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法院刑事庭 榆林法院刑事庭庭长是谁

杨松(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赵丹阳(女满族)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徐春艳(女蒙古族)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希望《榆林法院刑事庭》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上海奉贤区法院刑事审判

11月28日,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榆林市第四次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绥德一名80后女子朱某,被标注欠债高达一亿七千一百七十一万元。

榆林法院刑事庭

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要求执行法院在办案系统录入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护照信息等,并在执行法院官方微信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这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十二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榆林法院刑事庭

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白东平介绍,今年以来,已有累计86人积极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人民法院从失信名单中予以屏蔽。此前,榆林中院发布了《关于敦促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在限期内未能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进一步采取执行约谈、罚款、拘留、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等措施进一步予以打击。

榆林法院刑事庭庭长是谁

221072873。国考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考部门代码是221072873。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6月26日,前身是陕北人民法院榆林分庭,1955年更名为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正式更名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榆林市人民法院法官名单

买官被骗,构成犯罪吗,“买官费”还能要回来吗?

首先,买官行为涉嫌行贿,可能构成犯罪。其次,本案讨论情节限定前提条件有以下2点:

1、中间买官人自始至终主观上没有替他人买官(行贿)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买官行为,也就是说,答应帮忙买官的人是个彻底的骗子;

2、买官人因中间买官人的欺骗而处分了财产,导致损失。

在这种情形下,买官人的“买官费”可否还能要回来?

案例参考:

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被告人刘莉化名刘丽媛, 谎称自己是榆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的夫人 , 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某1同学慕某兵办理人事晋升事宜 , 骗取 被害人刘某1的信任。被告人刘莉在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的索某酒店门口收取被害人刘某1办事费用现金50万元。后事情未能办成,办事费用未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诈骗款50万元,属于买官卖官违法行为,请求予以没收之观点。 因本案系被告人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骗取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应当退还被害人 ,所以其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2)陕0802刑初240号

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是法院最终将“买官费”退还“买官人”(被害人),究其原因,是因为买官人 受到中间人欺诈 。在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本案买官人属于典型的被欺诈一方。

在刑法上,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有三:(1)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2)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达到数额较大。

本案中买官人为了升迁打算用钱打通“前途”,其行为符合第一个构成要件,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支付50万元,满足第三个要件“数额较大”;但不能满足第二个构成要件,即“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因为在本案中买官人即便想通过中间人“买官”之手段达到“升迁”的目的,但自始至终不具有“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对象”之可能,不符合第二个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行贿。

题外话:即便在类似本案的特定条件下,刑法不能对该行为予以惩戒,买官行为仍然存在着理应被社会谴责的原罪。官员为一己之私起此歪心动此恶念,本就是对其职位的亵渎,是对百姓的不负责任,是一种污染党员内部廉洁、腐蚀组织健康的腐败行为。

榆林法院刑事庭电话号码

1981.09——1985.07。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1985.09——1988.08,西南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8.08——1991.07,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成为中国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的第一届博士生,亦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位博士),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1.07——1992.08,最高人民法院干部(在北京市怀柔县人民法院锻炼);
1992.08——1995.0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助理审判员(副处级);
1995.01——1995.1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1995.02.28任命);
1995.11——1998.1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刑事处处长(刑事处是负责起草刑事司法解释的专门机构,熊选国当时是灵魂人物;其间:1998.03—1998.07在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学习);
1998.11——2002.0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2002.02——2002.0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2002.02.28任命);
2002.04——2005.0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2002.04.28任命)、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其间于:2003.04—2004.07挂职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05.08——2005.10,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05.08.28任命)、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2005.10.27免职);
2005.10——2022.08,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22.08.26免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其间:2022.05—2022.07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22.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榆林法院刑事庭

上一篇:上海刑事辩护案件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

下一篇:刑事处罚罚金票据 行政处罚的罚款和刑事处罚的罚金可以同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威海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