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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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诉

康美药业股民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利息、佣金等。
1、索赔损失的范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因康美药业(600518)虚假陈述,投资者购买康美药业(600518)遭受经济损失,可以要求索赔。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利息、佣金等。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认为,康美药业(600518)索赔条件为: 条件1:在2022年4月20日到2022年10月15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600518)股票,并且在2022年10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条件2:在2022年4月30日到2022年8月17日之间买入康美药业(600518)股票,并且在2022年8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3、关于股民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法院做了明确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区城市、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具备股民索赔诉讼的管辖权。 该类股票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资料:
处罚经过:
1、2022年5月14日晚间,证监会公告,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同时,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2、2022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 180199 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3、2022年8月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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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9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2022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经查明,同洲电子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同洲电子在2022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 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 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22年1 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22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22年实际发放542.29 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22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22年度虚减净利 润2,630万元,2022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22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02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22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 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22年度确认 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22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22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份 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22年度虚 增净利润3,950万元,2022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
2022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 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22年度营业收入 1,254.35万元,虚增2022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 2022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 2022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22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综上,同洲电子2022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22年度虚增利润11,022.16 万元,2022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的 6.31%、164.17%和6.89%,并导致2022年度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同洲电子披 露的2022年、2022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 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提示股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同洲电子公司相关公告,凡在2022年10月25日前买入同洲电子股票(002052),且在2022年10月25日后卖出造成亏损或继续持有同洲电子股票而依法推定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准备提起此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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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虚假陈述基本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向康美药业索赔的相关信息如下:

①管辖法院: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对象主要是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虚假陈述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即康美药业、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据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22年5月9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虚假陈述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康美药业或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同时对两者提起诉讼,具体而言:

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揭阳市下辖的普宁市,因此,对康美药业单独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住所地是广东省广州市,因此,对其单独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亦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在同时起诉两者时,由上市公司即康美药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虚假陈述相关法律规定,在仅起诉会计师事务所时,法院可依投资人的申请或在征得投资人同意的前提下,追加康美药业为共同被告,并将案件移送康美药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资人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仍可依职权追加康美药业为共同被告,但不得移送案件(即使不得移送案件,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管辖法院仍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由于本案中康美药业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管辖法院均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无论以谁为被告,本案的管辖法院均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②起诉前提:根据虚假陈述相关法律规定,并非所有因购买康美药业股份遭受的损失都能提起索赔,就本案而言,结合康美药业股票的实际交易情况,只有在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12月28日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人才能提起索赔。

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提示需准备的起诉材料:

1)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尚未作出)。提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实际上须等到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证明康美药业客观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重要证据,同时行政处罚作出之日也是法定的虚假陈述诉讼期间起算点。

2)投资人身份证明。就自然人而言,主要指身份证;就法人而言,依法人性质不同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3)投资人交易凭证等证明损失的材料。主要指股票交易交割单,一般通过交易软件交易股票时都会有相应的交割单,投资者可自行打印。投资者买卖康美药业股票的交割单是证明自己所遭受损失的重要证据,同时也能证明投资者买卖康美药业股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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