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提押法警人数 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的依据及程序是什么

司法警察学专业主要培养在保证审判、检察场所安全、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中行使的是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为的辅助性职能以及执勤训练、管理教育等方面。希望《刑事提押法警人数》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的依据及程序是什么

要先立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三)送达《传枣档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指手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 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有:(一)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凳逗乱的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五)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六)送达法律文书;(七渗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什么是提押?司法警察提押时有哪些职责

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现状,找准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领导决策法警工作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近来,在最高人民法院警务部门的指导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组织专门力量,对全省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状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调研。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本着严肃认真、点面结合,力求客观的原则,选择了五个中级法院和七个基层法院,作为调研对象,采取了座谈、填写调查问卷和查看有关资料等调研形式。参加座谈的人员有两级法院的院长和主管副院长、在法警岗位上工作多年的法警代表、政工部门和执行(庭)局等业务庭室的领导,还邀请了个别县(市)党委、人大的领导一起座谈。总之,比较全面地考察了解了全省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现状,收集了来自各个方面、各层次对法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目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几年来,在各级法院党组的关心、重视、领导下,全省法院法警工作,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强化队伍建设,强力推进业务工作,使法警在维护审判程序和参与执行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长期以来的司法工作实践充分证明,法警队伍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司岩庆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搞好审判工作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法警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法警队伍职能作用的发挥。其中警力不足和机构规格偏低的问题相当严重,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一)警务任务繁重与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
      目前,根据我省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设置,全省法院共有19个法警支队,166个法警大队,2868名法警(含聘任制法警),其中基层法院2332名,每个基层法院平均14名;中级法院有法警463名,平均每个中院只有24名法警上述部分法院的法警远远低于平均数,个别法院甚止只有三、四名法警。在这些法警中,还包括个别兼职的,年龄偏大的,实际在岗的法警更少。
      警力不足已经严重影响着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表现在:
      一是刑事案件庭审押解,值庭不能落实安全制度,庭审安全隐患很大。近年来,在刑事庭审中由于警力不足,措施不力,犯人脱逃及哄闹法庭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证刑事案件庭审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押解、看管和值庭规则,明确规定两名法警押一名被告,而且要有专门警力负责安全检查和值庭。照此规定,一名被告人开庭至少需要8名法警同时参与。因为本来法粗磨握警就少,加上有时一天同时开几个庭,几个部门同时用警,刑事庭审的警力配备根本无法落实上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基层法院领导仍然让法警采取一人押多名被告,一名法警又押解、又执庭、又看管的做法,一旦出现了犯人逃脱,当庭行凶法警根本无法控制。
      二是参与执行的警力难以保证。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的财产安全时常受到严重威胁。几年来,执行工作呈现出案件越来越多、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事件逐年上升的特点。一个执行案件从送达执行通知、张贴公告、强制搜查、强制扣押到强制移交等每一个环节,每一次执行活动,都需要派法警现场保障,因此,执行工作中用警十分频繁,需要占用警力很大,用执行局同志的话讲:“执行工作一步也离不开法警的参与”。然而,一个基层法院只有十名法警,或者几名法警,要保障刑事、民商审判以及法院安全保卫,执行用警更加显得捉襟见肘,有时根本无警可派。游枣由于法警派不出警力,有的执行案件一拖再拖,执行效率受到严重影响,申请人意见很大;由于参与执行的警力不足,执行现场的严肃威严的气氛无法营造,安全、顺利的执行程序无法保障;遇到暴力抗法案件时,局势无法控制,执行法官以及法警被打,执行财产被抢的事件屡屡发生。
      三是维护民商事案件庭审秩序力不从心,法律、法庭的尊严受到挑战。一方面民商事案件逐年成倍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化法律制度的逐步推进,对庭审的程序、功能以及效果要求越来越高。而各院现有编制配备的法警人数基本上派不出警力参加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如财产保全、庭审时法庭秩序的维护,大多数还是法官和书记员自己操作,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甚至哄闹法庭时,法官不得不大喊大叫或者自己手持械具维持秩序,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就河南省而言,全省721个人民法庭,只有44个法庭配备有1—2名法警,其余法庭审理案件时,全是法官在唱“独角戏”。2004年,南阳某县一个法庭在审理一起民商事案件时,被告方纠集一伙人大闹法庭,围攻原告和法官,几次开庭几次受阻,最后原告不得不撤诉,到县法院又重新立案,原告感慨地说,“在法庭打官司安全都保证不了,还能得到什么公正?”。象这种在法庭上当事人相互指责、谩骂、动手动脚的现象十分普遍。
      四是重大警务活动调警频繁,基层压力较大。按河南省法院法警现有人数,各中院支队平均有24名法警,辖区较小的中院只有10多名法警,一旦有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执行活动,中院警力不足就调基层法院,基层法院遇到集中执行,或执行“钉子户”案件,也常常申请上级法院协调警力支援。一旦接到调警令,被调法院法警不得不放下自己手中的工作,保证调警单位用警。如许昌市中院,支队只有11名法警,两级法院共有60名法警,2003年,审理一起50多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调集所有法警也无法完成任务,最后不得不协调公安机关抽调100多名公安警察共同完成任务;2004年,一起62名被告的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开庭,动用全省6个支队190多名法警参加庭审的押解、值庭、看管。象这样,上级法院要求下级法院法警配合,或基层法院申请其它法院法警支援的调警活动十分频繁,有的单位每月都有一、两次。被抽调法警返回原单位后,又要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所以很多法警都是在超负荷工作。
      五是遇有突发事件,难以快速集中优势警力有效控制局面。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变化和利益调整急剧,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加上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常常遇到少数当事人藐视法律,公然纠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殴打司法人员,抢劫、毁坏法院财产,有的冲击法院办公场所,拦截领导车辆,有的在法院采取自焚、跳楼等极端行为威胁审判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因为没有值班、备勤法警,院长和警队往往是措手不及,束手无策,等紧急调警或向公安机关求救,又常常是远水难解近火。如2004年,三门峡市一基层法院法警在配合法官到当事人家里处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一名法警被受害人亲属持菜刀劫持屋内一天一夜后,才由当地政法委调动公安和法院全体干警100多人前往去把法警救出。象这样由于没有足够警力快速出击,迅速控制局势,防止事态扩大,而给法院干警造成人身伤害的教训十分沉痛。
      (二)队伍成分复杂与严格执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法院系统的人员编制基本上是1983年国家核定的,后来有少量增加,但2001年机构改革精减了10%,而案件的收结量却比80年代上升了7.8倍,现有的编制很难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法院的工作量增加,法警的任务自然大大加重,依据有关规定统计,法警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要承担14项工作。法院的编制没有增加,法警占法院人数量12%的比例没有扩大,补充法警编制更是无从谈起,加上入警和授衔条件严格,使不断加大的法警工作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繁重的工作迫使各级法院采取变通措施增加力量应付工作需要,或者采取地方编制补一点,或者聘任部分合同人员从事法警工作。这种应急作法导致现在法警队伍的成分十分复杂,有中央政法编制、有地方行政编制、有通过人事部门履行正式手续聘任的、正式授衔的、有虽然有编制,但因其它原因没授衔而从事法警工作的,还有临时合同的。有的法院警队虽然有十几名法警,但只有部分符合法警条件,具有执法资格。如新乡某基层法院17名法警,只有一人授衔。依据法律规定,法警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法警享有的职权是任何其它人员不能拥有的,法警的作用也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让一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有效证件的人参加法警工作,与党和国家严肃执法的要求极为不符。
      (三)机构规格不统一,领导职级不平等。
      法警队伍从组建机构到归队管理,走正规化建设的路子已经十几年了。为了规范这支队伍的机构建设,最高法院政治部依据《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关于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范,九八年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答》中不仅明确规定了高院、中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警机构的称谓,而且就其机构规格和待遇规定:“应与公安等警种同级相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九八年制定的《关于全省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对三级法院的法警机构的规格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各地落实最高法院的规定相当困难,在几次机构改革中,法警队的机构应定、需要定什么级别,不能定、不该定什么级别,民主不是按照文件、按照规定,而是看法院领导争取的力度,看党委、政府对法警队伍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看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这就形成了同是一级法院,但法警队的级别却不一样,同是一级警队领导但职级却有差别。就是级别到位的法警队也占比例很少。全省19个支队,只有2个定编是副处级单位,只占10%,90%的支队都还是科级单位,8个支队的主要负责人实现了高配,占应有支队正职的21%,其余近80%的支队正职还是正科级。不仅在法院内部存在着严重的职级差别,和同级公安机关比,也普遍相差一个等级。如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按编制是正县级单位,但其下属的交警、刑侦、经侦、指挥中心等八个支队或部门被定编为副县级单位,在县级公安局也同样有六、七个二级机构为副科级,而人民法院的法警支队、大队的级别与同级公安机关级别低,与其下属的部分机构的级别也低一级。反映在警队领导职级待遇和警衔上和同级公安也低一至二个职级和警阶。
      (四)法警职级待遇低,政治进步难。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调整人民法院部分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的意见》(法政[2001]225号文件)规定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人员的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没有把司法警察纳入解决职级、职务的范围。因而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的职务规格普遍偏重于低的现象。就全省而言科员级的法警有2694人,占全省法警的94%,科级法警(包括警队领导在内)160人,仅占全省法警总数的5.9%,其中在领导岗位的副处级和科级法警,多数是在审判岗位上或者是以审判人员身份解决的,一般法警无论工龄多长,年龄多大,工作、思想多么优秀,几乎没有解决行政职级的机会。如某基层法院有2名50岁以上的法警,工龄二十多年,至今还是一般同志。这种现象在审判队伍里是绝对不存在的。这就形成了同样的工龄、同样优秀、同在一个法院,由于法官、法警不同岗位工作,两者政治地位差别很大,经济待遇悬殊明显的不正常现象。
      二、造成法院警力不足和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
      (一)没有补员编制,法警进出口不畅。
      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是80年代核定的,当时是计划经济,国家给法院定人员、定工资。二十多年来,国家的政治、经济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和过去相比,法院每年收、结案件都有大幅度的增长,法院工作人员不堪重负。为解决人员不足,去年河南省法院系统增编2000多人,用于加强审判队伍,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增员编制。为了加强公安力量,河南计划五年内招录50000名公安干警补充其队伍,而作为一个警种的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同样承担着巨大工作压力的法警队伍,却没有得到一个长远增编补员的计划。在中央政法编制不能满足需要时,一些地方法院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到了一些地方事业编制,但也多用于招录审判人员或书记员,给法警队伍增编补员几乎很少。由于法警队伍多年来不能通过正规渠道和正规手续补充警力,因而造成了队伍年龄结构很不合理,普遍存在老化现象。据统计,河南全省法院法警中35岁以上的1199人,占41%,其中43—50岁的法警有265名,50岁以上的有107名,43岁以上的法警占全省法警总数的13.66%。许多年龄大、体质差的老法警需调离法警岗位,但又因为没有审判职称,不能走法官序列,不得不继续在法警岗位直至退休,这就形成了需要进的没编制,需要出的出不去。这是制约法警队伍健康发展,影响队伍正规化、年轻化建设的致命因素。
      (二)政策衔接不够,有的甚至相互“撞车”,制约队伍发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以武装形式服务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其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年轻化。然而查阅所有涉及法院队伍建设的政策、法规,规定法警队伍不断补充警力,能够合理有序地新老更替,从而保证队伍健康发展的依据很难找到,而限制队伍发展壮大的政策却规定很具体很全面。从入警和首授警衔的年龄规定,到没有合理科学的编制政策,从进入要先在省院申报备案,到进入一律要面向社会统一招录,这些规定不仅使从法院内部其他部门调整人员补充法警岗位的设想,变成无法实现,而且把一些身体好,有一定军事素质的军转干部也挡在了警队门外;还使一些法院已经招录入警,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进了法院、符合法警条件、且已在法警岗位的同志,迟迟不能“转正”,不能授衔,不能取得合法的执法资格。应当说所有规范队伍建设的制度规定都是十分必要的,都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而反思造成当前警力紧张,队伍普遍老化的现实,不得不使我们承认,原有的规定只是从紧把入口,提高“门槛”、严格手续的角度考虑的多,规范的多,而如何保证合理、有序的补充警员,如何从制度上保证警队新老更替,保证队伍始终充满活力考虑的少,这种只注重规范源头、规范手续,忽视交流补充的制度,体制是影响法警队年轻化的根本原因。
      (三)没有专门的法警职级序列,一般法警政治进步没希望,影响队伍稳定。
      由于法院司法警察正式建队,走正规范管理的道路还不足10年,因而法警队伍不仅没有独立的职级、职务序列,又没有被各院党组和人事部门纳入整个法院行政晋级的统筹考虑,造成了长期在法警岗位上工作的老法警,职级晋升无希望,政治进步很渺茫,和相同工龄、年龄的法官同志比职级相差很大,这种待遇上的不公正、不平衡、社会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是引发队伍思想不稳定,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的客观因素。
      三、加强司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立足争取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与鼓励敦促增加地方财政全供编制相结合,努力解决警力不足。
      从调查情况看,各级法院法警队伍警力不足、成份老化,出现“断层”的情况非常严重,仅靠内部调整或零打碎敲的补充远远解决不了问题,因此,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向国家人事部门申报增加专项编制,同时应主动敦促地方党委、政府适当增加地方财政全供编制,从根本上解决法警警力不足问题。对于争取到的编制,应严格按照2003年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坚持由省级主管部门和法院一起组织统一考录,严格进入条件和程度,从而提升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扩大法警队伍基数和在法院人数中所占比例。
      从目前法警所承担的任务和面临的形势看,以前最高法院规定的法警占全院人数12%的比例已经远远过时,照这样的比例配备法警队伍已无法完成保障审判的繁重任务。那么一个法院究竟配多少法警合适?被调查的各院领导有的认为应当借鉴国外模式,法官应少而精,法官、其他人员和法警应各占三分之一,占不到三分之一的,至少也应按四分之一配备,还有的领导认为,法警应占法院人数的20%,这样的人数才象一支队伍,才能基本满足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需要。虽然,在具体配备数额上,大家各有所见,但共同的认识是,现在法警占有比例太小,队伍人数少。
      一个法院按什么比例配多少法警,才能适应工作需要,才算科学合理呢?决定的主要因素应是法院受理案件多少,受理案件多的法院应多配法警,反之则少配,但决定案件的多少又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辖区人口多少以及法制环境密切相关,正是由于如此,中央在核定法院人员编制时,应该已经考虑了上述因素。因此,我认为,依据法院现有人数,扩大法警占有比例,或者按辖区人口设置法警所占比例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某基层法院为例,辖区人口73万,全院现有109人,配15名法警,每年受理各类案件 3500件,其中需要开庭的约1500件,刑事开庭250件,进入执行程序的2000余件,现有的法警保障任务十分繁重,常常是顾此失彼,对审判工作影响很大。如果按20%配备法警,应有22名法警.如果按辖区人口总数的三万分之一设置法警,应有24名法警,这个比例和公安机关人数占辖区人口的万分之一,也有一定的可比性。
      在确定扩大法警编制时,还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如省会以及大中城市的法院,应比一般地区同级法院的编制多一点,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应比经济欠发达的同级法院多一点。这样就能够照顾到各地法院的受理案差别。
      (三)尽快统一机构规格和设置独立的职级序列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无论从其工作性质和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作用,还是从现在的队伍规模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加强和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步伐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而统一机构规格、统一机构设置、统一警队领导职级,是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队伍有序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协调国家组织人事部门对各级法院的法警机构设置、机构规格和警队领导的职级待遇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解决目前设置混乱和级别不平等的局面。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
      1、关于机构规格和领导任职。省高院法警总队定副厅级,总队长、政委执行副厅级的职务工资标准;中院法警支队定副处级,支队长、政委执行副处级的职务工资标准;县(市)法院法警大队定副科级,大队长、政委执行副科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2、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较大城市法院的法警机构、领导可以高配,可以进入法院领导班子。
      3、关于非领导行政职级、职数的设置。
      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在1987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7]56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调整人民法院部分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的意见》(法政[2001]225号文件)的规定,合理设置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职务配备规格、职务、职数和具体比例,使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和审判人员以及公安警察基本平衡。
      (四)尽快研究制定老警退役、转岗和警员补充的相关制度。
      为了使法警队伍能始终充满朝气,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应当对年老体弱、不易在法警岗位继续工作的同志的退警、转岗问题作出妥善安置的相关规定,从制度上解除法警的后顾之忧,使在岗的同志能安心工作。对缺编人数,各院每年应向高院报告一次,坚持由高院把法警和审判岗位缺编人员一同按有关规定,统一公开招录,从而使法警队伍的警员补充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五)妥善消化处理目前在岗,但尚不具有法警资格人员问题。
      对于目前有编制已经进入法院,且在法警岗位上工作尚未“转正”授衔的人员问题,建议省高院按照“实事求是,严格政策、规范程序、区别对待”的原则,予以消化处理:对已经批准入警,但尚不是干部身份的,可以比照公务员考试统一组织参加一次考试,通过的即转为正式法警,未通过的作转岗处理;对已经进院且批准入警,但因是在1993年以后进法院且未办理补充干部审批手续的,只要符合入警条件,可以予以认可,及时办理警衔及相关手续;对于现在已经在警队任职,但因已过首授警衔年龄的,可以一次性批准授予警衔,今后严格掌握。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招聘法警

执行司法拘留的程序是:调查取证、制作拘留决定书、出示证件、拘留当事人等,对于司法拘留的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法院的有关裁定进行处理,特别是对拒不配合调查的当事人,是可以采取司法拘留处理的。

刑事提押法警人数

一、执行司法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应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本法院院长审查批准。
      然后,制作《拘留决定书》,交司法警察执行。
      另外,执行拘留兄纯时,执行人员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读《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拘留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羡知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猛历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司法拘留的具体认定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的,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到拒不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程序的,达到严重的还可以涉及到刑事责任。

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的法律依据

按照机构编制,县级检察院有政法干誉燃警专项编制99人,设有政治部、办公室和第一检察部至第七检察部、综合业务部,共10个内设机构,科室均为股级机构,领导职数配备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案管办主任一名,副检察长级庆棚虚检察院4名。
我院现有党组成员5名,党外领导干部1人,专职检委2人,副检察长级检察员3人,其他院领导3人。副处级1人,正科级9人,副科级16人;员额检察官和碧35人,其中三级高级检察官5人、四级高级检察官9人、一级检察官13人、二级检察官3人、三级检察官5人;检察官助理、书记员26人,法警8人,司法行政人员19人,聘用制书记员23人。研究生学历6人,本科学历102人,专科学历4人。
现有干警112人(含聘用制书记员23人),男干警76人,女干警36人。年龄结构层次情况如下:30岁以下39人,占比34.7%;31—45岁30人,占比26.7%;45岁以上43人(其中50岁以上17人),占比38.6%。
设立机关党委,下设六个党支部,共有党员105人,其中在职党员62人(含预备党员3人),退休党员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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