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保司法实践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

犯罪嫌疑经过检察院审查后,给予批准逮捕,但是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证据发生了变化,有可能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具有犯罪行为。此时,办案机关会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取保候审律师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只能交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李某的取保候审是按照法律程序审批办理的该当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证据不足。希望《刑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保司法实践》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做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扩展资料:
9月27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进行解读。新闻发布会强调,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除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外,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取保候审吗

事实未清楚,是不能取保候审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办案机关来看,事实没有查清楚,就表示案情到底有多严重并未确定,取保一般是侦查机关完成调查之后才会考虑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批准取保候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是因为当事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达不到逮捕条件,不能逮捕,但需要继续进行侦查,故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只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此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是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以及适用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办理取保。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办理了取保,公安机关还是可以对相关犯罪事实继续进行侦查取证的,证据确凿的再次办理批捕。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一、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案

事实不清楚,不是不能取保候审理由,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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