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传对象 刑事诉讼法拘传的对象

“台独”被刑事处理,央媒:虽是第一起但绝不会是最后一起!据央媒报道,曾长期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杨智渊,被实施刑事拘传审查。有关部门后续按照相关步骤变更刑事强,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刑事诉讼法采,相关拘传的相关知识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希望《刑事拘传对象》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拘传的对象

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员不适用拘传措施。

质量概念涵盖的对象是

拘传的适用对象范围有:1、经公安机关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2、根据案件的情况有必要直接采取拘传强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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