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案法律条款 刑事案件部分人员转行政案件的法律条款

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希望《刑事案件受案法律条款》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受案条款

法律分析: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三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接到110指令处警案件、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在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进行网上登记。办案部门应当设立接警室。接警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设置,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报警人权利义务标示牌,并注明案管中心投诉举报电话。不具备单独设立接警室条件的办案部门,可优化办案区询问室功能后作为接警室使用

刑事案件部分人员转行政案件的法律条款

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是不能再转为治安处罚的。但是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转为治安处罚。具体情形需要根据实际案情来决定能否刑事转治安处罚,如刑事案件不构成犯罪,撤销起诉,可以直接通知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只有刑事自诉案件可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亲属邻里纠纷刑事案件法律政策规定

公安局受案立案规定如下: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受理是没有期限规定的,而对受理的案件决定是否立案的,要及时审查确定。
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日前,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受案立案工作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惩治违法犯罪的初始和必经环节,没有如实和及时受案立案,就谈不上依法办案。当前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保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分别接报案并即受、即立、即办的现行模式,改进和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接报案、受案立案进行全要素、全流程网上记载,实现对各部门受案立案工作的实时监控管理和及时纠错。《意见》规定,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扩展资料:立案,是指公案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降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法律条款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的规定如下:
1、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2、立案后在办理过程中,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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