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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裕盘谷隐居
年代:【宋】 作者:【于石】 体裁:【】 类别:【】
盘谷四面环青山,晴岚暖翠浮云烟。
盘谷之阻多幽泉,湛然深碧蛟螭蟠。
中有华屋贮神仙,猿鸟不惊犬不喧。
竹侵行迳松碍檐,人疑无路堪攀缘。
忽闻读书声琅然,始信别是壶中天。
翩然振屐登其巅,仰林俯壑天地宽。
桑麻尽处开平川,千帆来往无时闲。
旁有一叶渔翁船,出没红蓼黄芦边。
呼之来泊岩下湾,就船买鱼归烹鲜。
煮茗有泉秫有田,问之世事笑不言。
家藏黄石书一编,安用李愿归来篇。
我欲前峰卜数椽,幅巾杖屦行其间。
目遂归鸿挥五弦,闲窗静听松风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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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青年的叔父
  收容站里健壮青年离奇死亡 广州收容站成被告
  屡遭社会诟病的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下称广州市收容站)日前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广西农民张德鸿、曹扬升老夫妇因儿子在广州被收容期间离奇死亡诉广州市收容站行政赔偿一案,8月23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张、曹两位老人请求法院确认广州市收容站对儿子的收容行为违法,并赔偿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及两老人的赡养费合计48万多元。
  健壮青年被收容离奇死亡
  1999年10月4日夜里,长期在广州从事装修工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三隆镇25岁青年农民张森,在路经广州市白云区松州街地段时,因没有随身携带暂住证而被该街道派出所警察带回所里留置。张森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从此,他再也见不到一张熟悉的脸孔。
  在张森离开这个世界之前惟一与他通过电话的张德裕(张森的叔父,在广州番禺务工———记者注)向记者讲述了他知道的一切。
  10月5日,尚被留置在广州市白云公安分局松州街派出所的张森给张德裕打电话,说自己被派出所“拘留”,要张德裕带200元到派出所赎领。由于路途较远,匆忙赶到派出所的张德裕被告知,张森已被送到广州市收容站。
  10月7日,张德裕再次接到张森的电话,说自己现在位于广州市沙河地区的收容站,请张德裕马上带800元前来赎领。不幸的是,张德裕又一次与自己的侄子失之交臂———待他好不容易东挪西借筹足800元并于当天下午赶到收容站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这里没有这个人”。
  “直到侄子死后我才知道,在我到达前的一刻,张森刚刚被押往该站位于从化山区的大尖山分站。”憨厚的张德裕至今还认为,是自己的“没用”害死了张森,“如果我早一点赶到,他就不会死了”。
  10月19日下午16时许,失去张森音信多日的张德裕突然接到增城市镇龙镇康宁医院(广州市卫生局指定的病患“盲流”收治医院———记者注)一位自称姓洪的医生的电话,称张森因伤病被送到该院医治,希望他带600元前来缴纳治疗费用,还说“伤势严重,快带钱来”。谁知次日上午8时左右,就在张德裕怀揣借来的600元准备上路之际,洪医生却在电话里给他传来噩耗:张森已于早晨死亡!
  下午,自责“没有替哥哥照看好孩子”的张德裕跌跌撞撞地赶到上百公里外的医院。按要求交了200元没有得到收据的“医疗费”后,他提出要见侄子的尸体,但洪医生说:尸体已送火葬场,“明天再来”。
  10月21日,张德裕等4名亲属在洪医生的陪同下来到增城市殡仪馆,验证了张森的尸体。他们4人在后来提供给法庭的书证上这样描述了当时所见:“……解开死者的衣服,只见胸部呈紫黑色,下阴处肿胀,惨不忍睹……”见此惨状,张德裕即要求申请法医鉴定,但陪同的洪医生却以“威胁”的口气逼迫亲属在火化单上签字:尸体不许在这停留,否则作无主尸强行火化,届时你们连骨灰都拿不到。
  就这样,一个健壮的生命在这个世界上消失了。
  张德裕说,在处理张森后事过程中,广州市收容站、大尖山分站、康宁医院的负责人均没有出现,也没人对张森之死向他们作任何解释。
  收容站:“我们对张森的死没有责任”
  去年3月15日,在委托他人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年届63岁、61岁的张德鸿、曹扬升老夫妇以广州市收容站行政过错致使儿子被“残害致死”为由,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赔偿。广州市收容站答复称,该站对张森的收容是“依法行政、文明管理,不存在失职或过错之处”,“你儿因病死于医院,属正常死亡,我站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和赔偿义务”。
  对于张森的死因,收容站的答复称:1999年10月18日下午,张森反映其右下腹疼痛,大尖山分站医务所工作人员遂对其检查并用药治疗。10月19日上午,经医务所医生会诊认为他患了急性阑尾炎,随即送增城康宁医院诊治。至于张森被送到康宁医院后的情况及最后死因,收容站在答复函里向死者的父亲建议:可前往康宁医院查询、了解。
  对此,张森的亲属气愤地指出:广州市收容站似乎“忘”了,在张森被火化前一刻,一直在其的监控管理之下,其对张森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负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怎么能说“张森在医院死亡并火化,整个过程我站均是事后才知道,我站并无介入”,意图推卸自己的责任呢?
  张德鸿对广州市收容站的答复不服,于2001年1月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提请法院确认广州市收容站对张森的收容行为违法和判决收容站行政赔偿。
  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不顾《行政诉讼法》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之规定,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张森是被殴打致重伤死亡”为由,驳回了张、曹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两位老人的二审代理人、广东昆仑律师事务所的顾浩巍、简正德两律师指出,按我国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广州市收容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张森的收容是合法的和张森是因自然生病正常死亡,而原告只需在行政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对提出的赔偿数额负有举证责任。
  张森是否应被收容?
  在二审法庭上,广州市收容站对张森的收容是否合法、张森的死亡与其被收容有否因果关系成了当事人双方争辩的焦点。
  对于张森是否属于被收容对象问题,广州市收容站的委托代理人、该站干部吴烽勇认为,国务院、中治委、广东省对城市流浪、乞讨者进行收容遣返等有关规定赋予了该站行使收容职责,张森是被广州市公安局以“三无人员”的定性送到该站的,所以“我站对张森的收容是依法行政的行为”。
  张、曹两位老人的代理律师则出示张森死亡之后在医院留下的遗物———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张余额为1200多元的储蓄卡等证据指出,张森在被收容之前在广州市有固定的工作、固定的住所和正常的收入,并非被告所指的“没有合法证件、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来源”的所谓“三无人员”,被告对张森的收容行为是违法的,侵害了公民的自由权利;而且,广州市收容站以张森被公安机关“定性”为“三无人员”进而认为其收容行为合法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第七条明文规定,“收容站应对被收容人员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收容规定的,“收容站不得接收”。
  最后,似乎理屈词穷的收容站竟然认为,“‘三无’只是个笼统的概念,并非‘三无’全无才可以收容,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暂住证都可以收容。”
  至于张森的死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广州市收容站出示了大尖山分站医务所提供的一份“病程记录”和一张名为“被收容人员离站征询卡”的表格的证据。“病程记录”写明,张森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而“征询卡”上“在站期间有无被殴打”一栏内写着“没有”字样,并有“张森”字样的签名。据此,广州市收容站认为,“张森在被收容期间并没有受到过他人的伤害”,“张森属于自然生病的自然死亡”。
  张、曹两位老人的待查律师则对此持不同意见。她们指出,“病程记录”上标明的日期是“10月19日”,而收容站一再声称张森是在18日生病并在医务所里用药的,“显然,这份所谓‘病程记录’是伪造的”。对第二份证据,两律师同样认为是“伪造”的,因为“从张森被送康宁医院当夜就死亡这一事实来推测,张森离开收容站时不可能来得及填写这张所谓的‘征询卡’,况且,卡上张森的签字与其本人银行卡上的亲笔签名大相径庭,明显不是出自一人之手”。
  在最后陈述中,两位老人的代理律师指出,广州市收容站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森之死属正常死亡,“只有验尸报告和法医鉴定才能证明张森的死因”。
  但是,具有证据效力的验尸报告和法医鉴定永远都不会有了。因为当初张森家属的这一要求已被剥夺。
  广州市收容站对此的解释是,尸体被火化我们是事后才知道的,没有取得法医鉴定与我们无关,“而且,张森被我们送到医院后,就再也与我们无关”。
  《中国青年报》 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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