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律师事务所 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哪些

,简介姚渊律师男学士益阳市知名律师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办案经验。政协益阳市第三届委员2000年受聘为益阳中级法院执法监督员现为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希望《益阳律师事务所》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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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榔已被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一级致癌物长期嚼槟榔为何会致癌?专家解释,槟榔中含大量具有细胞毒性的槟榔碱,口腔黏膜与之发生反应后,可导致口腔黏膜纤维化,这是口腔癌的癌前病变,其临床表现为张口困难、麻木感、发生溃疡等。世界卫生组织已把槟榔确认为一级致癌物。
最好不要吃槟榔,北方人基本不吃,南方的苏浙地区基本也不吃。
1、槟榔的汁液呈紫红色,嚼槟榔日久会使人牙齿变黑。槟榔嚼过后,将残渣吐在地上,红迹斑斑,如同血渍,影响公共卫生。
2、含可致癌的生物碱。台北市卫生局第一科科长丘展贤表示,台北有8成8至9成2的口腔癌病人,都因嚼食槟榔而引起。
3、孕妇过多嚼食槟榔,有可能造成流产。
因为“三鹿”事件,国家食品安检更严。不然,大家吃的都是伪劣食品。尤其是我们经常在外出差的人,吃快餐都要选个干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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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素珍,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洗澡坪村关音坝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232119660120412X。
委托代理人李元良,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青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晶晶,该局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德魁,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志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平,该公司法律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高素珍(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于2022年3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益阳市口味王
槟榔有限责任公司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3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素珍及委托代理人李元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晶晶、刘德魁,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平、罗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8月17日下午2时许,原告在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期间与班组长傅杰发生争执,随后突发疾病被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2022年8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被告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执法程序的如下证据:
1、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号2022944《益阳市工伤认定案件处理程序审批表》、《益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补字(2022年)030号、031号《湖南省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益阳市资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益资人社工伤受字(2022)38号《益阳市资阳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人社工伤举字(2022)38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证》。上述证据证明了被告办理工伤认定案件的相关程序。
2、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该证据证明了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是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基本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工作证》。该证据证明了原告在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点灰”的工作及原告的居民身份信息。
4、湖南省益阳市中心医院《病情证明》。该证据证明:2022年9月15日,湖南省益阳市中心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原告所患疾病为高血压性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血肿,高血压病3级。
5、证人胡燕南、何巧林证言。上述证据证明:她们是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8月17日下午,原告认为班组长傅杰多减了她的货,便与傅发生了争执。傅走后原告感觉身体不适伏在工作的台板上,同事们见状就把原告送到了医院。
6、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该证据证明: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在行政程序中答辩称原告突发疾病,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7、《工伤认定委托书》。该证据证明:2022年12月30日,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资阳区所属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发生重大或复杂工伤事故后的工伤认定受理、调查取证等工作委托给资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94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证》。该证据证明:被告于2022年12月21日对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该决定于2022年1月11日送达给原告。
被告为证明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向本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原告诉称:她是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2年8月17日,她与班组长傅杰因为减货的事发生了争执,随后她就感觉心跳加速身体不适,同事们便把她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现已脱离生命危险。她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住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被告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故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94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证》(同被告证据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被告证据3)。
被告辩称:原告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最后脱离生命危险,不属于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患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原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作出的益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94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虽然原告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不属于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也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请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1、原告突发脑溢血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不是突发疾病,证人胡燕南、何巧林的证言不能证明原告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2、《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没有向原告进行送达,故该证据不具备真实性。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1、证人胡燕南、何巧林的证言能客观真实的反映事发经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予以采信。2、《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是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向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已提交答辩意见的事实并不因《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未送达给原告而不具备真实性,对此证据予以采信。3、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合法、真实,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是经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原告是该公司的员工。2022年8月17日下午,班组长傅杰减少了原告待加工的槟榔,因为工作量直接影响劳动报酬,原告便与傅杰发生了言语上的争执,争执发生后原告便感觉不适,几名同事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经益阳市中心医院诊断,原告为高血压性脑出血、左侧基底节区血肿,高血压病3级。原告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住院,应当认定为工伤,于2022年8月21日向被告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原告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了益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94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故被告对涉案的工伤认定工作具有审查并作出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和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情形中所指的“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不包括突发疾病。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中的“突发疾病”需具备“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限制性条件。故对原告提出“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住院,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益人社工伤认字(2022)94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高素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德 钦
审 判 员 王 雪 锋
人民陪审员 蔡 卫 平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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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退伍军人,靠打工维持生活。2008年12月9号进入口味王李昌港的槟榔厂打工。进厂时的待遇是第一个月补贴300元,提成为一点五倍。第二个月补贴200元,第三个月是补贴100元。补贴和工资一同发放。到本月的二十四号:公司宣布补贴推一个月发放。第一个月的提成分为一点三倍,第二个月的提成一点二倍。这对于只想在公司做一个月的员工就少了三百元的补贴。而且当时进厂时就没声明这点。我以公司改变政策为由急辞工。按公司规定:我不能享受新手待遇,没补贴,没提成(这我认了)。急辞工还要扣除一百五十元。就这条我坚决不同意,理由:工作时间长,起码在十五个小时左右。我总共做了十五天,我辞工没有享受公司的补贴和提成还要扣我的一百五十元钱,我决不同意!虽然钱不多但我不甘心的是:半个月的起早摸黑就被公司一句话给扣掉了,他们凭什么!后来我给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得到的答复是只怪自己没有签好劳动合同。而劳动局是推诿到别的电话号码,最后到没人接!给公司总经理的打电话得到的答复是公司的制度为了留住员工,没有错(但事实上出去的人比进来的人要多得多,这难道没问题吗?事实上已发表明员工对“口味王公司”的制度非常不满的所以口味王一直是在招人。也不断的在走人,如果哪位坛友有机会来到益阳的口味王槟榔厂做事,或者已经做过的。就会感同身受用极端的手法也许能要回那些属于自己的,但觉得有些不值。报媒体!也许得不偿失(才一百五十元)。这也许是至今口味王没出事件的因素吧?
我记得这公司以前有叫曹学军的人事。那时候总经理都是帮公司打压员工的。员工辛苦劳动的工资是应该如实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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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青名,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魁,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佳,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益阳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小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龙,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林。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涂金华,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因被上诉人赵春林、赵小林不服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益赫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引导各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本案,各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合法、互让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补偿赵春林、赵小林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整(含已付五万元),付款时间为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后,法院准许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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