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转移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全文

涉案财物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处理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具有财产属性并受法律规制的各种权利形态的总称即包括作为犯罪之物,(二)刑事案。希望《刑事涉案财物转移》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全文

法律主观:

一、概念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刑法 第312条),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 罪名 ,具体包括窝藏赃物罪、转移赃物罪、收赃物罪及销售赃物罪。二、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赃款、赃物既是 盗窃 、诈骗、走私、 贪污 、 受贿 等犯罪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证实这些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有效、及时地查获赃款、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打击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本罪在帮助犯罪分子处理赃物、赃款,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条件,严重妨害了公安、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本法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其着眼点首先在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这个着眼点出发,窝赃罪中的"赃"应有如下几个特征:1、不论是因 侵犯财产罪 而得到的财物(如 抢劫 、盗窃、诈骗、抢夺、 敲诈勒索 、贪污等),还是其他犯罪而取得的财物(如走私犯罪所得, 赌博罪 中的赌资、贿赂罪中的贿赂款、违反狩猎法和渔业法而得到的捕获物等)都是赃物。甚至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的国家货币等,虽然其本身的经济价值极小,但一般也可将其视为赃物,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窝藏上述物品,也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给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有利条件。2、犯罪分子自用的犯罪物品,如杀人、伤人所用的凶器,撬门扭锁的钳子、棍子或其他各种用品都不是赃物,窝藏这类物品的,不能构成本罪。因为这类行为实际上起了湮灭罪证、 包庇罪 犯的作用,所以,可以视情况的不同,或者定为包庇罪或者 伪证罪 。3、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本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里,违禁品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列在一起,既然后者不是赃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违禁品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另一种意见认为,违禁品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所谓违禁品,是指国家规定不准私自制袜敬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的物品。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禁品有武器、弹药、爆炸品、剧毒物品、麻醉品、放射物品等。对于窝藏、代销违禁品的行为,我国刑法有的设有特别规定,将其列为独立的罪名,如私藏枪支、 弹药罪 ,有的则没有特别的规定,如私藏爆炸物、剧毒物品等行为。因此,对于窝藏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的行为,应当分别对待,即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办,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所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就应定为私藏枪支、弹药罪;没有特别规定的就应定为窝赃罪,例如对窝藏他人盗窃来的氰化钾的行为,就应定为窝赃罪。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违禁品也是赃物,它们之间具有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既然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是赃物,那么,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也仍是赃物的一种,完全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4、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取得的物品。首先,必须是由他人取得的物,自己犯罪取得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因为藏匿自已盗窃得来的物品,这只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它已被自己所犯的 盗窃罪 所吸收,不必另外定一个独立的窝藏赃物罪了。其次,这种物品只要是由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得来的就足够了,不一定非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非要受到刑事处罚不可。例如,未满l4周岁的少年或精神病人盗窃得来的物品仍然是赃物,尽管这种行为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欠缺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此外,中国人在本国因犯罪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或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犯罪而没有适用刑罚的,由于这些犯罪而得到的物品仍旧是赃物。5、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赃物(如盗窃得来消液的物品)是否仍然具有赃物性,这是有争议的。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数国家的 民法典 ,认为善意第三人对自已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具有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我拿好物国《 民法通则 》对善意并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未做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有偿取得的赃物,一般是按以下原则处理的:对不知情而有偿取得的盗窃物等,原物存在的,应由犯罪分子按价赔偿原所有人损失;如果根据犯罪分子的客观实际情况来判断,他确实无力赎回原物或者不可能赔偿损失时,可以根据买主和原所有人(即被害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如果买主明知是赃物而故意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所有人。6、对赃物不管如何加工,费多少劳动,经过加工后的物品仍然是赃物。例如将窃得的黄金经过加工变成金首饰;将窃得的自行车零件经过装配变成整车;将窃得的皮革制成皮鞋、皮包等。这些金首饰、自行车、皮鞋皮包等仍属赃物。以物易物、以钱换钱、以钱购物、以物卖钱所得到的钱物,仍然是赃物。例如,以盗窃得来的两辆自行车与他人换成一架电视机,这架电视机就成了赃物。把窃得的10元张的小票换成一张100元的大票,用窃得的银行 支票 购买得来的收录机,用窃得的邮局汇款单提取的现金等,这些100元的大票、录音机、现金仍是赃物。7、赃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以现实的财物为限,财产上的利益虽然可以构成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但不能成为窝藏赃物罪的侵犯客体。但记载或证明权利或利益的证件或文书,如银行存折、邮局汇款单、支票、股票、汇单、借据等则都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客体。(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赃物,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赃物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将赃物予以转移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将某建筑物内的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房间的,不失为转移赃物。收购赃物,是指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代为销售赃物,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对于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进行斡旋的,也应认定为代为销售赃物。(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赃物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犯罪分子本人将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行为人必须事前与本犯没有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 共同犯罪 论处。认定本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应当知道”是赃物,无论如何不属于"明知"是赃物,否则过失与故意就没有区别了:如果将"应当知道"是赃物的情形也认定为赃物犯罪,则意味着处罚过失赃物犯罪,但刑法并没有规定过失赃物犯罪,相反,刑法明文要求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然而,为了避免放纵犯罪,又不宜将明知限定在很窄的范围。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认定"明知"。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明知肯定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又不能充分肯定其为赃物。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要求是确定的,只要认识到或许是赃物、可能是赃物即可。基于这一理由,赃物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对明知是赃物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即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相关事实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如果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行为人未作任何辩解,则推定成立。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例如,商定在秘密地点交付物品然后实施窝藏等行为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收购大量物品的,对方交付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材或其他零部件而又没有单位证明的,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财产犯罪人、 经济犯罪 人而接受其物品并实施窝藏等行为的,知道是禁止经营的物品而收购的,都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当然,推定不是主观臆断,不能取代调查研究,推定也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且对于推定结论应允许行为人提出辩解。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对查封、灶猛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轮祥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中隐桐桥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转移财产罪怎么处理是什么罪

赃款转移给家属是否要被追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财产转移给亲属的,如虚中悄果是恶意转移的,可以追回来;
2、但是如果亲属不知情,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那么无法追培衫回,可以依法分割获得的价款。
赃款如何进行认定
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都属于赃款;
2、被没收的赃款一律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差渣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全文

1: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有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但是移送案件时,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意见不一,检察机关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将涉案财氏弊物随案移送,纪检歼圆族监察机关认为没有必要随案移送.笔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财物.
2: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腔模有关联的财物。
3: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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