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仍不服 刑事再审判决不服下一步该怎么走法律程序

抗诉后再审仍不服判决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提出建议或者直接抗诉的。程序是需要有新的证据证明员判决的结果是有错误的与证据和事实之间存在矛盾的、审判人员有贿赂等不良行。希望《刑事再审仍不服》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再审判决不服下一步该怎么走法律程序

再审判决不服的抗诉流程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并制作抗诉书,向上一级法院提交。驳回再审申请情形是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等。
      一、再审判决不服怎样抗诉
      再审判决不服抗诉流程是: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抗诉程序是一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经的程序。
      二、驳回再审申请情形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三、再审判决能否加重处罚
      所谓再审不加刑是指经过刑事再审程序,不得对被告人处以较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均体现了再审不加刑的原则,而法国的规定更为彻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提起,从根本上杜绝了加重被告人处罚的发生。提醒您,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再审不加刑原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再审既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也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对刑事再审判决不服可以再申请再审吗

二审之后再审不服再审判决的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法院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
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申诉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刑事二审不服是申请再审还是申诉

法律主观: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1、可以。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或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第二审的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提出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法院工作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百六十八条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六十九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审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一百七十三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对最终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出 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决的执行。申诉人的申诉内容,可以是对第 一审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也可以对第 二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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