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交叉问题研究 刑事民事案件交叉案件司法解释

这就需要我们去研究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问题中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问题中的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希望《刑事交叉问题研究》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民事案件交叉案件司法解释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标准,一般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为根据:
(1)就法律事实而言,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应系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事实部分相同;
(2)就法律关系而言,只有同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才有可能体现刑民交叉的问题,才能构成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讲,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是不同的,此处法律关系的交叉,主要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诉讼主体或者责任主体的交叉,即案件刑事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与案件民事部分被告、原告应当完全相同或者部分相同;
(3)就法律责任而言,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承担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形态。

试述刑事案件交叉的管辖问题

对此,尚无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的习惯性做法是“先刑后民”。结合理论与实务界的观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应以“刑民并行”为基本原则,以“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为例外。
(1)“刑民并行”,即当案件出现刑民交叉时,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同时进行,二者相互独立,分别进行,无先后顺序或优先性。
“刑民并行”的适用前提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相互之间没有影响,结果上也不会出现矛盾。换言之,如果一个行为同时引起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则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反之亦然。
比如,刑民交叉案件最多、最常见的是犯罪与侵权的交叉以及犯罪与合同的交叉。就犯罪与侵权的交叉而言,首先,犯罪属于性质最为严重的侵权,受害人自可向犯罪人(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在受害人自身所能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一律采取“先刑后民”。其次,在侵权法的体系下,很多时候犯罪人往往并非唯一的责任主体,还可能存在其他替代责任人,而对除犯罪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基础往往并非犯罪行为而是其他法律事实(如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等)。因此,这类案件更应采取“刑民并行”。
就犯罪与合同的交叉而言,诈骗类犯罪与合同交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受害人可以举证证明对方欺诈的事实,则其撤销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自然应当获得支持。
案例君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__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先刑后民”,即在案件出现刑民交叉的情况时,先审理刑事案件,等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根据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对民事案件作出适当处理,或者在刑事程序中根据刑事案件审理情况附带审理民事案件。
(3)“先民后刑”,即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先审理民事案件,民事审判优先于刑事审判。在此类刑民交叉案件中,首先要通过民事程序对相关权属或侵权行为成立与否进行确认,然后从刑法上对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衡量和认定。

刑事和行政案件交叉怎么处理

根据通说,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大致可分为竞合型和牵连型两种,其区分标准主要是看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同一性。
如果民事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则两种行为具有同一性,属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吸存人从出借人处吸存借款的行为既是民间借贷行为,同时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如果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不是同一行为,也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则二者不具有同一性,属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
依据构成要素交叉牵连的不同情形,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主体交叉型,即犯罪行为人与民事行为人为同一主体。
【举例】张某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然后又将筹集的资金转借贷给某房地产公司营利。
【解析】张某既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主体,也是与房地产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出借人。
二是行为内容交叉型,即行为内容均为民事法律事实和刑事法律事实的组成部分。
【举例】贾某挂靠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期间,伪造该房地产公司公章,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解析】贾某伪造、使用房地产公司公章的行为既是其个人伪造公章犯罪的刑事法律事实,也是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借款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组成部分。
三是行为对象交叉型,即犯罪行为对象与民事行为对象是同一对象。
【举例】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告王某还款未果后,伙同他人将王某从家中约出后将其非法拘禁三日并通知其家人还款。
【解析】这里的王某既是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对象,也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

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办理机制

民间借贷案件往往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相互交织,并且这类案件大多具有涉众性的特点,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这类案件的审理中面临两个普遍性的问题:一是“先刑后民”的传统原则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二是存在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如何认定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两个问题,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考虑到刑事、民事法律政策的统一性以及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致性,我们认为应延续了以往的法律适用口径。
      1.刑民交叉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是否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民事案件应当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先刑后民”只是刑民交叉时的处理方式之一,并非基本原则。在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情形下,除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需要依赖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外,刑事与民事案件应该分别立案审理,根据刑事与民事的不同实体法规范作出相应的处理。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同时考虑到该类情形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驳回起诉的法定要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中止执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
      2.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
      关于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借款人被判处刑罚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相应地,保证合同亦应有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主合同因违反刑法规定,必然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情形,保证合同也相应无效,保证人应承担无效保证的法律责任。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并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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