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辞职当律师 检察官辞职后做律师的最新限制条件

朱列玉表示现实生活中从体制内走出来做律师的法官、检察官很多都是已经工作多年的“老同志”了他们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但是由于目前我们国家没有法官、检。希望《检察院辞职当律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检察官辞职后做律师的最新限制条件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2)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3)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检察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检察官辞职当律师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分析:两年。检察官在从检察院离职后,短时间内对检察院内部案件仍有一定的掌握力,为避免出现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的情形,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离职后均规定了一定的脱密期且对该部分人员工作的地域进行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院辞职律师原单位辩护人

法律分析:从法院辞职做律师是需要进行回避的,律师法规定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事业编制辞职当律师怎么样

有。律师法规定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扩展资料

《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六、法官助理的管理

(五)法官助理履行职责时,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回避。法官助理的任职回避比照法官执行。

(六)法官助理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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