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立案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对某一基层人民法院20xx年至20xx年受理的9件刑事自诉案件统计发现20xx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3件20xx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6件同比增。希望《刑事自诉立案总结》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一、刑事立案不破案的后果是什么
1、刑事立案不破案没有什么后果。破案要查明案件事实,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结案率是国家机构的年度总结,非渎职失职行为,产生因证据不足等情况造成的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属于正常现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改御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伏陪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核厅岩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

刑事自诉立案最新规定第十三条

法律主观:

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 立案决定书 》。 最后,由负责审批羡茄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腔备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的《裁定书》,交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审批后,将不立案的《裁定书》送达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理结果制作成《裁定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的单位。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伍派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刑事自诉案件不立案的救济途径

案件已受理不是立案,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能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犯有某种罪行,为追求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立案后是如何审查和审理的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审查
自诉案件立案后应当认真审查,但是根据新拿胡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自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不同与公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它不仅是程序上的审查,而且是实体上的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正是说明,自诉刑事案件开庭审判前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否则不应当开庭审判。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我们理解,是防止把一些看似犯罪事实清楚,而实际没有犯罪证据的自诉案件进入法庭审判程序,带来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后族段果。
因此,对自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应重点审查有没有足够的犯罪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对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勘察、扣押。
(二)审理
自诉案件的开庭审理,参照开庭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进行。但有两点不同: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独任审判;
二是一部分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法庭可以调解。
但独任审判不能简化程序,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必须给予保障。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合法。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被告人否认被指控犯罪的自诉案件,但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且已经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由合议庭审理,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自诉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有一些人属于疑难的案件,需要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了有利于总结提高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经验和办案水平,把好法律政策及定性判处关,合议庭评议后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诉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案情复杂,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2)在当兆敏誉地影响较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3)判决宣告无罪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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