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铸刑事件是哪一年 春秋时期子产所铸刑书本质上属于

贾雪飞:历史上,谁是中国法治第一人?春秋时期郑国的执政卿子产。子产实施的“铸刑书”改革,可说是迈出了中国人探索“依法治国”的第一步。但是今无论是谈子产还是“铸刑。希望《春秋铸刑事件是哪一年》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春秋时期子产所铸刑书本质上属于

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①反对“刑书”,私造“竹刑”。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他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②私家传授法律。传说,他聚众讲学,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还以类似讼师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被戏称为春秋末期的律师)。-

春秋铸刑事件是哪一年发生的

历史上有名的铸刑鼎有两个:子产铸刑鼎和晋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三月,郑国执政子产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这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因为他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例如对郑国的城邑与农村加强治理,要求君臣上下都尽职尽责,修好田地的封界和沟洫灌溉系统,对田野农舍重新规划和改造,并确定赋税数额。对于卿大夫忠谨俭约者奖励提拔,玩忽职守、奢侈腐化者则撤职查办等等。子产的改革成效是巨大的,给人们带来了大大超过以前的实惠,但遭到了晋国叔向的指责及官贵的反对。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引起了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责难最尖锐激烈。晋铸刑鼎毕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开办私学打破学在官府的教育体制一样,它在开启民智、唤醒人们自我意识,以至打破旧的政治格局、推动社会改革进步方面意义是不可低估的。晋国之所以在春秋时代霸业长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国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强干者随时推翻消灭专政弄权危及晋国以及多数卿大夫利益的豪门强族,三(谷阝)、栾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继灭亡削弱,都是这种新陈代谢的表现。而三家分晋,韩、赵、魏成为战国时代法家的主要发源地,当与晋国的这个重视法制建设和普及的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春秋时期出现了什么铸造法

进入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此外,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一)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二)邓析的“竹刑”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三)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现在我们提到法律,就会联想起一册一册的法律典籍、一叠一叠的司法卷宗,很难想象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不使用文字的法律时代。早期的法律也不是用文字来记载的,而是完全依靠人们的记忆力来保存的,重要的法律规则要靠贵族或祭司等少数人来记忆。古代帝王发布的法令,都称为“诰”“誓”等也应当是一种口头命令,后来才用文字记录。君主的“君”字,象形为一只持权杖的右手和一张发号施令的嘴,更为形象的表现了“口头约束号令”,世界其他地区也是同样的。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说,远古时代贵族和祭司掌握着部落的权力,重要的法律也都是依靠贵族来记忆和掌握,一般的平民对于法律不甚了解,这样一来就形成一个他所谓的“秘密法“时期。当平民的力量逐渐强大后,随着激烈的斗争,贵族垄断法律的情况才逐渐被打破,法律才开始用文字固定下来,并公之于众,进入成文法的时代。所以,法律的文字化和公开化几乎是一个相同的概念。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据说“临事制刑,不预为法”,每当发生扰乱正常秩序的刑事案件,是由贵族们商议判决,其刑罚的决定方式是不公开的。这样一来就缺乏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无法让人们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夏、商、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有些习惯法在西周时经统治者的整理编篡,并用文字记录下来,成为系统化的法律。用文字记录的习惯法虽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但还不是真正成文法。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铸之于礼器之上的规范性文献,如“约剂”“盟誓”等都藏于奴隶主贵族之家。真正的成文法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才经统治者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和公布的。(1)成文法制度需要的条件:一是司法经验的广泛积累和立法技术的基本成熟;二是要有较为发达的文字,法律才有可能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夏朝,却直到公元前536年才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的背景介绍: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铸)”,公布了成文法,这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形态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形态。那么,为什么成文法首先在郑国、晋国出现呢?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由于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他们进入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郑、晋两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出现。如郑国位于河南中部地区,地处晋楚两大霸国间,为两国所必争。郑国是西周分封最晚的诸侯,也较狭小,它内忧外困,危机四伏,实行社会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当时商人的势力较大,子产迫切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商人中外来的人较多,对于郑国的旧有法律并不熟悉,要受到贵族控制的而又为自己所不熟悉的法律的处罚,自然心有不甘。子产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良好效果。《左传》所记录,子产在政治上不曾遭受过失败,因为他的每一行动都事先经过思考。他主张治国要猛政,理由是“火性猛烈,人见了害怕,所以很少有烧死的;水性懦弱,人喜欢玩水,好多人因而溺死”。他所谓的猛政,就是把严厉的刑法公布出来,让人不敢犯。因为郑国社会在东周时期变化最大,法家学派正是代表商人和新兴地主利益的,成为法家学派的中心产地,不是偶然的,而子产则是法家学派的创始人。晋国的政治制度比较特殊,公室的宗族组织早已瓦解,很早就没有公族把持大权的现象,因此,保守势力较弱。此外,春秋末期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变化,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创造了文化条件。西周时“学在官府”,人们的手中已有很多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郑、晋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淀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成文法最早出现在这里。(3)公布成文法及引起的论争:郑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国家。在这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原各国也都先后公布了新的法律,中国法律就此进入了公开的成文法时代。子产铸刑书的举动,曾受到了保守派的批评。保守派,当然指维护西周礼制统治的保守派,从大道理上说,礼制自然、和谐、美妙、讲起人情味也是浓上加浓,可是,它似乎有个不大不小的毛病:就是不太清楚。就是说,比起白纸黑字的国家法律来讲,它并不那么分明。保守派人物叔向给子产写信说:往日,贤君圣王做事之时没有订立法令的,你也是那么做的。而先王和你所以不制定什么法令之类的,是因为大家明白,法令比起礼仪风俗差了一大截。平民百姓过日子的时候,原来就有了礼义,有了明辨是非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和蔼可亲的老师,生活本身过得有章有规、有声有色。眼下定出了法令,百姓就会盯着法令琢磨歪门邪道,忘掉了礼义、好官、乡长和老师,天天再也不会效仿贤人君子的一言一行了。你应该知道:“国家将亡,才必多法令”。叔向的信表明,春秋之前的统治者是依照礼俗惯例来处理问题的。他认为铸刑书公布于民,是违反先王处理问题的传统的,将会导致社会混乱。子产没有为叔向的批评所动摇,他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为理由,维护了所公布的成文法。他说:咱是才疏学浅,不能像您那样高瞻远瞩,只有救救眼下的乱世聊以自慰,只是也请您想想看,没个出字成文的规矩,天下各行其道的时候谁知谁是对的谁是错的?礼义那东西听起来是挺好的,可是摸不清看不透,乱世之时再去说个仿效贤人君子,谁能保证学的不是歪门邪道?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已难详知。有的学者认为:子产铸的刑书有三篇,内容可能是关于财产、职官和司法方面的。晋国的大夫文伯对子产铸刑书更是加以攻击,说火星未出不得用火。依照夏历,五月初黄昏正南方才能看到火星,而郑国是三月铸刑书,“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不发生火灾才怪”。此后,比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邓析,不满意子产的刑书内容,不受君命,改郑国刑书旧制,私造刑书于竹简,称“竹刑”。对此,奴隶主贵族十分恨他,公元前501年,邓析被郑国执政驷颛所杀。后来他的竹刑终于被郑国正式采用,说明其法可取。更有讽刺意味的是,子产铸刑书之后,晋国又有“铸刑鼎”之举。晋国的“铸刑鼎”立法活动,受到了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批评。孔子认为晋国应当按照先王的礼制进行治理,不能违反尊卑贵贱的礼制,否则,将造成国家秩序的混乱。当时的成文法之所以将律文铸在鼎上,是因为鼎在古代是国家权力的象征。鼎是王权的象征,当郑、晋的新兴地主势力上台后,为了使新法律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威慑力,为了表示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合法性,就把新法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秘密的法律转变为公开的法律,虽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也是有意义的,意味着从此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封建制法律形态。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影响: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A.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形态。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B.成文法事件,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的帷幕,此后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了历史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C.这对后世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榜样。D.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春秋铸刑事件是哪一年的

铸刑鼎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目录子产铸刑鼎 晋铸刑鼎编辑本段子产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三月,郑国执政子产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这也是子产对他从公元前543年以来所进行的诸项改革的总结,因为他的改革涉及诸多方面,例如对郑国的城 铸刑鼎邑与农村加强治理,要求君臣上下都尽职尽责,修好田地的封界和沟洫灌溉系统,对田野农舍重新规划和改造,并确定赋税数额。对于卿大夫忠谨俭约者奖励提拔,玩忽职守、奢侈腐化者则撤职查办等等。改革的第一年,由于人们因循守旧,大概也触动了某些人的私利,所以群起而攻之,恨不能把子产杀了。但经过三年,子产的改革给人们带来了大大超过以前的实惠,人们又歌颂他:“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由怨恨变成了拥护,子弟受到子产的教诲,田地产量增加了,生活变好了,自然唯恐这样的好长官早死,怕他死了以后没有人坚持他的好政策。   子产的改革本来是成功的,成效是巨大的,甚至孔子后来都承认这一事实,说:“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而孔子是从来不轻许谁是仁人的。但就是这样的好事,却遭到了晋国叔向的指责,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而且预言“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些话的意思无非是说,国家法律应该保密,不应该公之于众,因为一旦平民百姓也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就会不俯首听命于官员贵族的任意摆布,这些人也就失去了威风;而人们知道了法律,就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官府对他人依法进行争辩,就会造成种种争端 孔子事情的出现,犯法的人也就会多起来。因而,郑国的败落也就为时不久了。在子产改革七八年后,又有突出成就显现出来的时候,叔向还闭眼不看事实,一味指责子产不该公布法律而放弃“礼”的说教,对这种顽固守旧、盛气凌人的做法,子产不客气地回答说“吾以救世也”。事实上,到子产于公元前522年(郑定公八年)去世,郑国一直治理得很好,周旋于晋楚两霸之间,处置得宜,维护了郑国的利益和尊严。孔子听到子产死,流着眼泪说:“古之遗爱也。”称赞子产的仁爱,有古人的遗风。郑国也并没有衰败。足见叔向的看法是错误的。 编辑本段晋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 铸刑鼎刑书”,公之于众,“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件事也引起了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责难最尖锐激烈。   鲁国的孔丘(即孔子)说这是亡国之举:“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今地不详)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菟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晋国的蔡史墨则说:“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孔子话的大意是说:晋国将因为这次铸刑鼎而灭亡了。原因是,晋国在晋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所接受的法度,用于治理国民,卿大夫也遵守自己的等级次序,所以民众能尊敬贵者,贵者能保住祖宗的基业,贵贱差别不发生错乱,这就是所谓的法度。晋文公为此设立执掌官职位次的官员,在被庐制定法令,并因此作了盟主。现在废掉这个法度,而铸造刑鼎,让老百姓从鼎上就能看到法律条文了,他们还能再尊敬那些贵人?贵人又怎能保守祖宗基业呢?贵贱等级没有了,还怎么治理国家呢?何况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地检阅军队时制定的,是晋国的乱法,怎么能把它作为法令呢?而蔡史墨则是预言范氏、中行氏将会因铸刑鼎而灭亡。原因是,中行寅是下卿,但违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铸造刑鼎,以此作为国家的法令,这是法律的罪人。而范氏,改变被庐制定的法律,这就是取亡之道。恐怕还要牵涉到赵氏,因为赵孟参与了。不过赵孟是出于不得已,如果修养德行,可以免除祸患。   晋铸刑鼎毕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它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像孔子开办私学打破学在官府的教育体制一样,它在开启民智、唤醒人们自我意识,以至打破旧的政治格局、推动社会改革进步方面意义是不可低估的。晋国之所以在春秋时代霸业长盛不衰,主要原因不是国君代代都是明君,而是卿大夫中精明强干者随时推翻消灭专政弄权危及晋国以及多数卿大夫利益的豪门强族,三(谷阝)、栾氏、范氏、中行氏等的相继灭亡削弱,都是这种新陈代谢的表现。而三家分晋,韩、赵、魏成为战国时代法家的主要发源地,当与晋国的这个重视法制建设和普及的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上一篇:山野春秋情壮子赵铁柱 山野春秋情壮子赵铁柱第1771章

下一篇: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 我国古代铸刑鼎的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在哪个诸侯国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玉溪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