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刑事诉讼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1。希望《本溪刑事诉讼》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明确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为了减少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争议,《意见》还对此类案件的分案并案处理规则、指定管辖等问题作出了明确。
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一方面,《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规则,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意见》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规则作了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三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材料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情况,《意见》允许在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情形下,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针对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意见》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资金来源的,可以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对犯罪数额作出综合认定。
四是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为加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力度,《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处理,以有力促使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下一步,“两高一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准确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结合教材,简述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法律主观: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5答案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2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法释〔202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2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 、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 诈骗罪 (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 共同犯罪 论处。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 招摇撞骗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2022全文

法律分析:
202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法发〔2022〕32号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7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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