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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谢兵大律师
交通事故行政起诉状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生,某某县人,身份证号:1111111111,个体货车司机,住安乡县安凝乡保凝湖村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雷志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某某大道某某6号,联系电话:1234568921。
被告: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某某,大队长。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从3月7日起扣留车号为湘J80858的琴岛牌货车(油箱内满箱汽油),及行驶证违法,并判令返还;
二、确认被告扣留证号为:430721XXXXXXXXX,持证人为陈某,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并判令返还;
三、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扣押营运车辆期间的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计算标准为1000元(每天)直到返还扣押车辆之日止;间接损失按实际发生计算。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2022年3月2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要求到被告单位接受一起交通事故调查。次日,被告对原告出具编号为300013442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份,扣留了原告牌号为湘J80858重型货车一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3月3日,安乡县公安局根据被告移送的材料,又对原告作出了安公(交)决字(2022)第90号行政拘留处罚决定(3月14日拘留期满原告才得以释放)。4月26日,原告又收到被告作出的一份,没有文号的继续扣留车辆的通知书一份。5月11日,被告作出安公(交)字第(2022)03022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先不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有失公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7条之规定,自被告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3月7日,被告继续扣押原告牌号为湘J80858营运货车及驾驶证照便已违法。
一、继续扣车没有法律依据。
从3月3日被告扣押原告车辆,至3月7日止,被告为检验、鉴定而扣押车辆及驾驶证照的目的全部已完成,无论是根据上位法《道交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还是根据指导具体办案的公安部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之规定,被告都应当立即发还扣押的车辆及证照。被告不仅不依法发还,而且在所有事故调查工作都已全部完成的4月26日,又给原告出示一份没有文号,既不像处罚决定书,也不像行政暂扣凭证的一份通知,并声称由于原告没有就事故提供有效担保,根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继续扣押车辆。
被告为继续非法扣押车辆而找出的根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35条的确进一步明确了在符合一些条件时,可以继续扣车的情况。首先,范围应当仅限于在鉴定、检查期间,因为,不可能突破上位法《道交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具体指导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安部规章;其次,即使确有必要扣车的,也已向车辆所有者提出提供担保的要求,并且不能获得满足为前提,而被告根本就没有向原告提出提供担保的要求,况且,原告车辆不仅已购买交强险,而且购买了充足的商业险,并且早已向被告提供,根本就无扣留车辆的任何必要。
二、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的客观事实: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16时许。常德市美联通信网路维护公司,在既未取得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省道黄安公路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实施横跨公路的架线作业,在施工现场也没有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车辆注意的交通警示标志,当原告驾驶的湘J80858货车由北向南驶往安乡县大鲸港镇,16时10分,当车行驶至此地时,既未超高也未超宽的货车车厢顶部与线缆发生刮擦,发生了一起架线人员肖武汉被缆线绊倒受伤的事故。
上述事实,被被告“片面”予以肢解,见安公交认字2022第03022号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
“2022年2月26日12时许,陈某驾驶湘J80858重型厢式货车载货从澧县出发驶往安乡县大鲸港镇,16时10分,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乡县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时,由于陈某驾车时疏忽大意,驾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湖南美联通信网路维护有限公司正在施工、横跨公路的架空光缆及防缆工人,致使其所驾湘J80858重型厢式货车顶部挂到横跨公路的架空光缆,光缆在拉动过程中将放缆工人肖某绊倒,造成肖某受伤、光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驶离现场。”
上述所谓事实,聊聊数语,却大有玄机。
首先,“巧妙”的将事故发生地点“含混”的表述为:“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乡县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而不是像以往作出事故认定文书的事故地点一定是某某省道某某公里路段。很明显:被告清楚事发地点是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还是汽车“借道”通过其它地方比如厂区,归责有明显不同;
其次,“巧妙”隐去了美联通信在占用省道没有经过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和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许可,属于违法施工的事实——被告显然清楚:违法施工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报告主管部门并获得许可,从而也失去了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再次,被告对案件事实的发现,是有选择性的。对于美联通信占道施工时现场并未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的事实“看不见”,——被告清楚:没有警示视觉标志,驾驶员如何能发现?但如果一定要原告承担责任,所以一定要原告具有过错,所以在接下来,被告又 “看见了”:“陈强宏驾车时疏忽大意,驾驶注意力不集中”的“现场”。
经过被告对客观事实“肢解”后,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已完全颠倒,理由如下:
首先;在原告驾驶的货车在没有超宽、超高的情况下,之所以能发生光缆与车厢刮擦的结果,一定是因为光缆的高度侵占了道路的空间——不管是光缆突然下垂,还是一直占用着道路空间,能够与固定高度不变的车厢发生刮擦,不需要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知识,仅凭基本的生活常识就能判断——这一定是光缆,而不是汽车车厢的原因。
其次;案外人美联通信违法占道施工——既未获得施工许可,占用道路施工现场又未设置任何提示标志的情况下,原告做为一名汽车驾驶员,必要的谨慎义务仅仅限于道路的路面以及目光所及平视高度一定范围内的路况,在现场没有任何高度警示提示的情况下,叫他如何能“发现”,突然出现在道路上方的那条细细的光缆线。请恕直言:被告对原告的不是对汽车驾驶员,而是对飞行器驾驶员的要求。
再次;事故发生的现场,是受《公路法》调整的省级公路上,而不是道路之外的某通信公司的厂区之内,所有驾驶员之所以敢于在公路上放心的驾驶车辆,是因为公民对国家法律对公路通行条件调整的合理信赖。而原告合理信赖法律,何错之有!
综上,被告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扣押被告车辆及证照又没有法律根据,依法应予撤销,并应承担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恳请人司法监督被告的执法行为,并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此页签名页无正文)
具状人:某某
某某年五月三十日
湖南安乡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几个问题:
1、本月初,有朋友向我咨询,自己和家人在盛大金禧投资了几十万,现在合同到期,但是公司却没办法兑付本金和利息,这个钱还能要得回吗?随后还以玩笑的方式跟我说,逃过了某大的理财坑,却没想到又被这个公司给套牢了。
2、随着近期媒体的相关报道,又有同学问我,自己的女朋友就是盛大金禧的员工,如果相关部门查下去,会不会坐牢?
带着这几个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如下:
一、相关媒体报道——该公司至今未获得从事融资业务的金融牌照、负责人失联、未兑付的投资款总额190多个亿、未兑付人数超过十万人,以及分期兑付、以酒抵债。
2022年11月22日,澎湃新闻
以《湖南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盛大金禧涉嫌非法集资,警方已介入》为题报道,2022年注册成立的盛大金禧,在民间投融资领域从事“中介服务”,多年来以14%左右的“年回报率”吸引客户投资。在盘继彪失联之前的11月初,许多客户未能收到“分红”,也无法取回本金。据盛大金禧多名管理人员透露,未兑付投资款的客户超过10万人。该公司执行总裁解博士(人名)近日答复客户代表时证实,未兑付的投资款总额有“190多个亿”。
陈祥东(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向澎湃新闻明确表示,盛大金禧至今未获得从事融资业务的金融牌照。至于它在香港借壳上市后是否取得香港金融牌照,陈祥东表示正在调查,“初步判断,香港的金融牌照应该也没有拿到”。
2022年11月23日,红星新闻
以《盛大金禧疑似暴雷、老板失联!未兑付资金近200亿》为题报道,盛大金禧疑似爆雷的消息传出后,11月19日,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盛大金禧公司关于良性清退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与此同时,盛大金禧还发布了一份《自主良性清退建议方案》,提出在投资款的兑付顺序上,充分考虑“先老后少”“先小后大”的原则。清退筹备期预计12个月,对65岁及以上年龄的客户,以及65岁以下应退本金不超过3万元的客户,于2023年12月起正式兑付,最长分48期兑付完成,每期不超过1万元;对于其他客户,则在2024年12月起兑付,最长分36期兑付完成,每期兑付也不超过1万元。。。。。上述方案还提出了“以资抵债”办法:客户可选择用现有的赖永兴酱酒产品兑付。
二、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本付息,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分析。
1、盛大金禧主要负责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负责人(失联)还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观点来源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64号指导案例——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要旨:
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节选:
因资金链断裂,望洲集团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止到2022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
指导意义:1、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判断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2、金融创新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得触犯刑法规定。
金融也需要发展和创新,但金融创新必须有效地防控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尤其是依法须经许可才能从事的金融业务,不允许未经许可而以创新的名义擅自开展。
观点来源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刑终7号判例——颜俊、颜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常德津市中亿佰联案)。
案情节选:
颜俊先后成立了津市中亿佰联公司、安乡君毅公司、安乡宏鑫公司、汉寿君毅公司,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以提供居间理财服务为名,采取签订居间理财协议、借款合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上述四家公司共向罗某4等53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6184.4万元。之后,颜俊将上述非法集资的资金在不同公司进行流转,用于归还其本人民间借贷及支付高额利息、挥霍性投资、支付非法集资利息、购置资产、维持非法集资平台运转等。截止案发,颜俊共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8632.362万元。
审判观点:
颜俊(公司负责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设立公司非法集资,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本人民间借贷及支付高额利息、挥霍性投资、购置资产,并在资金链断裂后逃离外地,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盛大金禧员工同样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观点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刑终7号判例——颜俊、颜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常德津市中亿佰联案)。
案情节选:被告人雷丽萍作为津市中亿佰联公司的业务员,
协助颜俊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924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36.842万元;
被告人刘仕君作为津市中亿佰联公司的会计及业务员
,协助颜俊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20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79.514万元;。。。
被告人宋莲平作为安乡宏鑫深柳分公司的业务员
,协助颜俊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03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64.33万元;。。。
被告人项跃新作为汉寿君毅公司的业务员
,协助颜俊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305.5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206.665万元;
被告人王美林担任会计
的汉寿君毅公司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484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191.953万元。
判决节选
:六、
被告人项跃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七、
被告人雷丽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九、
被告人宋莲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一、
被告人王美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二、
被告人刘仕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已经投资的钱,还要得回来吗?
除了上述已经提到的公司主动提出的分期兑付、以酒抵债之外,作为投资受害者,
还是可以追回部分资金的,主要的渠道有:
1、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对盛大金禧现有财产的查控、登记、造册按债权比例偿还;
2、公司主要负责人退赔赃款,以及后续相关部门追赃所得;
渠道1、2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64号指导案例——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部分
: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变价后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刑终7号判例——颜俊、颜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部分
:十三、对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按比例分别返还集资参与人。
3、公司对外的投资及债权等。
后记
在此之前,我主要的关注点都放在民事案件的再审和抗诉系列,近一个星期在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中的民事监督部分时,刚好看到第64号指导案例,和这次盛大金禧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加上此前周围同学、朋友们的一些咨询和疑惑促使我写跨领域的这一篇。
李小虎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案件再审及抗诉,已办理民事再审、抗诉案件二十余宗。
1.代理李某、易某1诉易某2继承纠纷抗诉,湖南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法院改判;(2022年)
2.代理王某诉某公证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再审,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
3.代理黄某诉金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再审,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左右)
4.代理李某诉祝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应诉,衡阳市某区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22年左右)
5.代理李某诉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控告(程序违法),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撤销再审裁定;(2022年)
百一下你就知道律师事务所
周立太出生于重庆市开县五通乡一个农民家庭,仅读过小学二年级;1974年到西藏参军;1979年1月复员回到开县务农;1980年到湖南省安乡县安尤砖瓦厂打工至1983年,在打工期间自学法律;1983年1月份回到开县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86年参加全国律师统考,取得律师资格,一直在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01年6月经批准在重庆设立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任该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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