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连带担保责任案例 债权人免除连带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沈某行为虽已被生效刑事裁定认定为犯罪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希望《免除连带担保责任案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债权人免除连带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什么情况下免除连带担保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要免除,除非债权人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或者是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此时保证人不需要承担其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免除连带担保责任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债权人不一定有权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若债权人放弃了其中一个特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当其他连带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无法向该特定保证人要求清偿所承受之份额,使得其联保预期落空,联保之意名存实亡。债权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加重了其他保证人的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该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免除连带担保责任案例最新

法律分析: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转让、保证债务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欺诈担保人等情形时,连带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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