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需要什么手续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希望《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需要什么手续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只能由律师进行会见,直接向看守所申请即可;如果是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可以会见、通信,近亲属请求会见的,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如下:1、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2、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3、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4、法律监督不同。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可看几次

律师 接受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 辩护人 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 授权委托书 》和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 贪污 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 共同犯罪 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供方便,安排合适的会见室。对于会见对象有必要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应当注意戒护方式,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时的顾虑,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应当按规定向案件承办部门递交,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应当制作信件的副本备案入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 法律咨询 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 监视居住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一般看守所多久安排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手续中所需要的材料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委托人有关证件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律师会见的具体事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流程

一、 律师会见手续中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4、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二、《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对于会见的规定
      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第八条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九条 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第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第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对于律师会见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涉及到有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律师的案件审查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律师看守所会见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规定: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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