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力图律师事务所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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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老赖”,通俗意义上为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具体如下:
01
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02
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无证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对被执行人未办理过户的房地产强制过户后进行执行。
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2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5、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在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2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7、执行预售商品房。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8、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9、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22)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11、执行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22?执他字第14号)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a)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b)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a)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b)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c)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2508号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了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2022年11月,洛阳市伊川县法院将被执行人尾号“9999999”的手机号以44.55万元拍卖成功。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2022)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22年8月25日以20万元的最高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88888手机卡一张。
15、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目前腾讯公司协助法院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已经没有问题,腾讯甚至成立了专门的部门对接法院执行,外地法院可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或者派员前往腾讯公司进行执行。
16、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也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实务中执行也大多没有问题。
17,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03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a)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b)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c)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d)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e)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f)旅游、度假;
g)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h)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i)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2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发行债券限制。
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股权激励限制。
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22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详细请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22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22]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22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22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11、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2022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赖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22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老赖”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12、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1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老赖”未清偿完毕债务,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04
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2、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22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22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4、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等信息。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与民政部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5、执行神技破解执行难。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不少法院采取执行神技,力图破解执行难问题,如:
(a)原阳县法院“移动执行”手机APP一键呼叫,连线指挥;
(b)辉县市法院执行110制度,主要负责司法拘留、扣车、协助收房以及对涉嫌拒执罪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利于发挥执行强制力和社会威慑力。
(c)郑州管城区法院2022年3月26日首次启用“电子封条”查封涉案房产。
05
全面曝光措施
1、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
根据《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22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在两年内将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有条件的市县级有关单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不少企业信息查查网站和APP,比如企信宝等均能查询到企业的失信信息。
4、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目前各地个法院均采取了部分措施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对失信人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布。
5、部分地方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已经采取或实施了在各大商业广场等地大屏幕播放失信人信息,取得良好的效果。
6、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22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目前,全国已有三千多家各级法院部门入驻“今日头条”,涵盖了31个省市自治区,且全面覆盖到地市、区县法院。
7、“失信人彩铃”措施。
2022年6月14日,河南登封法院与登封市移动、联通、通信公司联络合作,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对“老赖”手机定制编辑彩铃的方式施以惩戒,目的是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随后河南多地法院开通此业务。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06
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2022年9月11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6.《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22?执他字第14号)
8.《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9.《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0.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11.《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12.《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13.《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15.《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17.《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8.《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9.《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20.《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22)执他字第22号
21.《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2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22〕266号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22〕20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法务之家

澳门力图律师事务所哪个律师比较好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二、删除第五条第(七)项,将第(六)项修改为“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三、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将第(五)项修改为:“(五)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原第(六)项内容变为第(七)项。四、在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联营的,作出准予联营决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将准予联营批件同时抄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五、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联营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地、独资经营者、合伙人姓名。”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共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联营双方决定共用办公场所的,应当选择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作为共用办公场所。共用办公场所或办公设备的费用分担由联营协议约定。”七、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被依法注销的”,原第(四)项内容变为第(五)项。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联营执业许可证副本以及下列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和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有效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的联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以联营名义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以联营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收费情况,联营收费的分享和运营费用的分摊情况,联营的收入和纳税情况,以联营名义开展业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情况等;
  (三)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和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代表机构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在上一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的文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的,视为联营双方自行终止联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和第106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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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笃姆的第一部中篇,也是他的成名作,便是五四时代就译成了汉语的《茵梦湖》(Immensee,1850)。小说叙述 的是一段不幸的爱情故事,作品采用第一人称和倒叙手法,用倒叙把主人公的过去与现在联系起来,倒叙的内容构成了作品的主要情节,但小说开头与结尾却是“现在”,它们构成了“过去”的框形。这种“框形结构”也是施托姆十分爱用的手法,目的是进行“今昔对比”,制造感情上的惆帐、眷恋,痛苦和感伤。
他的另一名篇《木偶戏子保罗》(PoIePoppenspieler,1874)在题材上与《茵梦湖》雷同,也是一个爱情故事,但它的结局却不是感伤的而是幸福的。小说也采用了施托姆惯用的第一人称与倒叙手法。从艺术效果上看,第一人称的优点是使读者有亲切感,并有利于主人公抒发感情。 一八四?年至一八九?年,是德语文学史上的所谓诗意现实主义(Poetischer Realismus)时期。这个时期的许多德语作家,包括施笃姆在内,在前既不同于着意描写人生的“夜的方面”的浪漫派,也不同于以“倾向文学”为标榜的青年德意志派,在后同样有别于对社会生活进行琐碎而机械地摹写的自然主义者。他们面向人生和现实,但由于受着德国社会发展迟缓和资产阶级政治上软弱乏力的局限,他们大多数只能客观反映自己所接触到的那一部分现实,有意无意地回避重大的社会政治题材,力图从平凡的事物中寻找发掘出所谓诗意,而缺少远大的眼光和抱负。按照当时一些理论家的主张,即使在极其贫乏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一个个富于诗意的因素或瞬息(einzelne Momente von poetischem Interesse)。作家就应将注意力限制和集中于这些因素和瞬息上,从而再现平庸的社会现象中的某个诗意的方面(eine poetische Seite)。
诗意现实主义的作家们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这些主张,创作出了大量优秀的作品。这些作品虽然多数回避了时代和社会的重大斗争,接触生活的面相对的狭窄,但在局部上却不都缺乏反映现实的深度,而且在写作艺术方面刻意求工,因此富有巨大的表现力和强烈的感染力。这一时期的作家们大多擅长于写抒情诗和中短篇小说(Novelle),而以后者的成就更为突出。在德语中短篇小说的发展史上,此时形成了一个空前的高峰。作为当时兴起于整个欧洲的现实主义潮流中的一个小支脉,德国诗意现实主义自有其不可忽视的特长和成就,产生了像凯勒、施笃姆、冯塔纳等一些有世界影响的作家。 写到此,我们自然会提出问题:施笃姆的小说具体地讲有哪些特点?它们之成为佳作,长期以来受到各国读者喜爱,所凭借的究竟是些什么呢?
根据作家的境遇变迁和思想发展,我们一般将他的小说创作划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期。但是,在这三个时期之间,一些贯穿始终的共同特点却非常明显。
先说作品的思想内容。和多数诗意现实主义的作家一样,施笃姆在创作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时代与社会的重大斗争,而致力于从平凡人的平凡生活中去寻找所谓诗意。他的小说写的大多是恋爱、婚姻和家庭生活,主人公也不外乎市民、大学生、手工匠人、农民以及城乡中小资产者这样一些普通人。
我们过去评介施笃姆,几乎都无例外地将他的作品“多半局限在个人生活和家庭的范围内,没有接触到当时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判定为作家的缺点,并以此为依据,草率匆忙地得出施笃姆的作品不够深刻、不够经典的结论。中外文学史的无数事例证明,这样做是不正确的;须知作品是否深刻、经典,并不取决于作家写什么,而取决于怎样写。在对施笃姆的主要作品及其流传情况作比较认真的研究之后,笔者相反认为,他大多写恋爱、婚姻、家庭生活这一类题材,也许倒恰恰是他获得众多读者喜爱的原因。这类题材固然平凡,但为读者熟悉,因此不易写好;但是只要写好了,就能打动各个时代和不同民族的千千万万读者的心,因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毋庸讳言具有超时代、越国界的普遍意义,易于为广大读者所理解和接受。而整个看来,施笃姆的创作无疑是成功的,在反映社会人生方面达到了相当的深度。笔者这样讲有以下两点理由:一,施笃姆以恋爱、婚姻和家庭题材,写出了社会变迁,反映了时代风貌。这在那些有较广阔的社会生活背景的代表作,如《茵梦湖》、《在大学里》、《木偶戏子波勒》、《基尔希父子》、《双影人》和《白马骑者》中,是十分清楚的。它们要么反映了在封建宗法制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人与人关系的转变,要么写出了新旧思想的斗争。也正因此,这类作品过去比较受我们重视。二,即使在一些方面看似仅仅写个人生活、家庭关系的作品中,施笃姆也对伦理、道德以及人生意义和家庭教育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赋予了作品以较为丰富的内涵。这类作品,如《迟开的蔷薇》、《燕语》、《三色继母花》、《一位默不作声的音乐家》和《忏悔》等,同样也有深刻的意义。除去上述两类小说,施笃姆的的确确也写过一些仅仅只能算是生活场景速写的小短篇。但整个而论,他的创作实在是很好地反映了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社会,特别是某些偏远地区的社会风貌;他的一篇篇杰作,不啻一幅幅德国宗法制社会在资本主义冲击下解体时期的精彩风情画。过去,我们常常嫌它们的情调低沉、灰暗,但这是作者所处的时代和环境所必然造成的,正好反映了一八四八年革命失败后的社会现实和一般知识分子的心理状态。我们没有理由以今天的标准去苛求生活在十九世纪的德国作家。 施笃姆怎么能够将小说写得如此富有诗意呢?
除了他本身是一位抒情诗人,有着诗人的禀赋,因而笔端常常流露出充沛热烈的情感外,笔者以为还有以下原因:施笃姆常常写的都是自身经历,即他自己所能接触到的那一部分现实。例如,《茵梦湖》中的伊莉莎白和《她来自大洋彼岸》中的燕妮,都是他年轻时所热恋过的一个叫贝尔塔的姑娘的化身;而《一位默不作声的音乐家》,拿施笃姆自己的话来讲,更“产生于我自己心灵的最神圣的深处,这默默无声的乐师便是我疼爱的儿子……”再则,故事发生的地点大多在北海之滨,那在不少小说(如《燕语》、《双影人》)中都洋溢着恋乡之情,正是热爱故土并曾长期流落他乡的施笃姆本人心境的写照。感情是诗歌的生命;施笃姆的成功之作无不写得情深意切,诗意也便油然而生。
施笃姆1817年9月14日生于当时处于丹麦统治下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濒临北海的小城胡苏姆。祖上世代务农,父亲是律师。1837年进入大学攻读法律,毕业后回故乡开设律师事务所,同时开始搜集整理家乡的民歌、格言、传说和童话,并创作了一些带有田园牧歌情调的抒情诗。1848年发表第一篇小说《玛尔特和她的表》。对于1848年席卷德国和全欧的资产阶级革命持旁观态度,但关注同年爆发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人民反抗丹麦统治的斗争。这个时期他也突破了个人和家庭的狭小圈子,创作了一些充满爱国主义激情的作品。如抒情诗《1848年复活节》、《在1850年秋天》和《离别》(1853),短篇小说《一片绿叶》(1853)等。1850年发表的中篇小说《茵梦湖》,为施托姆赢得了小说家的声誉。
1853年,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人民起义失败,施托姆被丹麦统治者取消律师资格,不得不离开故乡。先在波茨坦当了3年法院义务推事,全靠父亲资助和自己写作的报酬维持全家生活。1856年迁居海利根施塔特,获得县法官的职务。施托姆在普鲁士整整过了10年流亡生活,对容克贵族统治下的黑暗腐朽的社会有深刻认识,创作中明显地增加了现实主义因素。这期间,结识著名作家艾兴多尔夫、默里克、冯塔纳和海泽等,并写出了中篇小说《在大学里》(1863)等作品。
1864年,丹麦人被逐走,施托姆回到故乡,任行政长官。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并入普鲁士后,他改任胡苏姆法院的法官。施托姆具有地方民主主义思想,认为“贵族(与教会一样)是民族血管里的毒素”,对“无耻的容克统治”和“俾斯麦的强盗政策”极其不满。他逐渐退出政治生活,1880年移居哈德马尔申村,潜心从事写作。1888年7月4日逝世。
在平凡的现实中发掘出诗意
但同样重要,是施笃姆努力实践了在平凡的现实中发掘出诗意的主张,并坚信作家只要有足够的功力,用中、短篇小说这种形式也能创造出“最高的诗意”。因此,他一生致力于中、短篇的创作,而谢绝朋友的劝诱,没有写任何长篇。他在自己的作品中写的常常是善良的人,平凡而普通的人;写的常常是他们的美好的情感,诸如爱情、友谊以及对故乡家园的思念和热爱等等。可也正由于平凡、普通,我们读来便感到熟悉、亲切;正由于善良、美好,我们不知不觉便会产生共鸣,受到感染,加之施笃姆确实功力深厚,我们每读完他的一篇杰作,心中自然便会涌起那种读完一首好诗后的微醺乃至陶醉的感觉来。 上述种种,便使得施笃姆的成功之作充满了诗情画意,诗意盎然。总之,施笃姆不愧为德语文学中独有的所谓诗意现实主义的杰出代表;他的作品的的确确可以称之为诗意小说。在德语中、短篇小说乃至世界中、短篇小说之林中,施笃姆的作品自有其鲜明的个性和特色;正因为有这些特色,它们过去得以流传,今天仍然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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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张德荣

转自: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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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独立是公司法之基石,股东有维持公司资本的义务。股东接受公司资产需经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特别是在公司在分红时需要先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否则就应当返还。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仍然通过各种手段从公司“分红”,损害了外部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将公司拖入破产程序。公司进入破产后,管理人是否可代表公司要求股东返还之前违规收取的红利呢?本文将通过三则案例为大家揭晓答案。


裁判要旨


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前,应当先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若股东在公司严重亏损的状态下,违规取得分红,属于非法从公司取得收入,在管理人有权代表公司要求股东予以返还。


案情简介


一、2022年4月3日,黄建标受让取得天安砂石公司10%的股权,且在2022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从公司取得563余万元的款项。


二、其中,从财务人员制作2022年至2022年收入分配表的内容看,黄建标所取得的563万元款项属于收入分配,且其他股东完全也按照持股比例从公司分取款项。


三、事实上,早在2022年天安砂石公司就因不能对外清偿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2022年7月,债权人李小燕以天安砂石公司不能清偿340万元的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进行破产清算。


四、2022年8月,法院裁定天安砂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国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管理人经审计,确认天安砂石公司资不抵债,而后法院宣告天安砂石公司破产。


五、破产过程中,管理人以黄建标违规分红为由,诉请其向公司返还563万元的款项;黄建标则以其收入为正常收益,自己并非董事高管不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等理由拒绝还款。


六、本案经三门县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黄建标经过违法分红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建标未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所取得的563万元的分红款是否应 当返还。 笔者认同法院的判决,黄建标应当将563万元的分红款返还给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在法律性质上, 黄建标所取得的563万元的款项属于分红款。黄建标虽然没有直接从公司取得款项,但是其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取得的款项仍属于公司财产,且根据财务人员制作的个人收入分配表的记载,天安砂石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是按照股权比例从公司取得款项的,因此该笔款项的法律性质应被认定为分红款。


第二,从分红条件上看, 在黄建标取得公司的分红期间,公司已经陷入了严重亏损状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 司分配税后利润,应当先弥补亏损,并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分红;因此天安砂石公司未经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分红,属于违法分红。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黄建标从天安砂石公司违规分红所得的563余万元的资金应当返还。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 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对于公司股东来讲, 股东在公司获取分红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分红需要先作出股东会分红决议,在缴纳税款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的,再分配给股东。若未经过前述法定程序分取红利的,公司有权要求予以返还。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为了做大破产财产,更有可能将股东前期的违规分红要回来。


二、对于管理人来讲, 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追回公司财产,此时务必要重点关注股东从公司获取分红时,是否已经过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等法定程序,若没有,管理人应当代表公司性 股东追回已分的“红利”。另外,管理人不能仅要审查清楚公司账户的资金流向,而且要审查公司是否存在小金库,比如公司法人、董事长、会计等人的个人账户,若发现这些个人账户的资金属于公司资产,应当依法追回,若股东违法从这些账户中分取红利,管理人应当提起追收非正常收入的诉讼,要求股东归还违规分取的红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三门县人民法院,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与黄建标、丁洪连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浙1022民初2304号】认为,被告黄建标自2022年4月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原告的股东后,于2022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从原告处分得款项5636036.99元,从原告的原财务人员许宏燕制作的原告2022年至2022年收入分配表的内容看,被告所取得的上述款项属于收入分配,被告与其他股东完全按照持股比例取得上述款项,因此符合分红的特征,而被告黄建标提交的(2022)浙10民申24号民事裁定书也对原告另一股东,即方芳在上述收入分配表中所取得的对应款项系分红款作了认定,因此,本院认为,被告黄建标从原告处取得的5636036.99元其性质为股东分红款。对于被告所作的上述款项系退还相应的投资份额的答辩意见,由于被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在被告取得上述分红期间,原告实际上处于巨额亏损状态,在此前后,已经有许多债权人提起了诉讼,而被告等股东故意绕开公司的账户,选择通过甄建良及许宏燕等个人账户进行分红,应当推定被告等人对原告处于亏损状态是明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黄建标归还从原告处违规分红所得5636036.99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三门县人民法院,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与黄建标、丁洪连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浙1022民初2304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

公司未经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向股东支付的款项应当退还。


案例一: 绍兴 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绍兴禾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寿建良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3民初3019号】认为, 公司资产独立是公司法之基石,股东有维持公司资本的义务。股东接受公司资产需经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 故股东就其接受公司资产合法且经过法定程序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寿建良从原告处收取的153万元系2022年至2022年期间的分红款,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022年至2022年期间,原告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无证据显示相应亏损已弥补,被告亦未能举证证实该三年间原告公司已提取相应利润列入法定公积金,故被告领取分红款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退还。


案例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田钢业有限公司与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浙03民终173号】认为,…本案是否须对重组前亏损进行弥补后才能分红的问题。本案苍南金瑞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受让瑞田钢业的股权并进行股权变更后,相关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可见,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 因此,上诉人主张苍南金瑞公司受让股权 后仍无须对重组前亏损进行弥补后才能分红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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