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倒置刑事 刑事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而非证明责任转移因为证明责任转移的基本特征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而在推定情形下对推定的结论事实实行的是“主张者不举证,(一)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界定证明责任倒置理论最初是20世纪大陆法系用来解决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是一类比较彻底的证明责任的移转。它最早是由大陆法系学者提出,在法律明文规定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该方将待证事实证明到法定证明标准后,对方对该事实所进行。希望《证明责任倒置刑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

(一)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属于有罪推定,大大加重了被告人被定有罪的危险,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否则会打破诉讼中的平衡,背离司法公正。因此法律的明确规定就成为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唯一依据,而不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否则就会很容易对被告人的人生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所以对于哪些罪名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基于公诉方与被告方的力量对比和攻防设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时,法律对被告方的举证要求可以低于对公诉方的举证要求。换言之,被告方的举证不必达到证明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只要能够证明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大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控诉方为了让法官采信他的主张,就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主要是因为被告方举证的目的在于减弱或消除法官基于控诉方的证据所形成的不利于被告方的心证,而控诉方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官依据他的证据判决被告人有罪,这就决定了其提供证据的标准必须要高于被告方。
  (三)加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性。从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的情况来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我国的运用不具有相应的规范性,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作出明确的指导。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特点,制定一些有关举证责任倒置行之有效的规范,以便使这项规则能发挥出更好的司法实效作用,进而提高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四)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不能因为讲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而使其形成一种普遍性的倾向,并因此而减轻甚至否认控方的举证责任。即使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中,控方也首先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事实的存在,然后才发生举证责任的倒置。否则,极有可能滑向有罪推定。

民诉中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因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往往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一般当事人难以获得,因此让被告举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为什么要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你好,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适用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1) 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 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 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是一项基本原则,也被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里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刑事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由被告人就自己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举证;持有型犯罪等。 希望能帮上你!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发生在侵权诉讼中比如:(1)《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都是典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2)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再者就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如《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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