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案例 关于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若干问题

(2)审查其他间接证据是否能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可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物证、书,因此黄某的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杭州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刑事案件证据采证审证规范工作指引》,印发给全市两级检察人员、公安人员,浙江省检察院。希望《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案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对 公诉 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 起诉书 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 管辖 ;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 罪名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 羁押 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 证据 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 证人 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 辩护人 、 代理 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 刑事诉讼法 》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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