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事协商制 德国刑事协商制度改革述评与镜鉴

为了拯救传统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同时为非正式协商正名德国立法机关在2009年通过了《刑事程序中的协商规定》德国式“辩诉交易”正式成为德国法典的一部分。德国刑事协商。希望《德国刑事协商制》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德国刑事协商制度改革述评与镜鉴

是真的。
逾期未还或者是在两次催款后仍然不还款的,就会起诉当事人了。首先在进行多次催款后,当事人仍旧不还款,就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还款的,案件就有可能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案件送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德国刑事协商制度是什么呢

恶势力权钱勾结无耻制造九江冤案, 小市民无辜含冤如何雪洗一生清白? ——九江版“慕尼黑阴谋”背后的真相,媒体的趋炎附势和助纣为虐更令人发指 1938年9月,英法为保全各自利益,企图祸水东引,不惜在慕尼黑与德国媾和,以周边弱小国家捷克的领土主权为牺牲品和代价,以取悦、满足当时野心勃勃、侵欲正旺、贪得无厌的法西斯德国,进而制造了令世人唾骂、举世震惊的“慕尼黑阴谋”,企图以割让捷克的苏台德区换取自身的和平;不料这样一幕宰割他国的历史悲剧,居然会在一国境内,手足相残般疯狂重演,不能不让一个爱国爱民的热血青年为之动容、心恸甚至心寒与绝望!近年来,随着政府政绩邀功作风的愈演愈烈和形象工程的与日俱增,中国社会不断上演着一幕幕政企沆瀣一气、权钱无耻勾结的闹剧,江西九江更是在此方面表现的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堪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空前绝后!平民百姓的正当合法权益惨遭漠视,只能可悲的沦落为冠冕堂皇的“招商引资”的牺牲品和替罪之羊;甚至成为谄媚、取悦恶兽、大肆招揽生意的可怜诱饵。一旦政府官员摇身变为身着“人民公仆”之楚楚衣冠,道貌岸然却磨刀霍霍向猪羊的“刽子手”的时候,这个社会将会是何等的可怕,杀人于无形之中,食人于顷刻之间,令人猝不及防。更可怕的是,当那些政府的管家、人民的喉舌——唯一可为人民帮腔说话的新闻媒体都向权势聚拢、倾斜、大献殷勤的时候;当这种趋炎附势的丑态一览无遗,为官员表功的丑恶嘴脸表现的淋漓尽致的时候,无异于给百姓的伤口撒盐、落井下石;更无异于助纣为虐、火上浇油。平民百姓一旦无辜遭受侵害,最后一道救济之防线都崩溃了,但凡遭受权利被侵犯的厄运,还能指望何处诉说、如何救济?在强大的势力和要挟面前,受害者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逆来顺受。 据悉,无辜受害者窦某家住九江市开发区杭州路,在自家鱼塘养了数量可观的龙虾;九江市政府在征收窦某住所所在地附近居民的大片土地(原为鱼塘),后交由广东联泰公司进行开发,该公司蒋玉堂填平后,四五年弃而不用,荒而不建(我国房产法明文规定,开发商占用土地一年以上不开工建设的,政府应该收回其土地),引起当地群众不满,舆论一片哗然;无奈之下,政府只好以数十里的围墙将所征收所圈土地严严实实地围起,试图遮羞,欺上瞒下;致当地以土地赖以生存的村民无经济来源,怨声载道。2006年6月,因该公司疏于管理,其公司员工成群结队屡次带着大号的捞虾工具在窦某的鱼塘偷虾,因尝到甜头而肆无忌惮,且数次均被窦某发现,窦好言相劝并最后给出警告,这些盗贼却置若罔闻、屡禁不止。本来该公司员工下班后按常理该由水泥大道回家,缘于惯于偷盗的劣根,却特意绕弯拐向鱼塘小路,目的动机相当明显,就是想图个不义之财——体肥肉嫩的龙虾。 6月22日,陈某、夏某、黄某、郑某再次作案盗虾,连附近居民都看不下去,居民胡某下班发现又是这几个偷虾者拿着工具在鱼塘捞虾,气愤至极,遂见义勇为,骑摩托车追赶,直至将其抓获,后随即与窦某取得联系。窦按耐住极度愤慨的情绪,认为这事得有个了结,不能长此放任其偷盗下去,否则自己的经济利益将无法得到保全,损失将十分巨大。为保持证据和现场,窦某遂将几个小偷控制;当时因离警署有二三十里路,交通十分不方便;加上处于好心,不想将事情闹大,意欲双方协商解决,也无意把这些小偷交警察进行处罚,以给其更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窦某事后幡然悔悟,认为都是不懂法律加之一时冲动惹得的祸,更不该善良、心软);打算先将这些赃物和小偷交给广东联泰公司见证和处理,并欲与其就经济损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其间,因人手不够,遂让附近居民王某、李某帮忙看住四位小偷。联泰公司派代表邱某、郑某、林某前来协商。当看到人证物证俱在,理屈词穷的联泰公司一方自知理亏,却又想百般逃脱疏于管理致使公司员工旧病复发、重操旧业、死性不改的偷盗恶习的责任;联泰方一味死角蛮缠不讲道理,致使窦某出于善意协商的良好愿望单方面搁浅和宣告流产;不可理喻的是,联泰方(该公司从来以霸道、蛮横著称,以杀人斗殴闻名,曾在南昌就因欺压当地居民,引起居民的不满和反抗斗争,直至使用器械伤人,致数人死亡的恶劣事件,该公司仅以几万元将事故平息,进而不了了之。该公司可能是由于每次行凶均未受到应得的惩罚,尝到了甜头,更加胆大妄为,进而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地继续欺行霸市多年,劣迹斑斑全身。这些堪称对打家劫舍之事已是信手拈来、家常便饭、司空见惯的恶徒)还仗势欺人,认为自己财大气粗,有市政府作靠山和后台,得寸进尺、盛气凌人地爆粗伤人,进而由口角发展到动粗、起手来。强词夺理道:“不就是几个虾吗,能值几个钱,你的鱼塘还是我们的呢……”当时协商和斗殴之际,窦某均不在场,系王某出面与联泰方进行沟通的。斗殴过程中,双方互有受伤。后联泰方所派代表因拉不下面子,认为不但理亏而且颜面尽失,遂回去纠结了二十几辆车,三百多名公司员工前来窦某家进行报复性寻衅滋事,联泰方的员工用铁棍行凶,致使无辜旁人李甲(化名)、盛乙(化名),被盗者窦丙(化名)莫名其妙地受伤(其中,李甲花去医疗费用近万元;窦丙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乙级,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其间,为防止被控制的盗贼打电话纠结人员进行报复,李某遂将郑某的手机暂收保管,因系躲避联泰行凶集团的追杀,奔跑途中不慎将该手机摔坏。虽双方均有伤情,但识大体的窦某等人还是主动赔偿了联泰方的伤员医疗费用和损失。不料好心没好报,这些人却恶人先告状,将被害一方窦某等告上法庭。 随即,市政府作出批示,认为该案涉及到招商引资的成败,应从严从速处罚“不懂事”的群众,以便向联泰交代和示好。在法庭并没有详细审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快刀斩乱麻般草草结案,分别判处受害人窦某非法拘禁罪,王某故意伤害罪,更冤的是李某居然莫名其妙地被判抢劫罪。判决出来后,社会一片哗然。当地新闻媒体(《九江日报》)更是不分青红皂白和是非曲直,兴许是为了邀功请赏,或许是处于趋炎附势,竟昧着良心弯曲报道,极为失实的大肆渲染案件本身影响的恶劣程度,相当夸张地为当地警方、检方和法院进行歌功颂德,对于案情经过却是轻描淡写,对于联泰公司为何激起当地民愤,缘何遭到当地群众的反抗则更是不闻不问,不曾提及和报道。当今我国的诸多热点刑事案件的进展,哪个不是新闻媒体从中起到巨大的监督和推动作用?无论是闹的沸沸扬扬的“许霆案”,还是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的“嫖宿幼女案”抑或是悬念迭起终而尘埃落定的“罗彩霞案”……一个个案件受害者最终的公正待遇的获得,实质正义的实现,新闻媒体无不在其中推波助澜,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九江日报社的可耻行径无疑是为新闻界抹黑,进一步助长恶徒们的嚣张气焰。更令人发指的是,在看守所错误地延长执行刑罚后,公安机关做贼心虚,电话警告、要挟窦某不要继续上诉或提起再审。 人们不禁要问,窦某等明明是被害方,却为何被打成被告?天理何容?公道何在? 为何说窦某等系被害的弱势一方呢? 其一,本案的起因系联泰公司对臭名昭著、恶习难改的员工管教无方,其员工多次偷盗窦某及其亲属窦丙的私家鱼塘龙虾引起,给窦某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联泰公司及其员工系侵害行为人(盗窃者),窦某及其亲属窦丙系不折不扣的受害者(经济受损人)。在一连串的被盗事件中,窦某等人明显是受害者,是弱势一方。 其二,此次联泰公司挑起的寻衅滋事事件,在整个过程中,联泰公司动用和纠结的是沆瀣一气的二十几辆车,三百多名的员工,使用的是铁棍等器械凶器,而窦某等作为普通市民,一无巨大的集团财力作支撑,二无如此蔚为可观的防卫人数,更无什么政府机关撑腰支持;所以,联泰公司比起窦某个人,无疑具有压倒性的明显强势和优势,而窦某等明显处于弱势。 第三,械斗过程中,窦某等虽能可顽强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小范围、临时性应激抵抗,可是面对来势凶猛的联泰公司三卡车凶手,终究只能逃跑和躲避;最终,无辜者李甲、盛乙,被盗者窦丙等人莫名遭受铁棍殴打直至鲜血淋漓,身负重伤,入院急救治疗。由此亦可以看出,窦某等人在此次事件中明显系弱者身份。 大家都知道,公诉案件并不需要当事人(被害人)提起诉讼,只要发现有人受到侵害,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就得自动启动立案侦查程序;为何九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仅对弱势的受害方窦某等群众个体立案侦查,而对拉着二十几辆车,三百多名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地行凶,致使无辜者李甲、盛乙,被盗者窦丙莫名受严重侵害的联泰集团却不闻不问?揪出凶手、惩戒罪犯理应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天职所在,为何仅对市井小民严厉查察、立即生效,丝毫不放松,不手软,事发之后立即侦查起诉;而对财大气粗的恶势力集团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难道系自身机关的无能抑或是确实鞭长莫及? 本案中还有一下令人匪夷所思的疑点: 1.判决书中,三被告均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诉讼,而结果窦某却莫名的被定为非法拘禁罪,李某也是奇怪地被判抢劫罪。 2.窦某的罪名难以成立。根据判决书的显示,并无证据证明窦某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非法拘禁行为,无证据证明有此行为的故意和侵害结果;同时,并未对非法拘禁罪做相关的解释;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采取暴力,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更未证明拘谨地点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度(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一般为二十四小时)。窦某抓住盗贼并控制他们的时间极短,而且是处于保留证据的需要,并无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并且没有对所抓住的小偷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附近居民证人已指证联泰公司员工曾多次偷虾作案;当时抓住小偷的具体情形如何,判决书中并未交待就草草结案,不乏有草菅人命之嫌。判决书对窦某的犯罪事实构成说理部分严重欠缺,这是本判决作为刑事判决存在严重不足和相当马虎了事的地方。 3.李某抢劫罪不成立。因判决书中并无证据证明李某本人在收取他人财物时,其本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否采取暴力或采取何种暴力形式,检方并未举证,更无说明,故无法支持该罪名的成立。 4.该事件本身仅是一起违法群体斗殴事件,判决书中并未说明采取暴力手段(动手)之孰先孰后;更不排除作为弱者一方的窦某等人只是为使个人或集体的生命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而依法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措施的可能性。 5.九江市看守所并未严格按照判决书执行窦某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书规定执行时间为2006年8月2日至2007年4月1日(应执行八个月),而九江看守所却将窦某服刑从2006年8月2日服刑关押至2007年4月25日(实际执行了近九个月);窦某等只是控制住几个小偷二十分钟左右就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错误地将窦某多关押了二十五天,又该受到如何的惩罚,对窦某难道就不该进行国家赔偿?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允许其他公民私人限制,难道只允许国家剥夺,而且是成月成月的剥夺?考察该行为,是否应该按照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刑罚执行人员(负责人)进行处罚? 6.在窦某刑满释放后,听说窦某对所含冤情和判决不服,准备上诉和提请再审,一周姓公安局长竟然打电话到家里要挟说,“没判十年八年的就算好的了,还想上诉……”。这不但说明控方的心虚,也暴露了一定的勾结内幕;此种恫吓行为,是荒谬的,只能骗骗法盲,因为法律鼓励公民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考察该行为,是否应该按照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的“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周姓恐吓人员进行处罚? 暂且不论法院的判决何其的不公正,就是这样一份不公正的判决都无法指望得到公正的执行;窦某被监狱白白多关押服刑25天,难道不应依法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吗?由于受到严重的不公正待遇,窦某一直匪夷所思,百思不得其解,内心相当的矛盾和纠结,在悲愤交加的作用下,夙不能兴,夜不能寐,整天在威胁、恐吓、失眠、恐惧中度过,身心受到极大的刺激和伤害,无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生活中布满了本不该有的阴影。当今社会,有多少人因为见义勇为,因为挺身而出与恶势力作斗争、抓小偷,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身首异处甚至家破人亡的惨烈恶果;这是何其之不正常的社会状态?做好事不留名也就算了,为义举却最终沦为被告、落入高墙,这又是多么令人难以置信、荒谬与滑稽的社会风气?但愿窦某的悲剧不会重演,希望他的悲惨教训能引起社会的警醒、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促进不良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倘若如此,窦某一人的牺牲与损失,有何足挂齿,值了! 值得指出的是,刑法是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最为有力的法律,同时刑罚又是对罪犯进行最严厉处罚的手段,动辄剥夺公民的生命抑或自由;而这两项均被认为是公民最宝贵最重要的权利,一旦执行就无法恢复,所以,定罪量刑不得马虎,不可视之儿戏;所以,才会要求慎用刑法,少用刑罚;所以,才会实行严格的刑事证据制度,不得马虎判案,不得轻易成刑。据此,国家为以防万一,以补救那些错判、重判案件的受害者,特意规定和设置了国家赔偿制度,对那些被错判、被重判的受害者进行象征性的经济赔偿。刑法和刑罚理应严格遵循“谦抑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必须要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方能定罪量刑;更不宜过多采信自证(因为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而必须要有足够的佐证和旁证。本案判决书中,大多支持法官作出上述判决的证据仅为窦某、王某等人的招供(自证),而没有其他如作案工具、作案时间、侵害主体、侵害客体、侵害结果等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进行印证和旁证。这在法律文书(判决书)的制作上是严重站不住脚的违法行为。 如果仅仅为了“招商引资”这一形象工程,而必须要以牺牲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这样的政绩工程、这样的招商引资还有何意义?奉劝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对联泰之流一般的流氓恶霸势力绳之以法,一网打尽,不能再让其逍遥法外,为所欲为;否则联泰之流祸患群众生命安全是小,扰乱国家发展稳定是大!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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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协商重罪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 资本主义 国家。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民具有极高的生活水平。下面是我分享的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一起来看看吧。
  德国 政治 体制分析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 军事 占领和管制。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 三国 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 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 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和有关部长副署的 法律 、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 决定 任免联邦,根据联邦的提名任免联邦各;主持国家 礼仪 性活动等。
  联邦议会 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通过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主要职权是:制定和通过法律,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和撤换联邦;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 国际 条约; 对联 邦总统蓄意损害《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弹劾;等等。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员组成。各州代表任期不统一,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撤换。联邦参议院的主要职权是:提案权(其提案须经联邦政府提交联邦议院),并对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有审议权;对涉及修改基本法以及涉及各州行政和财政的法案或联邦政府颁布包含上述内容的 条例 拥有否决权;仲裁联邦政府与某一州的纠纷或冲突;批准联邦政府对某一州采取强制性 措施 ;参与宣布立法紧急状态;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参与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国际条约;对联邦总统蓄意损害联邦法律的行为提出弹劾;参与对预算、国库和债务的监督;等等。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派驻联邦的联合机构。各州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对联邦立法和行政起辅助和牵制作用。联邦参议院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起平衡和协调作用。
  联邦政府 由联邦和联邦各组成,对所有有关联邦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事务作出决策,进行管理。根据1968年通过的作为《基本法》的补充的《紧急状态法》,政府在“非常时期”拥有独揽一切的大权。联邦是政府首脑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由总统提名并经联邦议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各由提名经总统批准。和各均不设副职,但可有1位部长兼任副。联邦对联邦议院负责,各对负责。但联邦议院只能以积极性不信任投票,即以大多数议员选出继任者并请求联邦总统将免职,来表示对联邦的不信任。联邦的权力广泛,主要有:①可不经议会批准或同意改组政府,设置部级机构,规定内阁工作程序,划定各部职权范围。②在组阁和政府活动过程中,对各行使提名任免权。③在政府工作过程中,行使制定总的政策指导方针的权力。④如果联邦要求对他表示信任的提案没得到联邦议院的支持,他可请求联邦总统在21天内解散联邦议院。但联邦议院如选出新的,则解散权立即终止。
  联邦法院 司法机关享有广泛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分设联邦高等法院、专门法院和宪法法院。各州设有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州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在各州不设单独的基层法院。州的法院就是联邦高等法院的下属法院。联邦和州是同一个法院系统。宪法法院的地位高于其他法院。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就与联邦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宪法问题作解释;裁决联邦与各州或各州之间关于宪法的争议。其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出,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出。
  联邦制度 联邦德国沿用魏玛时期的联邦制。《基本法》规定了联邦与各州的权力分配及其关系的基本原则:“联邦的权力得置于州的权力之上”。立法权主要由联邦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主要由州行使。联邦有《基本法》列举的专有立法权和共有立法权,各州有保留立法权和共有立法权。凡经联邦立法,州与其相违背的立法即 自然 失效。各州无不可剥夺之权,各州宪法也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行政权和司法权不仅大部分由州行使,而且联邦还委托州行使部分属于联邦的权力。在财政预算方面,联邦和各州是自主的和独立的。
  选举制度 联邦总统和联邦由间接选举产生。联邦议院由直接选举产生。联邦议员有一半是按单名选区的多数代表制选出,另一半按比例代表制选出。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凡已达法定成年者均有被选举权。每个选民选举2次,其中1次投个别候选人的票,1次投政党的票。全国分248个选区,每个选区选1名议员,选区的候选人均以个人而不以政党身份出现。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则按各政党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分配时要扣除本党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席位,余下的名额由各党自行安排。这是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一种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实行多党制。但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在大选中能获得议席的政党主要是____民主联盟-基督____联盟、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 根据选举法规定,在全国没有获得5%的选票或直接取得3个席位的政党不能进入联邦议院。这加强了大党的地位,排斥了众多的小党。联邦德国的执政党必须在议会中占有半数以上的多数席位,通常都是两个政党联合组织政府。60年代以来,主要是由基督____联盟-基督____联盟与社会民主党轮流组织政府,自由民主党只是作为两大党的联盟角色。
  德国政治形成背景
  二战后,为了避免悲剧的重演,使民主政治制度在德国真正运行和巩固,在盟国的主导之下,德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政治 文化 重建。重建运动首先从反省纳粹的罪行入手,在此基础上对公民进行民主政治意识的再 教育 。首先是政府在新的联邦共和国框架内运行, 以其民主和法治的施政原则和方式影响和引导民众政治意识的转变。其次是学校教育在再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学校中,政治教育开始被视为系统地学习民主的重要途径,而民主不仅被理解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形式,更被看作是一种生活方式,每个公民都必须去认知、掌握和实践的。再次是大众传媒在肃清纳粹余毒方面发挥了史无前例的作用,通过报纸、杂志和广播将纳粹的罪行公诸于世,使全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人们都认识和了解了纳粹极权统治的真相, 更引发德国人自身的 反思 。为了使大众传媒不再像纳粹时期那样成为独裁统治的宣传机器,战后德国对媒体也进行了改造,开始建立公法广播电视,使其摆脱受制于政府的地位和命运。通过向民众征收广播电视税来保障其资金来源,维持其运营,在管理方面也保证其独立性,但由政府和社会各利益团体共同组成的理事会对其进行监理,这样媒体就得以保持其中立立场,从而保障了充分的资讯自由,使媒体真正成为一个公开和透明的平台,人们可以在其中进行观念的交流,形成公众 意见 ,监督并影响政治生活。在这一发展时期,特别是经历了1967 /1968年被称为西方!文化大革命的学生运动,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受到了洗礼。经过两个阶段的艰苦努力,德国 成功 的完成了政治文化的转型,民主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也促进了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德国走出了战争的废墟,成为经济强大的西方民主阵营中的重要一员。
  根据经典的政治 经济学 原理,经济制度是上层政治制度的基础,政治体制的转变也必将带来经济体制的转变。作为世界上一种独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自1948年问世。“社会市场经济”是西德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提出的概念。他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是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以社会补充和社会保障为特征的经济制度,市场自由同社会平等相结合是其原则。一方面,整个经济的运转以自由竞争为基本准则,使生产诸要素达到最佳配置,从而保证经济以最节约、最高效的形式发展;另一方面,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国家以社会救济、养老金、补贴等再分配手段来调节收入分配,防止和缩小贫富差距,从而避免社会冲突,保证经济持续和稳定发展。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尽管在其60多年的发展中遭遇过种种困境与挫折,但却表现出惊人的连续性,是德国政治“变与不变” 历史 进程中最大的恒定因素。
  德国独特的传统政治文化,逐步衍生了德国的政治发展史。相对于其它国家的发展而言,德国在发展过程中,政治文化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易言之,分析、总结德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不仅对于了解德国的政治发展史,而且对于认识今天德国的政治现实及其发展走向,均具有可资借鉴的地方。
  第一,国家主义
  德国的国家主义首先表现在德国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国家统一问题上。德国的历史——确切地说,是民族国家建立、国家统一问题——一直是德国人忧心的话题。在第二帝国建立之前,德国一直都处在四分五裂和落后的状态,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自到第二帝国的建立,德意志才结束了长达952年的分裂状态。从此,德国作为一个统一的近代民族国家在欧洲崛起。在德国的古典哲学家的中,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统一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课题之
  一。在他们看来,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和复兴的根源和力量在于发扬“民族精神”。一个民族之所以作为一个民族而存在,根本在于它的文化、宗教、道德和风尚等精神力量。他们甚至夸大德意志文化的成就,提出日尔曼是优秀民族,因此应当承担起领导世界责任的谬论。德国的国家主义,还表现在二战前希特勒吞并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区,占领奥地利等一系列行动中。这种国家主义还可以从侧面得到明证。德国在20世纪霸行欧洲的历史,是很多欧洲国家不可忘却的“集体记忆”,正是这种“集体无意识”使得德国的邻国一直将德国视为真正的威胁。在1990年东德和西德统一之后,东德之所以能够实现向民主和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一点在后 社会主义 国家被视为一个例外。其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它通过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而不是流血政治或者说是充满血泪的战略;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是,民主和市场经济转型的实现伴随着一种强烈的民族感情冲动——东德人高呼“我们是一个民族”。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东德的民主和市场的转型又被视为内生的民主化过程。
  总之,德国的国家主义,贯穿于德国发展过程的始终。既要解决将所有讲德语的人都统一于唯一的德国之下,也要解决由于与领国相比自身建国的迟滞、国家主义者抱负的失败而导致的人民内心的普遍创伤和挫折感,还要解决由创伤和受挫所导致的更极端的国家主义,或许后两者比单纯的“统一”问题更难解决。
  第二, 传统文化 的禁锢
  虽然德国战后在政治文化转型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巩固了联邦共和国的民主体制,促进了政治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但是轰轰烈烈的重建运动并非没有局限性。直至今天,德国的传统文化仍然在相当的程度上模铸着其政治生活, 这既体现在其政府运作方式方面, 也体现在公民政治参与方面。表现主要如:第一,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影响。从公民的政治参与角度来看,由于德国在历史上形成了国家至上主义和避免冲突的政治文化传统,不同个人、阶层和集团之间公开的利益竞争被认为并不一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第二,电视传媒受到政治势力的影响。公法广播电视所播出节目的44% 是信息和教育节目,它们为战后的
  政治文化转型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直到1984年以后在联邦德国才出现私人广播电视,以播出 娱乐 节目为主,其市场占有率和广告收入直线上升,很快就形成了与公法广播电视相竞争的局面。而公法电视台近年一直受到批评,因其日常经费来自 税收 ,使其难免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
  战后德国的经历表明, 外在的因素“社会市场经济”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德国的市场经济是创新的第三条道路。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介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路线,它是自由与秩序的结合,强调效率和公平的平衡。有德 国学 者指出:效率与公正不是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的。效率的对立面不是“公正”,而是“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意味着浪费,就是在毁灭资源。效率亦是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效率与公正两者兼而有之就是一种第三条道路。艾哈德领导实施的社会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第三条道路。
  实行经济领域的 民主制度 。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实行经济领域的民主制度, 即在企业内部实行共决权制度,即企业雇员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共决的形式主要表现在雇员通过企业监事会参与企业决策,特别是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决策。通过实行这一制度,在企业这一微观单位里,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了合作的关系,而这样的制度安排首先是针对保护劳工权益的,它的作用已经超越经济范畴,成为维系社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有效工具。不仅在企业这一微观层面,与之相适应地二战后德国在宏观层面上也形成了一种协商体制,即在劳动领域牵涉劳工的工资、津贴、劳动条件和解雇等切身利益问题时,不是由雇主单方面来决定,而是由劳工与雇主两大利益集团平等协商共同制定相关的标准。
  联邦德国战后的经济奇迹不仅使经济迅速恢复活力并取得巨大发展,同时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从客观上验证了社会市场经济的巨大成功,使人们对它产生了深刻的认同。它的影响和贡献不仅仅局限在经济领域,因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紧密相联、相辅相成的,社会市场经济所体现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公正的原则与战后德国建立的政治民主原则和体制是一致的。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既奠定了民众认同战后德国民主体制的物质基础, 同时也通过经济生活对人们思想和行为方式的深刻影响,奠定了民主体制的观念基础。
  德国的政体与我国的比较
  无论是在国情还是思想文化方面,德国与我国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所以德国走过的道路也许也就是我们将来要走的路。我国要在发展的各方面借鉴德国的 经验 和教训。在传统文化方面我认为它的积极作用要大于它消极的一方面。我们不应该一味的去排斥传统文化,而是学会去利用,就像德国在充分的利用的自己的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没有错,错的是我们没有正确利用传统文化。当然,这不是一句话的事情,需要我们要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我们现在需要的沉下心来,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挖掘我们传统文化与现代相结合的地方。这样的结果是双赢。
  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必然的。我国现在要建立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应该说这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但是在一些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方面
  应该多借鉴德国的经验,德国的第三条道路就是我国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的目标,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把效率和公平并重的结合起来,这是最基本的理念,然后法律和制度安排等都遵守着这个理念,这样发展才不会出现误差。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这诸多问题,效率和公平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对等,相关的配套设施也不太完善。另外,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从保持着良好的延续性,在遇到问题是不断的完善体制而不是否定根本,这也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德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成功的,现阶段我国也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经济文化方面我们要借鉴德国的经验,把握住正确的方向,我相信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一定能够成功。 参考文献:
  1、陈志斌.《德国政体教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马敏.德国选举制度对政党政治的影响分析[J].《德国研究》.2002
  3、吴志成.《当代各国政治体制:瑞士和德国》.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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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协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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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新动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受伤者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伤残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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