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刑事风险ppt 国企总经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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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总经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大。国茄辩企老总廉政风险大,国有企业内部的党员干部因主观原因和外部环境的不良诱惑产生思想道德问题的风或纳举险。国企领导兼职过多过滥,不仅廉洁风衫碧险突出,违规取酬、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隐患较大,而且实际问题多多,贪污腐败现象凸显,是该好好治理了。

国企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廉政风险管理,就是借鉴和应用现代风险管理等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建立健全廉政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处置等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的工作模式。国有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特点,建立健全廉政风险管理机制,对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促进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科学化,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构建廉政风险管理机制是一种制度创新 廉政风险管理是国有企业在社会转型时期应对反腐败斗争复杂严峻形势,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和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重要举措,是反腐倡廉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表现。 首先,构建廉政风险管理机制是国有企业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的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形势在发展,实践在深入,党和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我们必须结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其次,构建廉政风险管理答橘卜机制是国有企业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反腐倡廉制度在各个层面日益健全,但是制度的刚性不足、执行力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国有企业通过实行廉政风险管理,并把廉政风险管理与投资风险管理、经营风险管理、安全风险管理、财务风险管理等结合起来,可以形成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如按照“融入中心做工作、进入管理起作用”的基本思路,研究确立以构建廉政风险管理机制为抓手,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的工作重点。 第三,构建廉政风险管理机制是国有企业建设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当前要突出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这表明,廉政风险管理已经纳入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规划,成为当前必须抓紧研究落实的重要任务。 国有企业应用廉政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的要点 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兴的管理学科。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廉政风险管理机制,就是要通过管理科学化和制度精细化,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这既是惩防伍念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也是业务风险管理的一部分。 廉政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所谓廉政风险,就是掌握一定权力和资源的人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凡是掌握权力和资源的人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诱惑和考验,掌管的权力越大、资源越多,受腐蚀的风险就越大。虽然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两个概念经常互相使用,但它们并不是一回事。不确定性仅指腐败发生的概率,而风险则要综合考虑腐败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的严重性。 廉政风险源主要在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利益冲突的失控和监督制约的薄弱三个方面。廉政风险点查找方法的科学性决定了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的针对性乃至整个廉政风险管理的成效。廉政风险主要存在于权力运用和资源配置之中,是以职务活动为核心的,所有的腐蚀都是针对特定职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职务都有廉政风险,所有具有职务的人都具有防范廉政风险的责任,同时,不同的职务尤其是该职务的自由裁量权、利益冲突关系、监督制约程度等决定了廉政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因此,查找廉政风险点要结合自由裁量权清穗、利益冲突和监督制约这三个风险源来评估和认定。 廉政风险的类型主要有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五种。对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来说,外部环境风险和业务流程风险都是不可忽视的。思想道德风险往往与个人行为规范或职业操守相关联。制度机制风险往往与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利益冲突关系干扰或者监督制约薄弱相关联。岗位职责风险往往与特定职务支配资源的性质和范围相关。业务流程风险主要与关键环节的监控程度和环节衔接的制约程序相关。外部环境风险往往与特定地区、社区、单位的廉政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相关。 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既要有科学的方法,也离不开经验的运用。廉政风险是由风险事件和风险概率两个要素构成的。风险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廉政风险的实质标准;风险概率的大小是廉政风险的形式标准。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必须把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评估。两极的廉政风险等级是没有争议的,一极是“高概率,严重后果”,即最高级别的廉政风险;另一极是“低概率,轻微后果”,即最低级别的廉政风险。另有两类廉政风险(即高概率和轻微后果,低概率和严重后果)等级的判定要结合廉政风险事件所处的环境和形势以及防范的需要,由风险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等级。 廉政风险管理是一个由风险规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控等环节组成的管理过程,也是一个由多方面的机构、人员参与的持续管理过程,还是一个根据风险变化状况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的不断改进的管理过程。构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要在对相关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做好风险规划。通过风险规划,研究确定一套完整全面、有机配合、协调一致的策略和方法,制定构建风险管理体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的动员和宣传,保证切实抓好风险识别、评估、处理和监控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国有企业推行廉政风险管理应把握四个工作重点 国有企业推行廉政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把握廉政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是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查找风险点。风险源理论是科学地查找廉政风险点的理论基础,全面、准确地确认风险点又是整个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既要动员全体员工进行自查,又要抽调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和查办案件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专门的班子主导查找廉政风险点工作,保证查找风险点的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果。这个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增强廉政风险意识的过程。 二要根据风险类型确定评定风险等级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划分廉政风险的类型,进而确定风险等级的评估标准,这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基础和前提。 三要根据廉政风险的级别制定防控措施。原则上,对于一级廉政风险,必须设置预警机制,制订防范措施和风险发生后的处置方案;对于二级廉政风险,必须设置预警和防范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三级风险,应当保持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对风险的演变情况进行及时的分析判断。要结合各个岗位和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制作廉政风险跟踪表,明确各个岗位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廉政风险的责任。 四要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是检验和巩固廉政风险管理工作成果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办法。

国企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界定,找出了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成因的特点,提出了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预防控制的三种对策,进而提出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关键词】 职务犯罪;成因;对策
  
  进入新世纪,伴随着经济体制结构的深入调整和发展,腐败的魔影也在不断的扩展,特别是职务犯罪的泛滥和蔓延已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预防职务犯罪和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在此,我就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与预防控制这个课题作一尝试性的论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与预防的前提和基础。对此,诸多领域的学者以自己独特的视角作出了阐释。个人以为,职务犯罪首当其冲的是“职务”一词,《现代汉语词典》中,“职务”一词常被解释为“工作中规定担任的事情”,而犯罪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刑法上讲“职务犯罪”一词中所指的“职务”,理解为公职即公共职务更为妥当。所谓公职,是指行为人依法或受委托代表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资格和权限。刑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实际上称为“公务犯罪”更为严谨,“公务犯罪”也就是基于公共职务而实施的犯罪。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成因探析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
  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所特有的现象。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存在弱点,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仔笑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二)监督乏力、权力失衡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国汪晌企职务犯罪高比例发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固有的潜在矛盾的现实反映。在这一时期,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推进,政府丧失了过去传统体制下对企业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权,又尚未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所有者功能丧失,出现国有企业多家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者经营的是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且缺乏必要的产权制度的约束,不必顾虑承担国有资产经营风险责任,加上企业内部纪检、监察体制存在弊端,不能对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监督,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运用其掌握的经营决策权,以侵害所有者权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为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三)国有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不高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微观原因。
  国有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体现在个人的人生追求、生活态度、思想品质、道德修养、价值观念,以及与群众的关系等方面。它虽不直接表现为企业经营者的能力和政绩,但它对企业经营者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却常常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行为准则。由于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念陵含端,加上选人用人上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的人走上国有企业领导、管理、财务和其它一些重点岗位。这些人往往经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有的本身就利欲熏心,一旦手中攫取了权力,在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约不够有力,国企改革存在漏洞可钻的情况下,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甚至化公为私违法犯罪就成为不可避免。
  三、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预防控制对策
  (一)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需要完备的工作制度作为保障,制度要有具体的工作流程,并且需要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工作的具体步骤,融入实际工作的每个细节加以开展,还要随着企业实际工作不同时期的变化,对制度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做到随时、随地的适应实际工作的发展、变化。
  (二)抓好制度的落实执行,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制度是完备的,文化是先进的”但执行时“虚无缥缈的”,这样的现象势必导致问题种种,难关重重。要想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开会、发文件、全面部署、整体安排”是需要,但不一定是必要的,必要的是执行。执行需要几个方面的保证,首先是领导层,也就是决策层必须“率先垂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是管理层,必须“一视同仁、执行到底”,最后是职工群众要“加强监督、有法必依”,只有这样循环往复才能真正使法律制度起到实用。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在国有企业里,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的,增加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的透明度、加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实行厂务、党务等多种公开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等等都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此外,职务犯罪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它本身包含多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对待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我们应根据其具体特点区别预防。
  总而言之,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不可能孤立解决,只有建立在对职务犯罪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科学的从根本上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代宏亮.浅谈国家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J].经济管理论坛.2005,(13)
  [2]杨中领.职务犯罪预防研究[J].经济师.2005,(3)
  (作者单位: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技术研究院)

国企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

  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在我们的职场中其实有很多的知识都是需要我们了解的,各行各业在职场上需要了解的内容都是有所差别的,以下了解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

  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1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点: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二)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枣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

  险点一:睁源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风险点二: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风险点三:国资权益流失。

   三、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四、境外投资的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2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3

   企业投资的法律风险

   如何确保出资财产评估的真实、合法

  与合作伙伴联营或合资办企业,每一个出资人(联营方、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事关每一位出资人及未来注册的联营体或公司的利益。所谓出资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他股东有补交差额的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大家走到一起办企业,一位出资人以欺骗手段虚假出资会殃及所有投资人,给刚注册的公司带来法律上的麻烦,如补交差额的出资压力,缺少运营资金的经营困难,这些都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

  联营体中联营各方对外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某一方出资财产不实,都意味着联营体赔偿能力下降,一方偿债能力下降,当然意味着另一方偿债份额就可能增加,即增加联营他方的偿债风险。

   出资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按我国法律规定,实物、现金、工业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以这些财产出资仍要注意一些法律风险。

   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

  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由于城市开发及辐射,地皮便宜且有升值潜力,村队经济组织以农民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等凳早局集体土地吸引城市企业前往投资项目、办工厂、搞联营,当联营体失败,需要偿债时,才发现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须经国家依法征收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补交国家土地收益之后,所剩余额才能用来偿债。

  如果所剩余额不足以偿债,此时联营对方(村队经济组织)再没有别的财产,城市企业作为联营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余额由城市企业承担,这意味着城市企业又要增加偿债份额。

   商标专利使用权不可作为出资财产

  商标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财产,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虽有学者主张可以用商标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财产,但从目前我国法律(企业登记方面有关法规)及实践来看并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所以目前商标专利使用权尚不可作为出资财产。

   要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但实践中,特别是国有企业改组中已有以股份出资的情况。如果以股份作为出资标的,在操作上特别要注意确保股份出资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如应考虑到股份与现金相比其价值具有相当的弹性,过高评估股份价值将会侵害资本充实原则,必须慎重评估股份价值,规范股份出资评估作价及调查程序。

  应由法定验资机构对股份出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记载出资的股份情况、股份价格评估方法,估价结果是否与股份出资者在拟设立公司中的股份数量和票面价值相符。股份出资应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必须将股份出资者姓名、出资标的股份及其价格,以及由此确定的出资股数据等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否则不能以股份出资。

  此外,股份出资的履行应遵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必须交付转移,使该出资股份真正归属设立中的公司。如公司成立时作为出资的股份的实际价格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明显不符时,应由该股份出资人补交其差额,以确保成立后的公司资本充实。

   要警惕投资的真实性

  与外商合资要审查外商是否用自己的财产出资,按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出资人(股东)应该以自己所有且没有权利瑕疵的财产作为出资财产,实践中有的外商用租赁、借用别人的财产,或以设有抵押等担保物权的财产出资,未等合作经营、合资经营期满,外商一看市场不好,企业亏损,溜之大吉。出资财产不能拍卖偿债,因为是别人的财产或该财产上在先设有别人的抵押权,真正所有权人主张所有权,该财产应返还真正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该财产拍卖所得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如此,中方及合资企业权益必然受损,固定资产在合营期满归中方也变成一句空话。有的外商以借来的贷款做出资财产,并要合资企业或让中方为其借贷做担保,这实际上还是用别人的钱做自己的出资,赚钱分红,亏损就走,把投资风险转嫁给中方。

  还有的外商出资后利用购买或包销合营企业的货物不付款的方式抽逃出资,或利用承包经营合资企业的方式把投资收益固定化,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变相抽逃出资。

   企业开办新企业的债务承担

  按照1994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开办新的企业,新企业资金不到位,由开办企业对新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这又分成两种情况,其一,如新办企业名义注册100万元,实际到位只有50万元,如欠债200万元,原企业的新开办企业领取了法人执照,投资毕竟达到法定最低注册金额的要求(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开办的企业视为是原企业的子公司,

  作为独立法人看待,新开办企业以自己的100万元(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原企业承担名义注册金额(100万元)与实际到位资金的差额,即为新开办企业承担50万元债务。其二,新开办企业名义注册100万元,但作为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到位资金只有30万元,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这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金额的要求(50万元)。

  即使原企业为新开办企业领取了法人执照,新开办的企业在法律上只能被当作是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于是原企业作为总公司要为新开办的分公司承担所有债务责任,即原企业承担债务额(200万元)与新开办企业实际到位资金(30万元)的差额(170万元)。可见,对后一种资金不到位的情况惩罚更重。

  有些企业想把新开办的企业办成一个子公司,赢利分红,亏损让子公司以其有限资产(静态看即有限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

。如果像第二种情况,实际到位资金不能达到法定最低注册金额,这种想法就不能实现,法律上根本不把这类新开办企业当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只是把这类新开办企业当作分公司,所以原企业为新开办企业负担债务责任的风险更大,份额更多。

   假注资引来真债务

  东方建材公司经理王某看中兴达建材市场的销售渠道和方式,兴达建材市场经理刘某看中了东方公司国有企业的招牌,两人产生合作意向并商定东方公司向兴达建材市场投资1200万元。将兴达建材市场注册资金800万元增资为2000万元,成为占其股份60%的控股股东,同时兴达字号也变更为东方公司的字号。但东方公司一下无法拿出1200万元资金。

  双方达成协议:首先,东方公司通过银行向兴达建材市场注入200万元资金,然后将银行单据改为1200万元,拿到了验资报告,办理了变更登记。待执照变更后,兴达建材市场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又通过往来货款的方式将2007元资金返还了东方公司。A公司向兴达建材市场订购建材,双方约定款到后一个月付货,A公司一次性付给兴达市场1000万元货款。

  兴达经理将此1000万元投资证券市场,想利用时间差,来个“借鸡生蛋”,结果炒赔了,1000万元只剩100万元。合同到期,兴达无法供货。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兴达既不能供货,也不能还款。A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作诉讼保全,查封兴达建材市场的财产才发现兴达建材市场财产只值500万元,根本无法抵偿A公司1000万元货款。

  A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到东方公司出资的实情,以虚假出资和抽逃注资追加东方公司为第二被告,要求东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东方公司的假注资招来了实实在在的真债务。

法院认定,东方公司明知自己出资不足,仍变造银行单据,虚假注册,抽逃资金,导致兴达建材市场注册资金不实,东方公司应在兴达建材市场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东方公司与兴达建材市场共同偿还A公司的货款。

   兼并、收购别人要弄清债务黑洞

  企业兼并的成功率不高,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兼并与被兼并方信息不对称,兼并方无法弄清被兼并方的真实债务和财产状况,兼并后又无端生出大量债务,替被兼并方还债,难以有资金注入新项目导致兼并失败。不能仅从资产负债表或账目上反映的情况简单核实。许多报表与账目是虚假的。许多潜在债务并不能真实完全反映在报表和账目上。

  如企业白条、签章送货单、赊欠货款、质量索赔。还有的财产清单与实物财产并不相符。所以要核实财产清册,核实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考察被兼并方的各种对外合同,如买卖、担保、代理、租赁、承揽、供货、商标专利及劳动合同中所包含的债权债务。兼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只承担债务清单上已列明的债务,自交割日、收购日或约定的接收日后兼并方(收购方)概不承担被兼并方(目标公司)的债务。

  实践中为规避无法测算核实目标公司的债务黑洞,也有的兼并方企业先与目标公司联营、合资、承包、托管、租赁,经过一段磨合,再谈目标公司产权的整体转让,即承包租赁的有效延伸,兼并的温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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