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金张律师事务所 烟台韩国温大地律师事务所在烟设立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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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韩国温大地律师事务所在烟设立代表处

您好,法律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我们应聚焦“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参与规则制定,保障政策沟通。加强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政府应发挥把握方向、统筹协调的作用,这就需要制定一整套政策规划。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通过参与政策制定、规划设计和适用国际规则,发挥政策法律咨询和参谋作用;积极参与区域经贸规则谈判、多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争取更加开放透明的国际经贸环境;在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积极参与研究论证、提供法律建议,防范法律风险,帮助政府提高决策水平;在落实政策过程中熟悉吃透政策,为促进各国政府间的宏观政策沟通交流出谋划策,提供有针对性、符合实际的专业意见,推进沿线各国经济发展战略充分交流对接。

严把法律关口,推动设施联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目前,我国与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建设比较滞后,一些重要通道存在缺失路段,不少通道等级低,通而不畅。部分跨境项目建设条件复杂,资金需求多、法律风险大、协调难度高。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国际大通道建设,打造新欧亚大陆桥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畅通安全的海上战略通道,都离不开法律护航。当前,应围绕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提供法律专职调查服务,织密法律防护网,防范投资风险。通过代理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合同纠纷,为中外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推动构建联通内外、安全畅通、绿色高效的国际大通道。

维护合法权益,保障贸易畅通。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额已超过10000亿美元,占我国外贸总额的1/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治水平差异大,法治环境较为复杂,尤其是国际经济往来中适用的法律为多国法律、国际公约或区域性规定,国际经贸合作容易发生矛盾纠纷。实践证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果对东道国法律体系和规则标准缺乏了解和认知,走出去的企业、公民将面临巨大法律风险,甚至会付出沉重代价。这就需要我们围绕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税收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围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等新的商业业态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促进贸易方式不断创新。

防范融资风险,支持资金融通。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支撑。“一带一路”沿线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其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等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同时,“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融资风险高、回报周期长、涉及国家和币种多等特点,需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创新金融合作模式、打造金融合作平台、畅通投融资渠道。我们应积极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的建设运营和深化多边金融合作提供法律服务,切实防范融资风险;为加强金融监管建言献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金融秩序、堵塞金融漏洞;为发行涉外债券、开展涉外保险理赔索赔业务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民心相通。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建设“一带一路”,必须在沿线国家民众中形成相互欣赏、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氛围。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行业的交流合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目前,新加坡、阿联酋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了9家代表处,我国律师事务所在越南、蒙古国、吉尔吉斯斯坦等国设立了4家代表处。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还会有更多的律师事务所被“引进来”和“走出去”。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加强信息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建设律师信息交流平台,借助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博览会等,推进沿线国家交流合作。应加强人才储备,着力培养一批熟练运用外语、精通法律规则、通晓域外文化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作者为司法部副部长)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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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已多年,法治进程颇见成效,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法治意识逐步增强,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已经能够更多的运用法律作为工具来明确、防范、维权。这其中,仅依靠人民群众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迫切需要律师群体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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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贯咸安赵氏,出生于首尔市龙山区,由药师的母亲抚养长大。首尔大学外交系毕业后,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获得法学硕士(LLM)学位。 1991年通过第33届司法考试成为律师,1994年到2006年在金&张法律事务所中,从事外国人投资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工作。2001年,在美国Amstein Rothstein & Ebenstein律师事务所和Fish & Neav法律事务所工作。2002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工作。赵允旋毕业于首尔大学外交学系,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律师。 她曾是韩国最大的律所金张律师事务所的首位女律师,还在花旗银行首尔办公室担任过副主席。2022年12月,她被朴槿惠任命为新世界党发言人,后来又被任命为韩国女性家庭部长官。2022年6月,赵允旋被任命为青瓦台政务首席秘书,她成为韩国史上首位女政务首席秘书。2022年5月,韩国公布政府高官的个人财产申报结果,赵允旋以47亿韩元财产成为“首富”。
2002年大韩民国第16届总统选举中,担任当时的大国家党选举对策委员会共同发言人,涉足政界,她创立韩国保守政党史上第一位女发言人的纪录。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担任韩国花旗银行副行长兼法务部长。2008年3月17日再次担任大国家党发言人。
之后在大韩民国第18届国会中,她作为大国家党比例代表,当选为第13位国会议员。2022年2月4日停止担任代言人,创下大国家党发言人任期最长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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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对其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十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的税务、银行、外汇等手续。
第十二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在其本国的律师执业执照已经失效的;
(二)被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三)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执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二)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三)已经丧失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四)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的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中国境外。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三)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四)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五)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机构按照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中国境内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
(一)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代表机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境内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
(三)代表机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中国辅助人员情况;
(四)代表机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情况;
(五)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注册情况;
(六)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后,应当将检验意见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注册收取费用,以及对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同对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相同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作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代表机构被依法吊销执业执照的,该代表机构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5年内不得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代表5年内不得在华担任代表机构的代表。
代表机构的代表因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该代表所在的代表机构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该代表终身不得在华担任代表机构的代表。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拟设代表机构、拟任代表的证明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的;
(二)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代表机构进行注册或者年度检验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拟设代表机构或者拟任代表决定发给执业执照、执业证书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应当撤销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执业许可,收回执业执照、执业证书的不予撤销、收回,或者对应当注销的执业注册不予注销的;
(四)依法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不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六)对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七)有不严格执法或者滥用职权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已经试开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以及试执业的代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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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还是要找律师。之前听说有个公司没找律师,赔了上亿元,损失很大。北京的话,睦湃还是不错的。他们本来就擅长这类的。公司纠纷、股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啥的。可以问问哈,他们首席也厉害,对客户认真,业务能力也没得说。可以上华律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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