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个人总结 刑事执行中无规定的参照民事执行是在哪个文件中

刑罚执行工作总结二一三年工作总结X监区自入XXXX年我监区在狱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同志的悉心关怀下监区全体干警紧密围绕年初狱党委提出的工作中心和工,刑警个人总结范文小邱本人基本情况我叫x今年38岁本科文化。1989年参加工作1995年8月入警现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监狱法》第二条明确了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希望《刑事执行个人总结》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执行中无规定的参照民事执行是在哪个文件中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受害人也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刑事优先的原则,民事部分不能先审理。至于你们说的赔偿24万左右,因你们未告知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故不能作出评价。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和检察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材料,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允许在侦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起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利于促使侦查和起诉机关在侦查、起诉的过程中注意查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如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加害人的责任情况、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还是刑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司法机关“可以”告知,但无权主动进行审理。
但其实这里, 刑事立法对告知被害人义务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即没有设定必须告知被害人的机关。“可以告知”,而非“应当告知”,不是强行性规定,可能出现不告知的情形,从而影响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体现法律设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意。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因无告知义务,往往忽视被害人的权利,造成权利救济的迟延。

刑事执行检察局个人工作总结

  1. 诉讼过程中发现属于被害人财产的,应当退赔。

  2. 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财产刑执行情况的总结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事权利是公民自身的权利,公民可以选择维护权利方式,甚至是放弃权利,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告知其具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但无权自行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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