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集中宣判方案 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

“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夕,石家庄两级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了5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及倾倒废物、非法采砂、非法电镀等多项罪名,涉案被告人共计9人,10月22日上午9时。希望《刑事集中宣判方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办案实际和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偷税案件和逃税案件(《刑法》第201条和第203条)
纳税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更适合由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法定纳税地点管辖。
扣缴义务人偷税的案件,适用前款的规定。
二.拒税案(《刑法》第202条)
由拒缴税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被骗取出口退税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涉案的其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为他人打假的,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打假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打假的;介绍他人伪造案件,可以结合为他人伪造案件,让他人为自己伪造案件。
自然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虚假开业案件,由虚假开业场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有多个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票源集中或虚假开业行为企业的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非法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
由销售地或者购买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由初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的,由初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将案件移送票源集中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六.对于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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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地区管辖的含义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案件管辖范围的诉讼制度。以犯罪地管辖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是:便于在证据最集中的地方收集、核实证据和查明事实;便于当事人、证人就近参加诉讼;有效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便于防范和综合治理,减少犯罪。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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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刑事判决书,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第二审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但确有错误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诉,检察院也可提起抗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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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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