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属于刑事快办 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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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适用的条件

【法律分析】
一、快速办理条件: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一)不符合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适用条件; (二)案件事实清楚; (三)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 (四)违法嫌疑人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二、告知: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三、调查取证: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贺笑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弯拍坦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埋桐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不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是()

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
(一)职权
《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唯枯判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管辖
第19条第1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强制措施 1、传唤、拘传 2、刑事拘留 3、逮捕 4、取保候审 5、监视居住 6、期限
(四)侦查
1、立案
2、侦查
(1)一般规定
第115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勘验、检查。
第116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2)讯问指改犯罪嫌疑人
(3)搜查
(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5)技术侦查措施
(6)通缉
(7)侦查终结
(8)移送起诉
(五)撤销案件
(六)执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败族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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