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法院刑事庭 平阴法院最新判决刑事案件

为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丰富孩子们的假期生活,平阴法院在暑期结束前,邀请平阴县实验小学的学生们走进法庭,零距离体验法治文化,开启了一场奇妙的法院之旅。01法院之行第一站,2021年1月28日,平阴法院依托东阿法庭设立环境资源黄河巡回法庭,实行一套人员、两个牌子,法庭成员由刑庭、民庭、行政庭专业法官组成,这标志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服,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平阴法院一行来我院交流和解中心。希望《平阴法院刑事庭》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平阴法院最新判决刑事案件

平阴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
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焦卫星
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编制工作。
县委常委、副县长
宋广炎
负责综合管理、工业经济、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务、金融工作。分管和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统计局、安监局、信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平阴支行。联系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驻平阴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供电公司、油气管道单位。
协助焦卫星同志分管县审计局、编办工作。
副县长
陈淑平
负责教育体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残联、档案、史志工作。分管和协调县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残疾人联合会、档案局、史志办。联系县妇联、老龄办、红十字会。
副县长 赵敬成
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扶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增减挂钩、市场监管工作。分管和协调县农办、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扶贫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畜牧兽医局、农机局、蔬菜技术服务中心、大寨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台湾农业园管委会办公室、黄河玫瑰湖国家湿地公园服务中心。联系县黄河局、气象局、水文局。
副县长
李子元
负责招商引资、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外经外贸、市场建设、服务业工作。协调联系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和协调县科技局(地震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商务局(商务信息中心)、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贸易促进委员会(平阴商会)、广播电视台、台办、民族宗教局、粮食局、供销社。联系县总工会、工商联、科协、盐务局、烟草专卖局、广电网络公司。
协助宋广炎同志负责信访工作。
副县长
于瑞民
负责规划建设管理、棚改旧改(征地拆迁)、公安、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和通信工作。分管和协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改中心、城投中心、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环卫绿化管护中心、公安局、消防大队、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联系县邮政局、传输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供热公司、石油分公司。
县政府党组成员
赵都庆
主持县发改委工作。
县政府党组成员 陈士新
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总结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8个职能部门,下辖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1个基层法院,30处人民法庭。全市法院现有在编人员1623人(法官930人),其中中院391人(法官219人)。

平阴法院刑事庭

平阴法院刑事庭电话号码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平阴法院刑事庭庭长是谁

  一、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多久下来,要根据案件的流程情况而定,因为刑事案件会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五个程序,与民事案件比较而言会复杂一点。在一般情况下,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法院判决下来,要经五到六个月左右的时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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