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黄岩平律师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2月现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30多人多次被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授予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福建省优秀律师事。希望《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黄岩平律师

晋江福建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州安律师事务所位于晋江市安海镇成功东路兴盛大厦三楼,福建州安律师事务所承办业务范围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民事经济纠纷、劳动仲裁、行政诉讼、工伤及交通事故伤残登记鉴定委托及投资融资合同审查谈判等一系列法律相关事务,在承办案件的过程当中,时刻以快捷高效的办事风格来贯彻州安的经营理念,我们的努力快一步,当事人的担忧少一分。目前已有多加企业与我所建立了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参与企业的法律层面分险管理,受到一致好评,为多加企业从分险到达到分险预防跨出重要一步,形成企业法律层面经营体系化、流程化的规范管理体系。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方剑锋律师

大佳一品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和KEA温州热潮贸易有限公司。精英律师服装赞助商有大佳一品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和KEA温州热潮贸易有限公司。《精英律师》是由刘进执导,靳东领衔主演,蓝盈莹、孙淳、田雨、刘敏涛、朱珠、代旭主演的都市律政剧。该剧围绕权?律所的职场江湖,讲述了以罗槟、戴曦为首的一群法律从业者,为守护公平正义、为职业理想奋斗的故事。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辩护律师都会询问当事人:对判决有何意见?是否上诉?而当事人往往会反问律师:上诉有没有用?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自己承办的刑事案件来看,在此前六个月内三起上诉改判案件,说明上诉是有用的!
一、樊某故意伤害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樊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宁波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其亲属特地从慈溪来到杭州,委托张学辉律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担任二审辩护人,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张学辉律师提出案件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的关键证据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点和欠缺,量刑部分诸多从轻情节未予体现等两大类辩护观点,结合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提出被告人罪不当死的辩护意见。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张学辉律师辩护意见,于2022年12月27日宣判:撤销宁波中院判决的量刑部分,二审改判樊某死缓,樊某性命得以保全。
二、郭南盗窃一审10年6个月二审改判7年半。郭南因盗窃罪被江干区法院一审判处十年六个月,郭不服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张学辉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提出一审定性错误、量刑畸重等三方面的辩护意见。杭州中院2022年5月22日宣判,二审采纳张学辉律师关于一审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将一审判处郭南十年六个月改为七年半,与一审相比减少刑期三年。
三、蔡得敲诈勒索一审3年半重审改判1年。蔡得因敲诈勒索罪被黄岩区法院判刑三年半,上诉后台州中院以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张学辉律师担任蔡得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但此时当事人蔡得已经在看守所关押快一年,新主审法官在量刑上与当事人达成妥协,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24日宣判:将原审三年半改判一年。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员

原告张劲,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左美俊,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凯,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施晓航,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劲诉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2022年4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凯、施晓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22年1月8日作出闽榕交执(2022)罚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对张劲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A1、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证明原告属于本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A2、执法人员证件、A3、交通运输执法现场笔录、A4、12345群众投诉承办交接单、营运车辆GPS运作图;A5、交通执法询问笔录、A6、速8酒店门前路况图片、A7、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据A2-7共同证明2022年12月17日14时40分,原告驾驶闽AT2885无正当理由拒载,原告的该违章行为事实清楚,原告也予以承认,且执法人员有执法权,被告执法程序合法;A8、行政处罚决定书、A9、行政罚款收据,证明原告签收了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纳了罚款。
被告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依据:A10、《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此证明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张劲诉称,2022年12月17日14点许,原告驾驶闽AT2885出租车途经江厝路时,原告见路边有乘客招手就立即停车,并同意送乘客到目的地火车站。但当打开车门后,乘客要求把车停靠路边,等待他回酒店取行李。因乘客所住酒店前面及附近均已停满车辆,原告出租车无处可停,只能将车较长时间停留在路面上,但原告车辆所处位置是江厝路丁字路口,属全路段禁停,若违法禁停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对于行政处罚原告之所以不服,是因为停也违法(违反禁停),不停也违法(拒载)。而且被告未经原告陈述、申辩强行作出行政处罚,有悖法律。现要求判决:撤销(闽榕交(2022)罚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B1、闽榕交执(2022)告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榕交执(2022)罚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B2、闽交复受(2022)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闽交复字(20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依据处罚决定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提起了行政复议;B3、《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证明原告已交纳罚款;B4、照片6张,证明速8酒店门前路况情况,该处无处停车。
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递交了书面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2022年12月17日14时40分,被告所属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收到该支队接转的12345便民呼叫中心的群众投诉承办交接单,一大队执法人员吴建民、赵小灵立即打电话联系当事人乘客,了解事情经过。根据乘客所诉取得《交通执法询问笔录》后,一大队执法人员即与被告所属公交出租车公司联系,要求通知该司机于2022年12月25日携带相关证件及GPS行车路线图到一大队说明情况。经调查,2022年12月17日下午14时40分许,投诉乘客及其朋友在江厝路上的速8酒店门口,准备打的去火车站。这时,闽AT2885出租车开过来,且处于待租状态。该乘客朋友过去向原告表示要搭乘该出租车去火车站,要求等其将行李拿上车。但原告听后未做任何解释就直接将车开走。被告认为,速8酒店门口有泊车位及停车缓冲区,车辆完全可以拐到酒店门口且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原告在见到乘客招手后即停车询问乘客目的地,其行为也表明他当时所处位置是可以临时停车的,故现原告以禁停路段为由拒载显然不能成立。此外,由于当日大雨天气,乘客不便把行李带在身边,而且酒店就在停车地点的旁边,作为服务行业的司机,也应对乘客提出的合理要求有义务予以配合。原告签字确认的《交通执法询问笔录》也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因此,被告执法人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作出如下认证: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A1、A4、A5、A7、A8、A9均无异议;对证据A2、A3、A6有异议,认为是证据A2上所体现的执法人员其未见过;证据A3与复议决定书上陈述的事实不同,原告并未停车询问乘客目的地后才拒载,而是速8酒店门口无法停车;证据A6不知何时所拍。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B1-B3无异议;对证据B4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仅是从一个角度所拍,不能说明当时无处停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对证据A1、A4、A5、A7、A8、A9,被告对证据B1、B2、B3均无异议,对于以上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A2系被告执法人员证件,与被告提交的《交通执法询问笔录》相吻合,故对该证据应予采信;被告证据A6系违法行为发生次日所拍取的违法现场照片,对其证据效力也应采信。原告证据A4系单一角度拍摄的违法现场,无法全面反映现场情况,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对被告提交的9份证据及原告提交证据B1-3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2年12月17日14时40分,被告所属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收到该支队接转的12345便民呼叫中心的群众投诉承办交接单,投诉闽AT2885出租车在等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被告所属一大队执法人员吴建民、赵小灵对乘客和原告进行调查询问,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2022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闽榕交执(2022)告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2年1月8日作出闽榕交执(2022)罚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在2022年12月17日下午14时40分时,驾驶蓝色闽A-T2885出租车在江厝路速8酒店门口,出租车在待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决定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原告不服处罚决定,于2022年1月14日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提起行政复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闽交复字(20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原告于2022年1月8日缴纳了1000元罚款。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拒载行为发生地是否具体载客条件的问题。
原告认为,乘客叫车的地点是在速8酒店门口的江厝路边,因江厝路属全路段禁停,故无法停车载客。
被告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在江厝路边的速8酒店门口,该地点有充足的停车位,且允许停车。同时,原告是在询问乘客目的地后毫无说明地直接将车开走,拒载行为明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2022年12月25日在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所作《交通执法询问笔录》和乘客巴光耀2022年12月19日所作《交通执法询问笔录》均确认乘客拦车地点是在速8酒店门口,且被告提交的速8酒店门口路况照片也显示该地点设有开放式停车场,具备停车及上下客条件。因此,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故被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权力来源合法。
本案中,被告在收到乘客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现场查勘,并履行了处罚告知程序,向原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原告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后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请求撤销闽榕交执(2022)罚字第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存龙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林艳华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秋娜
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上一篇:律师祖传怀表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下一篇:柯桥离婚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离婚诉松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抚顺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