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刑事技术有感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官网

在9月6日举行的第二届刑事技术“双十计划”攻关创新大赛决赛上,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民警正在演示介绍“机+智”DNA实验室。据介绍,这项技术经实战检验,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读刑事技术有感》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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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是:www.aqsiq.gov.cn

从浏览器搜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门户网站,看到标注官网的就是。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总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

2、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3、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有关事宜,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进开展“质量兴市”工作,组织国家宏观质量水平测评工作,组织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制度,组织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重点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4、同时负责规范、监察,计量管理、通关管理、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食品安全、电梯监督、产品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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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得到支持,赔偿费用可结合以上规定和当地的规定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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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如果不构成伤残不经过鉴定,误工期为医院病假证明、护理期与营养期为住院期间。

2、如果构成伤残,在鉴定伤残级别是会同时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其中,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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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www.sac.gov.cn)中提供了多种查询方式,知道标准号或标准名称即可,也可以查询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如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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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的工作亮点经验做法

受害人提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意见,依据的是公共安全行业准则(规范),并不是法律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三期”的计算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对受害人“三期”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予以支持。法院一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医疗机构的意见及原告的伤情综合确定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22):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刑事科学技术的心得体会

  1. 这是谁“鉴定”的? 除了律师没有其它人有这个资格“鉴定”。且明显地你们没有聘请律师。

  2. 你所提到的三项内容是有法定认定条件的。误工期按医嘱休息日期确定;护理期以住院为准确定(出院还需要继续护理的必须有医嘱证明);不存在“营养期”。

  3.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法院自当支持。不满足的就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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