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勘验检查 关于刑事案件勘验检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査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査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的案件勘验、检查笔录显示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二)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居住地以及该人与诉讼关系的资料;(三)关于需查找或者辨认的人员身份及下落的。希望《关于刑事勘验检查》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刑事案件勘验检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办理刑事案件中,以下关于辨认的说法正确的是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二百五十九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关于刑事勘验检查

扩展资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依法提取、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由()

正确答案为B,D。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关于刑事勘验检查

扩展资料

其产生原因:

(1)对人或物之间的细微差别未分辨清楚;

(2)只记后保持不巩固或记忆印迹变形

(3)当前的辨认对象和环境条件与先前差别较大;

(4)证人辨认时存有恐惧惊慌、紧张不安情绪;

(5)证人的无意识迁移,即把在别处看见的人和物误认为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有关的物件;

(6)受定势偏见的影响,即证人在辨认嫌疑人或可疑物时,根据头脑中先人为主的印象加以认定,产生误认;

(7)受询问暗示和生活暗示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辨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辨认

关于刑事勘验检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第十二条【区域管辖】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全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领.导现场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技术支援】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

A项说法错误。搜查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B项说法正确。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C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D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可见,并不是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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