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范围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本法第十六条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高检规则》第367条:证据不足不起诉32《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至181条:不起诉的救济程序33《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特殊情况下的不追究(如特别不起诉)34《高检规则》第423条至4,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希望《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范围》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对于重婚案件是到被告所在地来管辖的,根据《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我们大家肯定都知道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对于我们大家来说肯定都会感到陌生,但是其实刑事诉讼法对于我们大家来说同样和 民事诉讼法 一样重要。刑事诉讼法是需要我们大家都有了解的,所以我们国家的法院是有相应的解释的。那么刑事诉讼法法院解释 管辖 方面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自诉案件 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 公诉 ,被害人有 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 故意伤害 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 知识产权 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 身份证 、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 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单位犯罪 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 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 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 审理期限 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第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 军人违反职责罪 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 刑事诉讼法法院解释 管辖方面的内容法院是有相应的解释的,对于这个问题一般都是出现在审理的时候到底是由哪一个部门或者是哪一个法院来进行刑事诉讼法案件的审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大家可以这样认为,低级法院可以解决的问题不要在高级法院当中解决。

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范围有哪些

不正确,没有什么普通刑事案件。凡是刑事案件都由刑警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零二条);

(二)放火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范围

(三)爆炸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四)决水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五)投毒案(第一百零六条);

(六)破坏交通设备案(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七)破坏动力、燃料设备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八)破坏通讯设备案(第一百一十一条);

(九)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十)交通肇事案(第一百一十三条);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一百一十五条);

(十二)走私案(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十三)投机倒把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十四)伪造、倒卖票证案(第一百二十条);

(十五)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第一百二十二条);

(十六)伪造有价证券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十七)破坏集体生产案(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八)违法捕捞水产品案(第一百二十九条);

(十九)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

(二十)杀人案(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因“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二十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需要侦查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因“打砸抢”致人伤残的,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致人重伤的);

(二十二)致死人命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致人死亡的);

(二十三)强奸案(第一百三十九条);

(二十四)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案(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十五)拐卖人口案(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二十六)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十七)抢劫案(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因“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

(二十八)盗窃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盗窃枪支、弹药的,第一百六十七条中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的);

(二十九)诈骗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三十)抢夺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抢夺枪支、弹药的,第一百六十七条中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

(三十一)敲诈勒索案(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十二)毁坏公私财物案(第一百五十六条);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第一百五十七条);

(三十四)扰乱社会秩序案(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三十五)流氓案(第一百六十条);

(三十六)在押犯脱逃案(第一百六十一条);

(三十七)窝藏、包庇案(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十八)私藏枪支、弹药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三十九)制造、贩卖假药案(第一百六十四条);

(四十)神汉、巫婆造谣、诈骗案(第一百六十五条);

(四十一)伪造、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案(第一百六十七条);

(四十二)聚众赌博案(第一百六十八条);

(四十三)制作、贩卖淫书、淫画案(第一百七十条);

(四十四)制造、贩运毒品案(第一百七十一条);

(四十五)窝赃、销赃案(第一百七十二条);

(四十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案(第一百七十四条);

(四十七)破坏边境界碑界桩案(第一百七十五条);

(四十八)偷越国(边)境案(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四十九)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案(第一百七十八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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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法定不起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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