑事同一案被告人可以先公诉一批法律规定

下一篇:丹东刑事上诉律师谁厉害 丹东哪家律师厉害关于民事纠纷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绵阳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