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什么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事实的内容不包括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行使国家刑罚权,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处理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的程序保障要求显然高于民事诉讼,它们发展电子诉讼的适宜性不及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追诉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二)民事诉讼法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能并罚违法行为构成犯。希望《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什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法事实的内容不包括

诉讼的目的不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法律分析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1)诉讼的目的不同。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不能反诉;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3)举证责任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4)适用的法律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中违反的是刑法,主体包括公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平等的公民或者法人
行政诉讼中是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与国家行政机关,通俗的讲就是“民告官”

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什么问题

法律分析: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的活动所指向并完成的客观事实,即通过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解决的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犯的什么罪,犯罪事实、情节与证据如何,是否需要适用刑罚和适用何种刑罚等一系列问题。诉讼客体是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什么

一、 刑事诉讼法 的免证事实包括哪些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 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 诉讼 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有关免证事实,程序法多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而实体法多就某些免证事实(如推定等)作出一些规定。在我国,现行诉讼法典中仅有《 民事诉讼法 》就公证事实作出规定(第67条),有关免证事实多由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第75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免证事实。在此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2001年)(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第9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同时,第8条和第13条还就“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9条第2款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第65条规定:“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 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998年)(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 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 法规 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综上所述,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有些规定了相关的事实是不需要提供证据的,所以法律中明确了免征事实的内容,而其中只需要陈诉相关的免征事实,通过一定的规律来进而推测出是否是属于真实的情况,这就是免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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