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律师 驻村律师解答弱势群体法律服务宣传活动

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服务,应交给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去办,法律援助不应是律师的义务等。这些错误认识,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三)弱势群,“法律。希望《弱势群体律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驻村律师解答弱势群体法律服务宣传活动

首先弱势群体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我举一个例子,医生是强势的,但到法院打官司,相对于法官他就是一个弱势者,反过来 ,法官很强势,但到医院看病,相对于医生他就成了弱势者。
现行《刑法》规定,对于残疾人犯罪我们国家刑法给与特殊规定的只有两类:又聋又哑(同时具备)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在司法实践中:
肢体残疾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一般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残疾人犯罪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审查批准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如果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有特殊待遇吗

法律分析: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弱势群体律师服务费减免制度

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它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具有的社会现象,当然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也是不可避免会出现的。近年来,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已成为影响治安秩序、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棘手问题。在这些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参与者多数是弱势群体,而且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相结合,多数人的过激行为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全局性的不利影响。由于弱势群体长期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其生存条件、所处环境与其它群体相比极易使其产生对现状的不满情绪,再加上其人权得不到的保障,又无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在得不到合理宣泄的情况下极易出现犯罪现象。由此可见,能否解决好弱势群体中的社会矛盾,关系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社会矛盾多发期,大量的矛盾纠纷都直接或间接由弱势群体引发,因此,维护好弱势群体的权益,事关国家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现状和问题
(一)立法不够完善
随着1994年法律援助在中国得到开展并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但是首先,《法律援助条例》效力层次不高。从《法律援助条例》的地位看,其毕竟属于行政法规, 效力层次不够, 立法层次不高。其次,《法律援助条例》对许多重要的内容未做规定, 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问题还有欠缺。而且其中困扰法律援助发展的机构、经费、人员和部门配合协作等问题并未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极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专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再次,法律援助范围过窄。我国法律援助实行援助条件和经济困难的双重标准,也即除工伤和拖欠工资等实行绿色通道的案件外的当事人,必须同时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条件和经济困难标准才可以申请到法律援助。而经济困难标准又是十分严格的,一般是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这就将大部分的人群挡在了法律援助的大门之外。我国法律援助的援助条件从立法到实践,呈现出由小逐渐扩大的趋势,但对于离婚诉讼案件,侦查阶段案件等却未能够涵盖,从而将大量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案件排除了。
(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所谓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1]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物质基础和保障。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法律援助经费逐年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的开展。但现实中,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也制约了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的援助经费是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并且财政拨款渠道不畅通,水平低下。据统计,我国国务院对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拨款每年为50万元,经济发达的上海市每年也仅仅有57.5万元,有些比较贫困的省份尚没有援助经费。这与我国每年至少需要3亿元的法律援助费用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缺口。[2]
(三)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存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编制不足、办案流于形式等问题。
由于经费短缺和地方政府未给予充分重视等原因,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办案流于形式等现象。有的地方虽然挂牌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但实际上却没有人员编制和实际活动,有的虽然采取司法行政机关内调的人员形式配备,但这些人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繁杂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的需要,人才缺口很大。
(四)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
虽然中央多次发文要求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和公众法律教育的力度,有些地方也做了一些,甚至搞得不错,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就鹿城区而言,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宣传还停留在办公室接待和应对检查的层面,很多就只是在法制日等时候才发放《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小册子,数量有限,并且只局限在城镇地区。而弱势群体集中的广大农村、边远山区、工矿区和民工居住的城郊却很少涉及。宣传工作与受众脱节,致使这些真正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往往没有机会和途径知晓法律援助制度,从而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得到维护。
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立法。
一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备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援助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纵观世界上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 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作保障, 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 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美国有《法律服务公司法》、韩国有《法律援助法》。[3]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中国,仅仅依靠《法律援助条例》来调整法律援助关系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和弱势群体的需要,亟需尽快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法律援助法》。在该法中应对法律援助的性质和任务,指导原则、机构设置、经费来源、管理主体和管理模式、对象范围、程序、协作配合机制和责任等等,作出明确而且具体的规定,操作性强且便于执行,同时出台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形成一套比较完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二)完善以政府财政为主导、多方筹措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是法律援助作为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可以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按一定标准(可按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及办案成本等标准进行测算)确定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最低经费数额, 由同级财政按年度拨付, 并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从而使法律援助获得稳定且可靠的经费来源。
2、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鉴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才刚刚起步,社会对其认识还不足,而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问题又将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存在,因此为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还必须动员广大人民群众, 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参与, 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 充分利用社会财力, 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只要没有政治背景, 不附加任何条件, 不是违法资金, 经批准后都可以利用。
(三)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公职律师队伍,以缓解法律援助机构当前的人才瓶颈。
公职律师是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他们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书,任职于政府并由政府支付薪水,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队伍的建立可以有效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才法律素质低、人员不足的问题,还可以提高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同时还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此外,在各地建立公职律师队伍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跨区域人才共享机制,可以建立较大区域的援助律师人才库并联网管理。对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以跨地区选派援助律师进行援助,以解决地区间法律援助人员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四)加大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首先,要继续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普法宣传。要将《法律援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有关的弱势群体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农民工的政策文件列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采用图片展览、新闻报道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尤其是要深入农村开展法律宣传,并将其作为构建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次,要加强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援助宣传, 让他们在充分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上, 认同和支持法律援助制度。使其在法律援助经费拨付、工作开展、机构建立和人员编制、创造相关社会环境等方面给予支持, 改变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维持的局面。

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找什么机构

普法知识宣传活动总结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有关普法知识宣传活动总结,欢迎大家一起来借鉴一下!

弱势群体律师

法制宣传总结(一)

为进一步增强管区居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天王社区开展了“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在百货大楼前设立了宣传点,充分利用宣传牌、黑板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的活动,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张贴宣传挂图、标语等各种形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社区内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据统计,散发“12.4”宣传材料56份,悬挂、张贴横幅、标语6条,展出宣传图版4块。聘请了法律服务所两名律师,开展了一次大型现场咨询宣传活动,针对《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过路群众对宣传形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纷纷驻足观看,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此次活动的举办得到好评。在现场社区律师亲自还就相关法律的方针政策进行了宣传讲解,对12名群众的提问进行了耐心的回答,群众非常满意。我们将以这次法制宣传作为契机,在今后的法制宣传中积极的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制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要长抓不懈。我社区将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搞好普法工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法制宣传总结(二)

按照县委普法依治办《关于开展XX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云南省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际,以学习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为主,制定了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认真开展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

今年我局“12.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制精神”。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开展 “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统计系统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与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以及与职业道德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为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活动步骤和内容

弘扬法制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我局历来重视对干部职工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我局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明确了各部门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在全系统范围内营造了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具体活动内容有:

一、利用XX年报20xx年定报布置会时机,向全县报表单位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1、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年报工作顺利完成,我局研究决定在我县年报期间进行统计法规宣传,要求各乡、镇统计站在此期间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约束辖区内报表单位遵守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完成年报、定报任务。在年报和定报布置会上相关业务股、室、队的同志们,结合XX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对前来开会的报表单位统计人员进行了《统计法》相关条款的重点宣讲。截至12月10日,共宣讲统计法律法规6场,年报会期间印制、发放法规宣传资料1000余份。

2、采用多种形式扩大法宣范围。充分利用网络、专栏、发放资料等形式,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增强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制观念,为统计法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更加方便、深入的了解统计法律法规,增强了企业对政府统计信息的需求。

二、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宪法知识竞赛

为使干部职工对学习《宪法》做到入脑入心,我局组织了宪法知识测试,共发出试卷11份,收回11份,测试效果较好。

三、采用多种手段宣传法制。要求干部职工12月4日当天在家观看关于“12·4”法制宣传日的报纸和电视宣传,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资料,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在统计局信息公开网站”中专设了法制建设栏目,宣传统计法律知识,推广依法治理经验,以案说法,建成一个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基地。

四、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干部职工学习掌握更多法律知识,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内容,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三、活动意义

通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深入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制精神”为活动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但在干部职工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统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制宣传总结(三)

今年来我社区根据上级有关普法教育的决定,结合本社区实际,根据街道的统一部署,社区在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法律进社区,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主题。开展普法依法治社活动,我社区的法制宣传工作在有关上级部门和社区党支部、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下,克服了基层普法工作的难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特别是党员、宣传骨干发挥带头作用,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为有效开展普法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现将今年来我社区法制宣传工作做个简单的总结。

一、加强思想意识,完善领导体制

今年来我社区多次召开普法工作会议,认真学习普法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了普法规划宣传教育重点,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副组长的法制宣讲队。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分析研究我社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作用,立足社区、面向居民,广泛开展与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依法参与自治活动和其他社区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二、联系时间,注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法治实践是最生动的法制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有利于深化法律学习,增强法制教育效果,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要以各类法治实践活动促进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化,使居民在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依法治理是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

我们积极加大力度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法规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妇女权益保障和依法维权等与居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两委干部,法制宣讲队及时发放各种法制宣传材料余份,使外来居住人员和居民受到深刻教育,法律意识得到加强。法制观念得到改善。

我们两委干部,法制宣讲队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结合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对居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贫困弱势群体发放一张法律援助联系卡,提供法律援助;发挥妇女心理咨询,法律帮助热线等服务电话的作用,努力扩大法律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提高居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性。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建设,建立法制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资料。把普法宣传教育重点放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地方,利用黑板报,每月宣传教育重点,配有专人每期讲解街道司法所下发的“已案说法”宣传资料,涉及到与居民切身利益的相关民法问题,如非公有住宅承租人的居住权,代位继承权,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问题,近期更是加大了对《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宣讲而来相关重点的内容及其责任等问题,使居民们受益匪浅,掀起了学法用法的热潮。

回顾过去,我们虽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今后的任务依然艰巨,居民的法制意识观念仍有待加强,我们又信心,有决心继续努力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我社区法制健全,社会稳定,使我社区成为文明和谐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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