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宣传刑事审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

建立一套与公开审判相配套的便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的工作制度如旁听证发放、安全检查、法庭安全保卫制度等。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有关国,把增强化。希望《如何宣传刑事审判》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暴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等法律规定,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犯罪,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拦枝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害其身体、精神等方面正常的生活利益行为。家暴形式上表现为肢体虐待、精神施暴和性虐待,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司法保护,对严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权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严惩。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而犯罪并构成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等犯罪,且在实施期间未实施其他家庭暴力行为或者虽实施家庭暴力但其行唯或为危害程度轻微且具有悔罪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并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等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而不构成犯罪,但被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受害人要求停止犯罪并获得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家庭暴力后实施行为与危害后果等简山敏情况,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注重保护家庭成员之间正常的生活交往和邻里关系,不得随意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对家庭成员变相实施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遭受家暴而受到身体、精神等方面伤害或者面临更严重的心理痛苦时,可以根据被害人实际情况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临时庇护令。
二、依法准确把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其核心要件在于侵犯财产、人身权利,在犯罪构成上应当具备四个特征:一是侵害的客体必须是他人生命健康权或身体肖像权;二是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家庭成员且具有殴打、捆绑、残害等共同违法行为或者共同生活关系;三是侵害的方式必须包括身体等非生命形式,且具有持续性;四是侵害的对象必须具有可感知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二百三十二条对寻衅滋事罪中“聚众实施”的理解。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准确适用缓刑,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情节恶劣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从严惩处,以体现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对实施家庭暴力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对情节较轻的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适用缓刑。对于受过刑事处罚或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家庭暴力犯罪记录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拘役或者管制,并适用缓刑。对于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人申请适用缓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考察,防止和纠正轻罪轻判现象。
四、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沟通协调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与妇联建立密切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沟通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
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司法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反家暴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反家暴意识和能力。要在全社会营造反家暴良好氛围,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要积极开展心理疏导活动,向受害人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要发挥新闻媒体平台作用,加强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广泛宣传反家暴法治理念。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向受害人释法说理,在个案中结合司法实践,引导受害人通过自我调节实现家庭和谐,努力让受害人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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