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全覆盖地区 刑事全覆盖一审没有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题主的问题根本不是问题,刑事案件什么时候法律援助没有全覆盖,只不过法律援助不是无条件而是,4月2日红星新闻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希望《刑事全覆盖地区》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全覆盖一审没有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没仔培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枯唯困难没有聘请律戚灶师的;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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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不一定。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不持有 律师 执业资格证)亦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具有公益性质,由财政拨款购买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一般是生活困难)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补贴由司法局发放。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散竖告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纤粗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冲明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全覆盖试点地区工作报告

很棒的一个问题,涉及改革前沿,不敢妄下结论,但通观本题(及以下诸多答案),关于刑事全覆盖至少仍有较多误区需要澄清。
故此,浅析一二,抛砖引玉。
为了方便问题展开,答案中会适当罗列思考刑事法援是否应当全覆盖所需要的基础信息,因此行文也会略显冗长,但这些基础信息大多是必要的。否则,思而不学,讨论难免歧路亡羊,流于表面(惯例反对 @王瑞恩 ,哈哈,没错,又是我)。
正式展开:
1、什么是「刑事全覆盖」?
「刑事全覆盖」,又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顾名思义,是指一种覆盖所有类型刑事案件的指定律师辩护制度。
回顾历史,在我国,指定律师辩护制度最早由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这是一种「任意辩护」(即并不强制,由人民法院裁量),也是最早的指定律师辩护制度。
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聋、哑及未成年人纳入指定律师辩护制度中,明确:
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
这是我国立法文本中首次出现「应当」(也就是明确要求)指定辩护人的规定。
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旧法基础上,增加了「盲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两类「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况。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四条)
2022年再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又在九六年版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一类「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自此,除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外:
盲、聋、哑;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四种情况均「应当指定辩护人」。
2022年10月9日由最高院、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办法》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再一次扩展了指定律师辩护的范围,将之扩展到「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试行,在原有《刑诉法》基础上,新增的「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才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试点内容,也是本题的争议焦点。
小结如图:
二、哪一类人真正受「刑事全覆盖」试点影响?
首先指出,并不是 @王瑞恩 举例的我们耳熟能详的聂树斌案、陈满案、刘忠林案,以上三案中,聂树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陈满、刘忠林搏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均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如无辩护人)的情形。
无论是否推行「刑事全覆盖」制度,以上三例(在现有法规下)都应当有律师辩护。
事实上,聂树斌、刘忠林审判定罪均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参见上图,1996修订首次加入可能判处死刑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规定),陈满在修订后,因此即使只看举例王兄也搞错了,陈满案是有辩护律师的。
以上三例和本题并没有直接联系。
事实上,几乎所有重大恶性案件,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规定,都与本题我们讨论的「刑事全覆盖」试点无关。
按照《中国法律年鉴》2022、2022、2022年公布的数据,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仅占所有案件的15%左右,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比例显然更低,换言之,不适用《刑诉法》指定律师制度的刑事案件占绝对多数,这一部分普通案件才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全覆盖」真正影响的「普通一、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与死刑、无期徒刑无关、量刑较轻的罪名)」案件。
(记住这一点,这很重要,我们继续往下看)
三、「刑事全覆盖」试图解决的问题
2022年,在《办法》试点一年后,《人民检察》刊载中央财经大学郭华、韩笑《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经济学分析》一文。
文中指出,我基答野国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不普遍、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
一是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不普遍且分布不均衡。据统计,举告202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足30%,有些省市甚至只有12%。
二是律师辩护率与诉讼程序的复杂程度呈正比。实证研究发现,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机率比普通程序中的被告人低,并呈现出一种诉讼程序越复杂,可能判处的刑法越重,律师辩护率越高的趋势。
从被告人个体的角度说,聘请律师意味着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刑罚越重、程序越复杂,聘请律师就越是「物有所值」,简单程序和轻罪就不那么有必要。
但是在制度设计层面,普通案件数量占绝对比例 ,案件审理越便捷,越需要律师确保司法在追求效率过程中未失却司法公正。简化简单多数和优化复杂少数可以实现最优司法配置,但只有在认罪认罚被告人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替代性简化程序的增量使用才有助于实现法律上的帕累托最优。若权利保障缺位,则程序简化可能导致实质真实发现原则向形式真实发现原则退却,甚至导致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双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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