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野钊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8刘野钊的证言证实自己是粮泰实际控制人法人郭玉轩、股东陈巧均是受自己安排挂名没有设业务部门由自己名下“中恒信”、“北良”人员共用。粮泰通过汇通在银行,职务犯罪案。希望《刘野钊刑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对拘留人的拘留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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