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辨认笔录规则 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笔录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辨认笔录的“非法证据排除”为绝对排除。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104、105条则对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提出了要求,如果不符合这些要,刑事证据审查手册目录CONTENTS第一章物证的审查要点。希望《刑事辨认笔录规则》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笔录的规定

法律分析:1、主持辨认。

辨认经过的主持人员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认之前的两种情形:

(1)辨认人是否接触过辨认对象。

比如,在互殴案件中,在派出所经常会出现彼此会面的机会。

(2)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被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这一点可以通过询问笔录加以确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辨认之时要符合的条件。

首先,辨认对象是否符合数量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4、辨认对象是否被混杂辨认,混杂对象是否属于类似特征。

在实践中,通常都是由辨认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由此需要注意侦查人员安排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类似,比如仅有一名辨认对象衣着套头衫、戴着墨镜或存在其他个人特征又或者照片明显存在底色等等,则显然存在问题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

需要指出的是,侦查实验笔录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对原始情况观察的记录,而是对模拟情况的记载。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行侦查实验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在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侦查实验笔录要有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由于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实践中不宜广泛地采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行: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刑事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辨认笔录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日本刑事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辨认笔录系由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类证据之一,通常只是作为辅助类证据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但是,在仅有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而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由于孤证不能定案,相关证据需要靠辨认笔录加以补强,此时的辨认笔录便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辨认笔录规则是什么

需要辨认笔录要求有,辨认主持人约定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辨认人不能接触辨认对象,辨认前,辨认人不能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的人数应当为五到十人。
一、制作辨认笔录应注意什么?
1、选取辨认对象照片。
2、辨认笔录中应记录辨认事由。
3、辨认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有见证人在场。
4、不能忽略辨认经过的记录。
5、辨认结果要记录清楚、详细。
二、辨认笔录的审查要点
1、在辨认客体上,应倡导以真人和实物为主。
2、在辨认对象的审查上,注意有无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做特别辨认。
3、在辨认的程序上,应当审查辨认相关规则的执行。
4、在辨认相关要件中,应关注辨认中见证人这一诉讼参与人。
三、辨认笔录的目的是什么
1、在对案件进行侦破时也是会根据受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来订立辨认笔录的,那么辨认笔录也是侦破案件的证据之一
2、同时在书出具辨认笔录时也是需要当事人对笔录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果说当事人对辨认笔录的内容确认无误后,也是需要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的。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0条 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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