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子产所铸刑书本质上属于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制度(一)铸刑书与铸刑鼎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信用这个东西。希望《春秋时期,子产所铸刑书本质上属于》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春秋时期用鼎铸的法是成文法。
古代的法律无明确划分,部分民法与刑法,而是统称为刑法,意思是刑罚与法律,与今天的刑法意思不同。
公元前513年(晋顷公十三年)冬天,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天的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铸造铁鼎,并在鼎上铸上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公之于众,“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件事也引起了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责难最尖锐激烈。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 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首先,以前那种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其次,这种法律体制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后,打破旧的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种出现。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争论不止的话题。晋国的叔向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是反对把法律明文公布出来,反对把法律从礼教中独立出来。他认为,人们一旦知道了刑书的条文,就不会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而会去“征于书”,去钻法律条文中的空子。而且刑书一旦公布,人们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社会舆论就会对官员产生一股强大的监督力。这些严重侵害贵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奴隶主贵族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会标榜自己是遵从“礼”的原则,自己是以礼治国,依礼治国。在他看来,从内容上看是因为子产的刑书完全背离了礼的制度。

春秋时期,子产所铸刑书本质上属于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最早是不成文法。不公布的,秘而不宣。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将法律在鼎上刻出来公布于众。通说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成文法典的开端。
战国初期的李悝,著作有《法经》,通说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其内容分为六部分,分别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囚、捕相当于今天的诉讼法。盗、贼相当于今天的刑法分则,而具法相当于今天的刑法总则。
秦朝的时候,事皆绝于法。法律很多,没有固定体例。各种形式,包括普通的法典,还有过去的判例,还有法律答问等等。
汉朝初期传说制作了《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成为九章。总得来说还是分为刑法总则和分则,然后总则在法典的后面。
三国时期曹魏的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作为总则部分,置于全律之首。
晋朝的晋律,体例方面大致沿袭了曹魏的法典,但将刑名扩充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
到北齐的时候,北齐律的体例是将法典分为12篇,将刑名、法例合成“名例”篇,放在卷首。
北齐律的体例为后来隋唐的法典所继承。除了篇名略有变动以外,几乎完全一样。
唐律疏议继承了北齐律的体例。但是唐朝出现了新的法典形式,如《唐六典》,是以尚书省的六部作为篇章题目的。
唐后期出现了《大中刑律统类》,是将刑律分为若干“门”,下面又附以相关的敕、令等等。这种体例被宋朝的《宋刑统》所继承。

子产铸刑书及其产生的争论的历史意义在于

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作的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之于众,被称为"铸刑鼎"。
其实是刑法。
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注意区别。

上一篇:春秋时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反对者是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下一篇:春秋时期,反对郑国铸刑书的人是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泸州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