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抗辩权后合同消灭么 下列关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有

(1)不满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2)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3)行使不安抗辩权未通知对方当事人;(4)不安抗辩权消灭后,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后履行一方一时性中止履行债务的效力,而非合同终止或解除,是针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依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如果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方可以。希望《行使抗辩权后合同消灭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下列关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 发生在互为给付的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因无互为给付的关系,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比如,因借用、无偿保管等产生的合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须为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两项债务,而且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如果没有对价关系,也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间没有对价关系,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对方不支付定金作为抗辩的理由不履行主债务。
  2.该合同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许多双务合同都对履行顺序作出规定。比如,雇佣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雇员先提供一定的劳务,然后雇主再支付劳务费。即雇员履行在先,雇主履行在后。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比如,同样是运输合同,乘飞机、火车,是先购票,后乘坐,但乘出租车,则是先坐车,后付款。此外,不同的时期交易习惯也不相同。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前,到饭馆用餐是先开票交款,然后才吃饭,但现在基本上都是先吃饭后交钱。当事人对于履行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应当在合理的期间互为履行,这个期间很短,但不是指分秒不差的同时履行,比如,“一手货,一手钱”的交易,即为同时履行,也难保证分秒不差。
  3.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制度,在使双务合同双方债务之同时履行。但合同依其性质或约定常有非同时履行的情形,即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其给付的义务,而对方所负债务尚未到期,有先给付义务的方当事人无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为保障有先给付义务一方的利益,另有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4.须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法律设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在于促使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假使对方所负债务已丧失履行之可能性,则同时履行之目的已不可能实现。这种情形,应依法律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径行解除合同,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惟在对方所负债务可能履行的前提下,方能行使。对方当事人之债务限于不能履行,如属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原因,对方当事人之债务因而消灭,自己一方之债务亦一并消灭在这种情形,如对方提出履行请求,应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之异议,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劳动合同中,经常出现权利义务履行先后问题。上面四点概括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般情形,你在找一些材料。把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意义、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意义等等一写,再找些案例就行了。注意,要多引用一些大家的观点及论述。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明示

法律分析:1、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合同解除,则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如因违约发生,属被违约人(被违约人一般属后履行义务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则属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

3、在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的场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节约合同成本,保证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如依照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一方届期未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劳务合同是双务合同 不要式合同 。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履行顺序或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 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债务不符合约定。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 租赁 承揽等。此外,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 无效 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具有对价关系,也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 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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