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议复核申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作以内提,刑事。希望《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刑事复议复核应该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
一、刑事复议和复核的区别
1、含义不同
复议是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已作出的决定重新予以考虑,或重新审查处理。
复核是审查核对,指法院判处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再次审核一次。
2、强调不同
复议指对已经作出了决定的事项做再一次的评议和讨论,确定原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符合事实。而复核强调的是对某一事项的决定作出进一步的讨论核实以提高决定的正确性。
二、哪些人不能发起刑事诉讼复议?
1、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2、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4、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5、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三、申请刑事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1、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
2、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4、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人可以是亲属吗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申请申请人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只有是提出的回避请求被批准了,那么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才不得再参与某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一、在回避决定作出前申请申请人需要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吗?
      1、在回避决定作出前申请申请人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2、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可以采取的回避方式有哪些?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可以采取的回避方式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如果发现自己是某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案件的近亲属等的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那么这些公职人员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但在申请被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法律主观:

关于复议、复核的规定有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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