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年1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希望《山东高院刑事量刑》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山西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后果较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至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首要分子,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山东省高院最新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一)交通肇事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 万元的,每增加1 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伤亡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伤亡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60 万元的,每增加1 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9)符合上述第(5)至(8)项情形,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刑期六个月至一年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六个月至八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缓刑适用条件
(1)犯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虽未取得谅解,也可以适用缓刑。
(2)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虽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掌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量刑指导意见
法律主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山东省高院关于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法律主观:
你好,根据你咨询的山东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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