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部工作 刑事检察部工作短板与不足

下面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监督刑事执行的合法性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监督刑事执行的合法性。检察机关要对刑事执行中的各项程序和规定进行监,新。希望《刑事检察部工作》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检察部工作短板与不足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检察机关不起诉率稳步提升。不起诉案件在检察环节的依法分流,符合当下的刑事司法政策,也符合新发展阶段犯罪态势应对和办案工作要求。与此同时,分流后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衔接处理工作同样重要,关系到预防犯罪、社会防卫、诉源治理等目标的实现。在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触犯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实践中需要考虑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对其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时,后续该如何同有关部门衔接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导致检察人员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处罚处分而未作移送并开展监督。一是检察人员能动司法意识不强,就案办案,对决定不起诉案件终结后的相关程序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刑事检察办案人员专注于刑事法律适用,对行政专业领域知识,包括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的主体、内容、适用条件等了解得不深不透,对决定不起诉的后续移送处理存在困难,比如无法明确移送主体、找不准相关依据并提出能被接受认同的检察意见;三是行政检察、刑事检察尚未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在不起诉后续移送处理方面,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尚待进一步深化;四是移送处理、跟踪监督机制不健全,尽管涉及不起诉移送的领域广泛、行政主体众多,但有关主管机关对“刑事”移送“行政”等处理的认知度普遍不高,面向行政机关的机制规范亦十分欠缺,对于移送后的法律监督跟进不足。
基层检察机关落实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度,既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协作要求,也为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化拓展创造了契机。目前,行政检察主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基层检察院的行政检察以办理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案件为主。结合《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提出的“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的要求,可以借此落实对决定不起诉案件的移送处理制度,进一步夯实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基础。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相关工作:
第一,强化全面能动审查。一是更新办案理念。摒弃“以案论案”“就案办案”等惯性思维,坚持从依法全面履职、促进犯罪预防、参与社会治理、深化法律监督的高度,看待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这项工作。二是严格落实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按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导向,强化案件过滤分流,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审查,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和起诉必要性,对不应或不必提起公诉的依法决定不起诉。三是强化移送必要性审查。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秉持依法监督、有限监督、规范监督的原则,对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结合审前羁押、行政处罚、刑事赔偿等情况,审查被不起诉人是否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情形。
第二,加强刑行检察衔接。一是强化检察一体协作。加强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衔接配合,在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信息共享等方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突出发挥行政检察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专业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做实调查核实,促进精准移送,避免移送对象错误、移送意见空洞泛化等问题。二是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对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针对未及时通报处理的情况或者处理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刑事、行政检察共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督促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等依法落实到位。
第三,畅通双向移送渠道。一是建立通报反馈机制。对于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及时向移送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向有关主管机关通报案件事实和证据,督促反馈检察意见落实情况。二是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追踪、核查比对,防止出现应当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三是建立专业会商机制。加强对不起诉决定案件移送处理的总结分析,及时就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涉及的法律法规适用、证据标准、责任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会商,增进行政、司法职能交叉领域的专业认知,凝聚追责共识。
第四,规范相关文书使用。一是健全附卷移送机制。对先期已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的移送起诉案件,督促将相关行政处罚等法律手续附卷移送,为审查起诉环节决定是否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罚、处分以及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等的法律监督奠定工作基础。二是规范运用检察意见。高度重视不起诉案件中检察意见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规范检察意见制发流程,严格执行检察意见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程序规定,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三是加强审查报告释明。对拟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在刑事案件审查报告中单独予以说明,载明拟发出检察意见的相关内容。
第五,推进工作透明运行。一是加强监控评查。健全对不起诉案件的质量监管工作,监控、评查不起诉案件检察意见规范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应当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而未移送的情形,全面评价不起诉案件的办理质效。二是加大公开听证力度。积极组织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工作,在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确保对被不起诉人移送处理的公开公正。三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相关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力度,努力让“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罚当其错”观念深入人心,促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护法环境。

刑事检察部工作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已经成为案件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从目前该项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评查工作仍存在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梳理、分析,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
结合近期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全市范围内集中对近三年五类重点案件及专项工作涉及案件进行集中评查。评查工作量剧增,充分暴露出该项工作前期准备的不充分问题,如系统的操作培训、评查人才库的建立、专职评查员的培养、评查标准的统一、评查工作的重点要求、评查结果的认定等多方面。
(二)专职评查员队伍建设及培养不足
评查工作在引入技术支持的同时,最关键的还是专职评查队伍的建设与培养。现阶段,从全市范围来看,评查队伍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一是评查人员不固定、不专业的问题,有些县区院对交叉评查及专项评查工作不够重视,很难保证参与评查的人员为员额检察官,甚至选派书记员或者没有直接办案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查,对案件办理流程不熟悉,对定罪量刑或者专业性工作不了解,导致评查工作只能从形式问题入手,如文书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卷皮、目录填写不完整等,提出的问题也是五花八门,没有针对性和说服力,评查效果及评查权威性大打折扣。
二是缺乏专职评查员。这是我省评查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评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应为案管部门,但是现阶段,评查工作被认为是案管部门的专职工作。随着内设机构的改革,导致基层案管部门的工作繁杂琐碎,重服务轻监督,仅凭案管部门的一己之力,导致评查工作往往不被重视。案管部门负责人身兼数职,时间和精力都不能确保其专职进行案件评查工作,在缺乏专职评查员的情况下,评查质效受到很大影响。
(三)评查标准不统一
从近期评查出的的问题分析,一是存在个别院、个别承办人问题相对集中的问题;二是存在各评查员对评查标准的把握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评查标准的把握因人而异,哪些问题应当扣分,依据那个条款进行扣分,扣多少分,往往会出现偏差,在审核把关不严的情况下,评查结果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按照省院近期评查工作精神,要抓大放小,逐步将评查重点由形式内容转向实质内容的评查,评查工作开展前有必要统一范围内评查标准,尤其是形式上存在的高频率扣分项,对于高频率扣分项要逐项进行梳理,分析高频率出现的原因,存在分歧且没有必要一再扣分的内容应当在评查工作前期明确提出,便于评查员统一认识,规范系统操作。
(四)评查结果的认定存在分歧
这里主要体现在对瑕疵案件的认定上。评查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案件因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原因导致案件做出不捕、不诉、撤回起诉等处理结果,而这些案件往往会成为评查的重点案件。在评查过程中,案件做出不捕、不诉、撤回起诉等决定是否正确成为影响案件评查结果认定的关键因素。评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案件为瑕疵案件时,多数是因为与承办人对案件的证据采信、定性、处理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看法。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案件即使最终被认定为瑕疵案件,只能说明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有不完美的地方,有需要改进和注意的地方,瑕疵案件与不合格案件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五)评查结果运用不充分
从基层院到市级院,评查工作的后半篇文章都做的不够足。评查工作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我们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了评查,但是,我们发现了问题,对于一再重复出现的问题没有警示教育的机制,对于问题存在的原因没有进行深入的总结、剖析,对于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没有进行专项工作的安排部署,以上内容导致评查工作一再不被重视,评查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脱节,未能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
二、开展评查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评查数量与评查质量的关系
在目前评查队伍相对不固定,参与评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注重评查工作的质量,以提升质量为前提,不断拓宽评查案件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评查工作。
首先,案件调取方面,完全依托于办案系统后台调取案件,可能出现与评查范围不符的案件,如认罪认罚又反悔案件的调取,存在实际办案情况与调取数据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无形中增加了评查案件数量,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在组织评查前做好案件的筛查工作,将真正符合评查条件的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同时,对于罪名简单的案件,应当在抽取案件时剔除,如近两年危险驾驶案件增多,在系统抽取案件时,危险驾驶案件占有份额较大,此类案件案情简单,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很小,从提升评查质效的角度考虑,建议不再抽取此类案件或抽取部分进行专项评查。
其次,尽量避免同一案件多次被抽取的现象。近年来,评查工作成为查找问题的重要渠道,不同部门、不同级别都在不同程度的开展此项工作,导致部分案件,尤其是所谓的重点案件,如不捕、不诉案件,被多次抽选为评查案件。在现有评查系统不统一的情况下,线上、线下多部门集中进行评查,给案管部门及承办人带来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二)统筹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
这里讲两点,一是作为对内监督的一项工作方式,我们有必要加强内部监督的实效性。简单地讲,现阶段,评查工作往往停留在发现问题的层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往往被忽略。要想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通过倒逼的方式强化案件评查对办案工作的指引,就需要将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以规范的制度加以体现,现阶段,可以探索评查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的方式和方法。二是积极引入外部监督。这里的外部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上级机关,如省院、市院对基层院评查工作的监督,也应当包括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还应当包括人民监督员在内的人民群体对检察工作的监督。统筹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才能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确保检察权合法、合理运行。
(三)统筹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实践证明,日常评查,包括所谓的办案单位自查及交叉评查,其评查实效微乎其微,存在诸多弊端。目前,全省范围内正在运行跨地区的交叉评查及专项评查工作。交叉评查、专项评查已经成为今后评查工作的趋势。跨地区的交叉评查、专项评查有利于发现地区内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专项工作的推进更具实践意义。该项工作推进中,应当做好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统筹关系。一般情况下,案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案件的系统筛选及评查工作的组织工作,业务部门为配合部门。在评查前期,需要业务部门对专项评查开展的目的性及具体要求提出具体的方案,评查工作中给予专业性的指导和答复,评查结束后,案管部门出具评查报告,提出评查中发现的集中问题,针对集中性问题,需要业务部门给予专业性的分析研判,并对专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法律依据
《案件质量评查存在问题及建议》 案件质量评查是建立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提高检察官自身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的需要。通过评查,可以确定出一个部门在一定时期或一个阶段办案质量的基本指数,并根据这个指数对案件质量做出客观的、有根有据的正确估计和评价,以此来促进检察机关和每个检察官改进检察管理和办案质量;可以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等诸多问题,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可以强化内部监督,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案件流程监控和建立更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

刑事检察部工作交流发言

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和短板的描写思路在于:要紧扣实际情况,不要太过于空泛或者浮夸,同时不足和短板要是情感上能被领导接受的,最重要的是要表达改正进取的态度。

刑事检察部工作

正文如下:

自从进入公司以来,工作的这段时间通过认识、了解与磨合中发现自己还存在以下不足和短板需要改进:

1、主动改进的态度

许多人由于对工作不够熟悉,只一味地像“瞌睡虫”一样盲目地服从老板的命令。应正确领悟上级领导的指示,正确传递、执行领导的指示,对领导的指示要举一反三,不要有任何借口,认真执行、圆满完成任务。

2、主动进取的态度

今天的社会,一个高度竞争、充满机会与挑战的社会,是一个以绩效论英雄的社会。在这种残酷的环境中,每个公司必须时刻以业绩的增长、竞争力的增加为目标。是要达到这个目标,公司员工必须与公司制定的长期目标保持步调一致。

3、注重细节的态度

责任胜于能力,细节决定成败。集小恶则成大恶,集小善则为大善。做什么事情应做好全面的评估,各种状况都要想到。所以在工作中我们要树立一种良好的心态,一种饱满的热情,无论我们的工作多么琐碎,都不要轻视它,所有正当合法的工作都是值得尊敬的,都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用心去做,能做到最好,决不允许自己做到次好。

4、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掌握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新知识、新动态、新信息、新工艺。做好一些预算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对每个数据要严谨、有依有据。

5、加强主动沟通的协作能力

通过沟通参与团队的讨论,可以了解项目的推进情况和进展程度,我们每个人工作需要各部门的相互支持、协作与制约,只有通过沟通了解各部门的工程进展情况我们才可制定合理有序的计划开展本部门的工作并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协作完成任务。

人的工作生命是短暂的,面对逝去的时光,不要因曾经的碌碌无为而悔恨,不要因无谓的抱怨而迷失了方向,而应该以积极的思想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心态,不断地找寻工作中属于自己的那份快乐,用乐观、积极的工作态度,面对每一天的工作,迎接每一天崭新的朝阳!

刑事检察部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总结中的不足之处
1
、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办事心切,处事不够干练,想问题不够全面,不够深刻,虽然能
基本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但在工作中面对困难面对压力也感到力不从心,缺乏工作动力
;
2
、有时处理问题思路不够清晰,
使得开展工作起来比较被动
;
工作开展中也缺少积极开拓创
新,协调能力有待加强
;
3
、缺乏工作经验,面对问题过于急躁,一心想干点事情,做点成绩,但缺少全盘筹划,工
作不够谨慎周密,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有待领导同事的进一步指导改进。
4
、业务学习方面:学习劲头不够足。自己习惯用什么学什么,今天学点这、明天学点那,
结果什么都懂点,什么也不精,
学到的知识不系统、不透彻。
对学习的重要性和自觉性落实
不到行动上。对学一行、精一行的恒心和毅力不够。
5
、工作方面: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
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缺乏一种敬业精神,认为
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
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
但缺乏
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
6
、工作作风方面: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时间久了,没有新鲜事物出现,会有一种厌倦
的情绪产生,对待工作有时抱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做事情只安于表面,
处理方法比较简单,有没有创新精神,有时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
省得惹祸上身。
有时还会把工作作为负担,
却没有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
来动力。
7
、执行能力方面:对所做工作的执行能力存在欠缺,特别是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
情,抱有能拖就拖的心态,今天不行,就等明天再说,对问题采取逃避的方法,不是自己力
求寻找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
8
、自身的专业业务水平不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强。虽然通过学习和工作经验的积累,
在业务水平上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与其它老同志比还是比较低。
在日常
工作中偏重于日常生产工作,也忽视了自身思想素质的提高,工作中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
9
、工作上满足于正常化,缺乏开拓和主动精神,有时心浮气躁,急于求成平稳有余,创新
不足
;
处理问题有时考虑得还不够周到,心中想得多,行动中实践得少。工作中总习惯从坏
处着想,缺乏敢于打破常规、风风火火、大胆开拓的勇气和魄力。另外,政策理论水平不够
高。
虽然平时也比较注重学习,
但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
系统。
对公司政策理论钻研的不深、
不透。有时候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
10
、全局意识不够强。有时做事情、干工作只从自身出发,
对公司及车间作出的一些的重大
决策理解不透,
尽管也按领导要求完成了要做的工作,
心理上还是有一些其他的想法。
在工
作中还存在看到、听到、想到但还没做到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一检察部内勤工作职责

1.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办事心切,处事不够干练,想问题不够全面,不够深刻,虽然能
基本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但在工作中面对困难面对压力也感到力不从心,缺乏工作动力。

2.处理问题思路不够清晰,使得开展工作起来比较被动;工作开展中也缺少积极开拓创新,协调能力有待加强。

3.缺乏工作经验,面对问题过于急躁,一心想干点事情,做点成绩,但缺少全盘筹划,工
作不够谨慎周密,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有待领导同事的进一步指导改进。

4.业务学习方面:

  • 学习劲头不够足。自己习惯用什么学什么,今天学点这、明天学点那,结果什么都懂点,什么也不精,学到的知识不系统、不透彻。对学习的重要性和自觉性落实
    不到行动上。对学一行、精一行的恒心和毅力不够。

5.工作方面:

  • 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

  • 缺乏一种敬业精神,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

6.执行能力方面:

  • 对所做工作的执行能力存在欠缺,特别是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抱有能拖就拖的心态,今天不行,就等明天再说,对问题采取逃避的方法,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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