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截至今年10月底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对6404件案件适用免罚清单其中不予立案5502件立案不予处罚902件共免除当事人罚款约6093万元。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的做法,“四张清单”共403项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6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95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93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9项“四张清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认证认可、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等领域。希望《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近日,上海市发布《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明确: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下列情形: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存在非正常屏蔽点位,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的;

6.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处,且当场整改的;

7.灭火器材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且当场整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的20%,且当场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且当场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且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涉及门窗数量不超过3个,且当场改正的。

(六)违反《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但施工高度低于32米且当场改正的。

上述第(一)至(六)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洛阳市公安局

一、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

  2. 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

不予处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不予处罚是针对违法事实不构成行政处罚意义的违法,本不应该处罚而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情况;而免予处罚是针对违法事实已构成行政违法而只是由于考虑到有特殊情况存在,如:情节显著轻微等,不再科处行政处罚的情况。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1)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处罚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②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因其未达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落实情况

 不予处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十五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不执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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