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事财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问题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第二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决后对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希望《涉刑事财产赔偿》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问题

财产侵权赔偿标准如下: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按照其他合理的方式来计算赔偿金额。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的金额,能达成一致的,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赔偿;不能达成一致的,侵权人需一次性支付赔偿,实在有困难的,可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分期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法律分析:犯罪分子符合减刑条件的,如果需要开具没收财产执行情况证明的,应该向人民法院开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没收财产措施的执行,由第一审的人民法院实施,所以法院已经执行没收财产刑的,就要找一审法院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法律分析】:犯罪分子符合减刑条件的,如果需要开具没收财产执行情况证明的,应该向人民法院开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没收财产措施的执行,由第一审的人民法院实施,所以法院已经执行没收财产刑的,就要找一审法院开具证明。
如果犯罪分子在法院判处没收财产刑罚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有隐匿财产行为的,对减刑是有一定影响的,具体的影响可以参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于不执行财产刑的犯罪分子,需要服刑一段时间后才能进行减刑,并且减刑的幅度会有一定的减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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