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可以对其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2、未遂犯(刑法第23条);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因为法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所采用的是‘可以’也。希望《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可以对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第十三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在纪律处分运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对免予和不予政务处分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需要我们从《政务处分法》免予、不予政务处分的定性处理、适用条件以及与党纪处分的衔接匹配方面贯通理解。

免予和不予政务处分的定性处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是指根据《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应该给予政务处分,但由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对其免去或不予应给予的政务处分,充分体现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适用。

第一,情节轻微的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情节轻微包括主观上过失、违法数额不大、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积极弥补损失等。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能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情节显著轻微,仅需要给予警告或者不够给予警告处分的,则可以不予政务处分。在实践中,应根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结合其悔改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例如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对于投资和获利数额较大,在调查期间已经退股并上交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政务处分。但如果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投资和获利数额较小或者没有获利,在立案前已经退股和上交违法所得的,则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予政务处分。

第二,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不同。若公职人员仅有一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如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有两种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如既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又能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刑罚。
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法中的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有何具体规定

由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对其免去或不予应给予的政务处分,充分体现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适用。
第一,情节轻微的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情节轻微包括主观上过失、违法数额不大、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积极弥补损失等。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能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情节显著轻微,仅需要给予警告或者不够给予警告处分的,则可以不予政务处分。在实践中,应根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结合其悔改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例如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对于投资和获利数额较大,在调查期间已经退股并上交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政务处分。但如果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投资和获利数额较小或者没有获利,在立案前已经退股和上交违法所得的,则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予政务处分。
第二,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不同。若公职人员仅有一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如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有两种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如既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又能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第三,处理方式不同。从规定上看,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四种方式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同时适用。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诫勉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不需要进行其他处理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内部处分决定,是行政内部行为。

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对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即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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